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三违处理规定

三违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三违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规程、工作纪律等行为,严重威胁员工和企业安全的行为。
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了三违处理规定,明确了对三违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二、三违行为的分类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重大三违三个等级。
1. 轻微三违:指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纪律等轻微违规行为,对人身安全和企业运营影响较小的行为。
例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等。
2. 一般三违: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规程、工作纪律等一般违规行为,对人身安全和企业运营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
例如:未经培训擅自操作设备、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备等。
3. 重大三违: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规程、工作纪律等严重违规行为,对人身安全和企业运营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例如: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等。
三、三违处理措施根据三违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 轻微三违处理措施:轻微三违行为首次发生,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再次发生轻微三违行为,可采取罚款、降低评优等级等措施。
2. 一般三违处理措施:一般三违行为首次发生,可采取书面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再次发生一般三违行为,可采取停工整顿、降低职务等级等措施。
3. 重大三违处理措施:重大三违行为首次发生,可采取停职检查、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再次发生重大三违行为,可采取停职、解聘等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三违处理程序三违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发现三违行为:员工或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时,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或直接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对报告的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情况和责任人。
3.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相关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决策,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煤矿三违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各位领导:为明确“三违”行为类别分级,现将集团公司安监局拟定的“三违”定义及常见严重“三违”行为发给你们,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参照这份文件中相关内容对“三违”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请各矿安监部门务必组织充分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更好的完善和明确严重“三违”的判定方法。
请于4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将意见发至集团公司安监局XXX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一、定义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分类: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常见严重“三违”(一)通用部分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采掘、巷修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6、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7、违章放炮,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安全生产三违

安全生产三违
《安全生产三违》
安全生产三违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章操作、违规指挥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因此,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对于保障职工安全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违章操作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定或者工艺流程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
比如在无证操作、无资质作业、无许可证擅自开展高风险作业等行为都属于违章操作。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安全生产秩序,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违规指挥是指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不合理的指挥安排,导致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
比如指挥职工超负荷作业、违规采用危险作业方式、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都属于违规指挥。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指职工在生产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操作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不合格的工具、设备或材料,造成事故隐患或事故风险。
比如操作设备未经安全检查、操作工具不符合安全标准、使用过期或损坏的防护用具等行为都属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为了杜绝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规定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违范围界定

“三违”范围界定(一)严重“三违”1.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酒后上岗。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员工未经培训、特殊工种未取得资格证就安排上岗。
5. 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接地线等技术措施。
6. 安排生产时不安排安全(无措施、不进行危险点分析、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7. 无票作业或事故抢修4小时后无票工作的(无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不全等)。
8. 工作时,不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工具器、劳动防护用品。
9. 在高温高压的承压部件上,不泄压而进行检修、焊接工作。
10. 在没有确定压力容器、管道完全泄压情况下就进行检修工作。
11. 签发人向工作负责人交代不清或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或交代安全措施不全即下令开工。
12. 随意改变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13. 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误入带电间隔或误认设备。
14. 操作不拿操作票,凭印象操作,跳项操作。
15. 装设地线不验电,装、拆接地线一人进行,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16. 系统或技改等无检修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静动态试验及措施或措施不完善。
17. 在梯子上工作时人员和工具材料超过梯子能承受的荷重。
18. 在生产电脑上玩游戏或做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工作。
19.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0. 进行转动设备检修维护、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作业前,不进行设备停电挂牌、安全措施确认。
(二)一般“三违”1. 进入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及高压设备区等生产场所不戴安全帽。
2. 不认真监盘,脱离监盘岗位。
3. 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擅自担任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或许可人的。
4. 移开生产地区的沟道盖板、孔洞不设遮栏和警告标志。
对沟、孔、井、洞等盖板揭开后不恢复。
5. 图省事不从爬梯上下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6. 安全工具试验、检验超周期。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三违

安全生产法三违
安全生产法三违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三违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员工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例如未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操作设备等。
2.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企业或个人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例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3. 违反安全生产标准: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例如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对于三违行为,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规的遵守,并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只有在全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各位领导:为明确“三违”行为类别分级,现将集团公司安监局拟定的“三违”定义及常见严重“三违”行为发给你们,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参照这份文件中相关内容对“三违”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请各矿安监部门务必组织充分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更好的完善和明确严重“三违”的判定方法。
请于4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将意见发至集团公司安监局XXX 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一、定义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分类: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常见严重“三违”(一)通用部分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采掘、巷修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6、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7、违章放炮,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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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三违”行为类别分级,现将集团公司安监局拟定的“三违”定义及常见严重“三违”行为发给你们,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参照这份文件中相关内容对“三违”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请各矿安监部门务必组织充分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更好的完善和明确严重“三违”的判定方法。
请于4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将意见发至集团公司安监局XXX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一、定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
分类: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常见严重“三违”
(一)通用部分
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采掘、巷修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6、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7、违章放炮,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或未井下交接班的。
9、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10、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的。
1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
12、酒后上岗或入井。
13、作业、值班睡岗。
14、井下打架斗殴的。
15、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16、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17、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18、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9、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没有相关证件人员做特殊工种工作
20、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21、矿领导、队长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火工品管理及使用方面
1、私自埋藏炸药等火工品的。
2、运送炸药时乱丢乱放及运送人员擅自离开的。
3、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的或同车运输的。
4、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5、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的。
6、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
7、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连接母线的。
8、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9、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仍进行放炮作业的。
10、采掘(修护)工作面放炮时,安排警戒人不到位的责任人或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11、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解除警戒的。
(三)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刮板机运转的。
2、移动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的。
3、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4、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5、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6、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7、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8、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9、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四)掘进部分
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角大于25度的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3、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的。
4、综掘机(装岩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的;综掘机(装岩机)检修未停电闭锁的;综掘机(装岩机)运行时进入其运行区域内
的。
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停机的。
6、综掘机(装岩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后退5米并将切割头落地(装岩机扒斗落地)的,未断开综掘机(装岩机)自身电源或上级馈电开关未停电闭锁的。
(五)“一通三防”部分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2、变电工脱岗,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
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的。
4、擅自排放瓦斯的。
5、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的。
6、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
7、擅自进入栅栏内的。
8、擅自扒开封闭墙的。
9、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0、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
11、敞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12、采掘工作面未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的。
13、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的。
(六)机电、运输部分
机电部分
1、未办理停送电申请,擅自停送电的。
2、强行解除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
3、无“MA”煤安标志的机电产品擅自入井的。
4、井下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子仪表、编程器的。
5、擅自停用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6、检修无极绳绞车时未停电闭锁挂牌的或更换压绳轮时未松动钢丝绳的。
7、违章停送电;
8、带电检修;
运输部分
1、违章乘坐皮带行为;
2、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进行使用的。
3、绞车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4、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的。
5、斜巷或矿车运输中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保险绳的。
6、斜巷装卸车未按规定采取防止车辆下滑措施的或悬勾装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7、矿车运行中摘挂车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