关于事故隐患、问题和“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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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标准和隐患界定标准资料

三违界定标准和隐患界定标准资料

机电制修厂“三违”界定标准第一部分违纪行为一、一般违纪行为1.迟到、早退、旷工的。

2.在岗期间接打电话、看书报及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3.违反各类会议纪律的。

4.不及时汇报安全生产信息。

5.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行为1.在岗期间脱岗、串岗、酒后上岗的;值班期间脱岗的。

2.领导干部发现“三违”不制止处理的。

3.在禁止烟火区域内抽烟的。

4.对厂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不按时整改又无延期报告或安全防范措施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办公会的。

6.对上级安全文件或指令不及时传达落实的。

7.其他经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部分违章行为一、一般违章行为界定(一)劳动保护穿戴类1. 未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就进入作业岗位的。

2. 留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而操作车床等旋转设备的;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的。

3. 不按照规定着装(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进入生产厂区的。

(二)设备操作类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防护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设备转动部位进行清扫的。

2.用手触摸机械的转动部位、旋转工件的。

3.不进行安全确认就起动试运转设备的。

4.剪切作业时人体部位未处在安全位置而开始作业的。

5.冲床作业时人体部位伸进危险区域的。

6.戴手套进行打锤作业的。

7.用手清理旋转工件上的铁屑等杂物的。

8.在机床运转中接触其转动部位的。

9.用手持砂布打磨旋转工件的。

(三)起重作业类1.未经过检查确认就开动行车的;凡是有声光预警信号装置的起重机未按规定发出信号就开动的。

2.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超速吊运的、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吊物不沿安全通道行驶的。

3.在光线阴暗不清的环境下进行吊运作业的。

4.斜拉歪挂进行吊运作业的;吊运有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的。

5.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置于停止位置的。

6.室外行车下班后防风措落实不到位的;7.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物体翻转时速度太快导致物件摆动较大的。

关于“三违”认定及处罚办法

关于“三违”认定及处罚办法
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关负责人500 ~1000元罚款
19、不安规定进行风量测定或没有记录
给予相关负责人300~500元罚款
四、掘进专业
1、发现空顶作业,不及时支护的;有片帮冒顶危险不及时处理的
停工处理并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2、锚固剂使用数量不够降低支护质量的;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停工处理并给予负责人罚款300元
三、一通三防专业
1、在停风区域或无风区域以及瓦斯超限施区域工作业的
停工整改并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2、瓦检员空班或不进行现场检查、假检、漏检的
停工教育并罚款300~500元
3、损坏或私自拆除通风设施的
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
4、井下用电氧气焊割不按规定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的
停止工作、补充措施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
立即停工并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9、采掘工作面发现接近采空区积水、溶洞、含水层、裂隙、陷落柱时,未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继续作业的
立即停工并给予负责人罚款500元
10、使用局部通风机风量达不到要求,且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进行整改并给予通风队罚款500元
11、风筒破口、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
进行整改并给予通风队罚款300~500元
停工教育并罚款500元
7、非专职人员运送爆破材料及带放炮钥匙的
追究领导责任并罚款500~1000元
8、炸药雷管箱存放距离小于5米,且箱子不上锁的
给予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9、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的
停工整顿并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
10、坐在雷管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的
给予操作者罚款200元
11、私藏和丢失炸药、雷管的
3、工作面无风作业的;停风后不撤人员的

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界定及处罚办法

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界定及处罚办法

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界定及处罚办法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对“三违”人员的处罚,有效遏止“三违”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业规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主要是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三违”性质、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大类。

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事故以及经济损失的大小,严重“三违”又分为四个等级。

在执行过程中,如对“三违”行为界定有异议,当事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工区提出,由工区统一找安监处主要领导处理,过期后果自负。

一、严重“三违”的界定及处罚(一)、一级严重“三违”指因违章(法)带来特大安全隐患或造成3人以上侥幸死亡事故或内部特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违章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撤职、降职处分或罚款1000—3000元/次。

A、通用部分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

2.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

3.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野蛮施工生产的。

4.没有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5.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勒令停止而组织生产的。

6.采购、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涉及安全生产产品的,追究批准、采购、使用人员的重大“三违”责任,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批准、采购、使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制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规定背离安全生产规范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为“三违”行为。

其中,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等属于违规行为;未经安全许可、绕过安全防护设施等属于违章行为;不按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机械等属于违纪行为。

2. 明确责任主体和权限。

对于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3. 规定“三违”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程序。

包括发现“三违”行为后的报告、调查、处罚和整改等程序。

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核查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设立奖惩制度。

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和单位,依法予以惩罚,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5. 加强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宣传活动,加强对“三违”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6.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

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落实责任到岗位,明确监督和检查的频次和责任人。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改后)

事故、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改后)

“三违”标准(试行)一.公共部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7.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8.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9.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0.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1.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2.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3.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4.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25.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26.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9.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0、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31.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32.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33.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

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

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一:共性部分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二:机电专业部分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的,罚款50元;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中合煤矿《“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三违认定标准三违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合同、协议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行为。

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应采取严肃的处理措施,以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

下文中所提到的“三违”均指企业中存在的三种不良违规行为,包括:一、轻微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违反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严重影响;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但没有恶意,或没有造成影响。

二、一般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造成事故;2.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或有恶意,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严重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造成严重的后果,如重大事故、环境污染等;2.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财产损失;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恶意程度较重,或影响较大。

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现场隐患是指企业现场存在的潜在危险和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某种可能性。

为更好地管理现场隐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发展,企业需根据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进行等级认定和管理。

下文中所提到的“现场隐患”均指企业中存在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问题,包括:一、一般隐患1.企业在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识方面存在缺失或不全;2.设备存在维修保养不到位的现象,但不影响正常生产;3.总体上满足安全操作要求,没有重大隐患。

二、重大隐患1.企业在必须存在应急措施的情况下,未配备或未落实应急措施;2.设备存在存在重大问题,存在事故风险,影响正常生产;3.总体上存在重大操作风险或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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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隐患、问题和“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由于全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强化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力地推进了全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但在具体的安全检查方面,特别是查处“三违”和隐患方面还存在着定性不准、查处不利等问题。

为抓好问题的整改,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处罚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矿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月度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与治理由总工程师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具体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特别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上而下排查治理。

各单位由技术员负责,区队干部参加,每月专门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C级事故隐患在生产过程要立即解决,B级事故隐患要上报矿安监处、调度室,并制定整改措施。

矿指定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落实,并对排查出的A、B级事故隐患上报集团公司。

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分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人员落实、整改责任落实的原则组织进行整改落实。

特别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对本矿的水情和“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排查,次月初分别向集团公司技术处和通防处作专项汇报。

安监处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进行跟踪复查。

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二、对现场事故隐患、“三违”和问题的分类及处罚为了便于对现场事故隐患、“三违”和问题的掌握、检查和考核,对照有关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将各专业的隐患,按照性质及危害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协调解决的隐患;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业务部室协调解决的。

对上级领导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三违”,除上级领导处罚外,矿还将加罚同等数额的罚款。

矿领导及部室人员下井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条A级事故隐患,对单位罚款10000元,区队干部每人罚款500元;发现一条B级事故隐患,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区队干部每人罚款300元;发现一条C级事故隐患,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区队干部每人罚款100元,发现一条问题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所有罚款均到安监处填写罚款单,并将罚款全部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三、其它几项规定1.“三违”比率考核规定(1)安监处根据各单位发生“三违”人数和单位在册人数,确定每月具体的“三违”人数,并定期进行调查。

采掘区队按10﹪比率折算:综采队12人,综掘一队10,综掘二队10人,准备队13人,掘一队10人,掘二队10人,掘三队10人,掘五队10人辅助单位按5﹪比率折算:机电队3人,运搬队3人,通巷队3人。

(2)区队每抓一名一般“三违”可抵消一名外部抓的一般“三违”,区队每抓一名严重“三违”可抵消三名外部抓的一般“三违”。

区队抓的“三违”必须到安监处填写“三违”人员分析处理通知书,安监处月度考核严格按下达的“三违”人员分析处理通知书进行考核。

(3)对于出现的一般“三违”的人员,不影响矿发的各种奖励,对于出现严重“三违”的人员,按比例扣减各种安全奖励。

(4)在月度考核中,区队每超一名“三违”考核指标,对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50元,每少发生一名“三违”,奖励所在单位党政正职50元,并以此类推。

2.因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事故隐患而被停产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头(面)次对区队管理干部每人罚款500元,并一次罚区队工资总额5%。

3.因现场工程质量低劣存有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被挂老虎牌的每头(面)次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对区队干部每人罚款1000元,并一次罚区队工资总额10%。

4.对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到期能够整改而不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一条对有关负责人每人加罚款500元,对单位罚工资总额10000元;B级隐患到期能够整改而不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一条对有关负责人每人加罚款300元,对单位罚工资总额5000元;C级隐患到期不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一条对有关负责人每人加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

5.被停产的单位整改完毕后,必须向矿写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报告,经矿组织人员验收后,认为达到生产条件,并下达恢复生产通知书后,才准许恢复生产。

否则,按以上罚款加倍处罚。

6.安监处要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情况建立台帐,进行分类编号,每月将排查和已整改的隐患于8日前报集团公司(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7.对现场查出的严重“三违”每人次罚款250元,一般“三违”视情节罚款不少于100元,问题罚款不少于50元;对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二次一般违章的,按严重违章程序进行处理;对在三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严重违章的,将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职务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对属于隐患及“三违”人员,凡认定不实,甚至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或经职工举报查出后,对有关人员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五、几点要求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关于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处罚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事故树图抓好安全管理,切实加大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做到超前预防,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

2.由安监处建立各类考核台帐。

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停头停面、停用及复查情况都要建立记录,对处理、处罚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此增强作业人员整改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感。

3.要定期排查本单位现场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人员,并将上述排查结果每10天一次报安监处存档,延期不报者,每次对单位罚款500元。

分管领导及安监处要采取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督促解决,各单位对薄弱人员要进行重点管理和教育。

4.各单位的重点监控单每周六必须报安监处,对迟报的罚责任人50元,对不报的罚责任人100元,对不认真审查监控单内容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

附:现场事故隐患分类标准及“三违”和问题标准采煤B级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2.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立水闸墙隔离的。

采煤C级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综采(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超前支护单柱初撑力Φ100的达不到6.5Mpa,Φ80的达不到10Mpa,且抽查合格率低于70%的。

2.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m未回撤;回撤后未支设密集支柱的。

3.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

4.液压支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支护的。

5.工作面上下出口及风巷、机巷、人行路的高度、宽度连续10m以上低于设计的30%的。

6.无水而开动采煤机的。

7.不按措施中规定放顶煤的。

8.仓口不按规定设置篦子,或因管理不善,煤仓内掉入钢材、木材、砼、大块矸石、大块煤等其它杂物而造成事故的。

9.未按《规程》要求,使用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10.自动配比器、糖量计不正常使用的,乳化液浓度低于3%的。

11.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不平行煤壁使用,上下出口超前支设的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不平行巷道使用的。

12.支架出现咬架及支架倾斜严重不及时调架的。

13.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4.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达不到1.8m,运输巷人行道宽度小于0、7m的,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5.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断层处、顶板破碎处等特殊地段控制不力的。

16.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特殊控制措施的。

17.初次放顶,过老空、跨巷道、开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掘进C级1.支护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有关质量检测和不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支护材料的。

2.巷道掘进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抽查锚杆角度50%低于75度,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4.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及处理巷道高落时,未及时改变支护或加强支护,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6.锚喷(锚网索)巷道锚杆、药卷、梯子梁金属网数量、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有连续5棵锚杆托盘紧固不牢的,锚杆、锚索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7.巷道贯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现场未标注贯通位置、站岗位置的。

8.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迎头掘进超过批准距离的。

9.锚喷巷道锚杆数量不够,发现一处3棵锚杆失效,喷浆厚度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

10.装放炮不按规程规定,放炮母线长度小于75m。

放炮未实行“三级信号”、“三保险”的。

11.耙装机四副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稳绳固定不合格的,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档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装机无照明的。

12.安全设施及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13.铁路扣件不全,接头间隙、内外错、高低差、轨道水平严重超过规定,无轨枕或轨枕间距过大,造成临时铁路质量严重低劣的。

14.锚喷(锚网喷)巷道初喷、复喷距离拖后超过规定的。

15.处理巷道高落没有编制专门措施或现场不按措施施工的。

16.综掘机非操作侧无紧急停止运转按扭,或虽有但不起使用的。

17.上下山车场及施工巷道无躲避所或躲避所位置、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8.风筒口距迎头超过规定或迎头微风作业的。

19.锚喷巷道连续2m以上喷浆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机电A级1.矿井没有实现两回路电源的。

2.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主扇风机的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机电B级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2.立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严重缺项的。

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装置不全的。

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机电C级1.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的。

2.主要排水设备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提引水装置均不起作用的。

3.设备带病运转的。

4.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不起作用的。

5.承压锅炉本体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使用的。

6.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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