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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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万安煤业三违、隐患认定标准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的治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缘故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阻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峻,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和不可抗拒性,专门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觉,但对安全的威逼更大。

2、违章作业要紧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要紧是指职员违反劳动规那么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坚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那么,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治理等多方面的缘故,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专门心理的阻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看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灵敏,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治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治理规定等等。

2、实际体会说明,反〝三违〞要操纵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顽固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适应违章的〝顽固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行、躯体欠佳的〝疲乏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煤矿三违的存在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对煤矿三违进行了明确界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煤矿三违的定义煤矿三违是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煤矿企业未经安全许可,超过限额以及违规行为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煤矿三违的分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的划分标准如下: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违反煤炭行业标准、技术规定和安全规程,不按规定选煤、处理煤,违法采掘煤炭,不按规定组织作业和施工,未按规定上报、记录、台账。

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和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制度和规定,超范围、扩建、建设和改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实行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未进行安全技能操作练习,未在必要时进行应急工作,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和装置。

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指导和培训,未配备职业卫生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未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未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及时消除火险和爆炸隐患。

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安排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未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

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明生产的要求生产,违反国家关于煤炭生产管理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实行消防管理。

煤矿三违

煤矿三违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引言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煤矿事故的频发,往往与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关。

为了规范煤矿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三违”界定标准成为必然。

什么是“三违”?“三违”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违规行为,即违章作业、违规操作和违反管理制度。

1. 违章作业违章作业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禁止的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等。

2. 违规操作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

例如,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按照作业要求使用操作工具等。

3. 违反管理制度违反管理制度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例如,不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不按照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等。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煤矿工作人员行为通过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煤矿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规范煤矿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2. 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煤矿事故往往与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关。

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有助于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对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和惩处。

这有助于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1. 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这包括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二零一九年目录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一、通用部分 (2)二、采煤部分 (3)三、掘进(修护)部分 (4)四、机运部分 (4)五、“一通三防”部分 (6)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一、通用部分 (7)二、采煤部分 (8)三、掘进(修护)部分 (10)四、机运部分 (11)五、通防部分 (14)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一、通用部分 (17)二、采煤部分 (18)三、掘进(修护)部分 (19)四、机运部分 (20)五、通防部分 (21)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3.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15.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16.无规程(措施)施工。

17.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18.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20.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1.睡岗、脱岗、酒后上岗或不经检身入井,入井携带烟火等点火工具或违规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的,井下打架斗殴或暴力威胁他人的。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佩戴保险带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工器具坠落的(高度≥2m)。

3.进入井下、地面生产系统、建筑、装修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符合要求的自救器。

4.在拆、装、运、卸大件物料或设备时,未设警戒区域或无专人指挥,人员站在起吊物受力方向或在起吊物重心下方行走的。

5.采煤机、掘锚一体机(综掘机、连采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输送机等设备开机前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未进行安全确认的。

6.采煤机停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闭锁刮板输送机的。

7.进入采煤工作面机道内未打开护帮板、未闭锁采煤机及刮板运输机、未对作业区域的支架进行闭锁并关闭进液截至阀的。

8.井下机电设备检修作业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0.检查、检修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时,未对设备进行闭锁、加锁的。

- 1 -11.皮带运输机运行时在皮带下方清理浮煤,或未走行人过桥(通道)跨越运行中的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

12.车辆运行期间,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或拐弯不减速鸣笛的;井下车辆故障停车时,车辆前后30米未设置警示牌或反光三脚架等警示标志的。

13.斜巷停车未放阻车器或铲车停车时铲斗未落地的。

14.“趴、蹬、跳”各类车辆、运输机、输送机或搭乘人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人料混运,装载机铲斗内站人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列车运行区域或穿越铁路、攀爬列车的。

15.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打眼、装药平行作业或放糊炮、明炮或不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残炮的。

16.擅自打开栅栏、拆除密闭等进入盲巷的。

17.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地点作业,局部通风机停风后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或“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xxxx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不戴矿灯、自救器入井。

1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3.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班前、班中喝酒。

2.安排交接班而不执行。

3.上下井不排队候候车,抢上抢下。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6.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9.人行车超员。

10.乘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下井人员及地面特殊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或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

21.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2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4.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5.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26.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27.不按要求参加公司安排的健康监护(体检)。

28.提前升井。

29.安排不适合井下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30.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三违界定

附件5“三违”行为界定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章指挥行为⒈采掘工程无措施的,巷道及重大设备检修无措施施工的;⒉施工人员未经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安排上岗的;⒊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生产的;⒋现场安全隐患未排除安排生产的;⒌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的;⒍风量、防尘水源不足未解决安排生产的;⒎采购非“MA“标志产品并投入使用的;⒏可引发造成人身和非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严重违章作业行为(一)、采煤专业:⒈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进入采空区作业的;⒉打眼、装药、放炮与回柱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⒊放炮前后未进行二次补液的;⒋现场组内二棵以上损坏支柱或压力达不到要求未更换或补液的;⒌回料前未按要求架设特殊支护或二次补液就回料的;⒍现场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掘进专业:⒈迎头空顶作业或未采取撅顶防倒措施的;⒉未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未洒水防尘的;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装配引药的;⒋放炮前迎头10米范围内棚子未加固的;⒌火工品管理未按规定执行领、用、退及现场管理规定的;⒍放明炮、糊炮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⒈检漏继电器关闭不用的;⒉煤电钻不使用综保或综合保护甩掉不用的;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⒋安全门及信号闭锁不可靠的;⒌带电搬迁、检修设备的;⒍Φ1.6m以上绞车安全制动不可靠的;⒎停送电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⒏倾斜井巷行车时行人的;⒐倾斜“一坡三挡”不坚持使用的;⒑爬矿车、爬皮带的;⒒运输设备固定不牢靠的;⒓要害工种无证上岗的;⒔下井设备无检验合格的;⒕开关整定值不合格,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⒖流动电钳工携带便携仪或未检查瓦斯打开电器设备的;⒗检修机械、电器开关未闭锁挂牌的;⒘操作高压电器无人监护,不带绝缘工具停送电的。

(四)通防专业:⒈风速超限的;⒉透窝无通风措施;⒊停风不撤人或送风前不查瓦斯;⒋瓦斯员空班漏检或“一炮三检”未执行的;⒌瓦斯记录不实的;⒍瓦斯超限作业;⒎盲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⒏违章排放瓦斯的;⒐瓦斯探头不到位的;⒑便携仪未按规定配带的;⒒瓦斯、风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⒓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的;⒔瓦斯员数量不足,不能一人一头一面的;⒕煤尘、积尘未采取措施的;⒖干打眼的;⒗未按规定煤层注水的;⒘防尘设施不全的;⒙隔爆安装不符合要求的;⒚未按规定测尘的;⒛消防设施、设置不全,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失效的;21、防灭火检查漏检的;22、不及时封闭采空区的;23、井下出现高温或Co超限的;24、无采区防灭火设计或作业规程防灭火内容不实的;25、入井未带自救器的;26、通风仪器、仪表失修、失效或检测数据超出允许误差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一、特重“三违”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严重“三违”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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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峻“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觉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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