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合集下载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试行)一、通用部分(一)不规范行为1.未携带入井证或不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

2.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3.入井不穿胶靴或不围毛巾或安全帽不合格的。

4.升井不走刷鞋机或水池的。

5.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6.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7.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8.乘人车超员乘坐。

9.乘人车里躺倒或睡觉的。

10.乘座乘人车车门关闭不严的。

11.井口入井仪式或井下未按规定佩戴袖章的责任人。

1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3.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4.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的。

15.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16.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7.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8.井下嬉戏打闹。

19.井下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21.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22.过风门用脚跺开。

23.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4.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25.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6.支设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

27.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28.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29.转载点喷雾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30.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31.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32.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33.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34.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35.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36.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37.井棚和车间内未戴安全帽的。

(二)一般“三违”1.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岗位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一、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通防专业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进入火工品生产车间的。

3.爆破试验场不设警戒、试验人员不戴防护帽的。

二、一般性“三违”(一)共性方面1.喝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方面(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门)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章违章指挥
1、票证(动火证、受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不齐全,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
2、设备运转时指挥探试、加油、清理设备积尘、积粉等情节的;
3、指挥安排不具备本单位操作技能人员替班的;
4、指挥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5、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

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
6、无吊装方案,指挥吊装作业的;
7、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8、指挥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
9、上级部门责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开工的;
10、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指挥作业;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违章操作
12、无作业票证或票证不齐全等作业的;
13、动火作业不具备条件或无监护人或措施不齐全,电焊作业不按规定搭接二次把线的;
14、无吊装方案从事吊装作业的;
15、动火作业、进塔入罐作业未进行分析化验从事作业的;
16、进塔入罐等作业,可能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无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盲目作业的;
17、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
18、用皮带或电动葫芦等吊装工具搬运氧气、乙炔气瓶的;
19、性质相抵触的气瓶同储、同运、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
20、使用无减震胶圈氧气、乙炔气瓶的;或减震胶圈在一侧的;
21、乙炔气瓶卧放(非直立)使用的;
22、减压器破损或压力表不合格的;
2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
24、高空作业不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
25、高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6、高空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的;
27、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8、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
29、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0、电气作业不唱票(或作业票无安全措施)的;
31、电气作业使用不合格工具或工具超出检验期的;
32、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
33、操作非本人或本岗位所属管理设备、设施的;
34、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移动或固定电动工具的;
35、检修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从事作业的;
36、非事故状态下使用紧急开关停车的;
37、手代替工具操作的;
3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
39、不拒绝违章指挥的;
40、无作业票进塔入罐作业的;
41、无作业监护及措施不到位,冒险作业或检查的;
42、设备运转时清理卫生的;
43、从事酸、碱、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业或者在具有以上物品的环境内作业不佩戴、使用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44、其它违反管理制度作业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劳动纪律
45、迟到、早退;
46、睡岗;
47、串岗;
48、脱岗;
49、违反工艺纪律;
50、违反操作规程;
51、酒后上岗;
52、岗位上打闹;
53、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其它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的行为。

55、“三违”是指生产、准备、作业活动中或收尾等环节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56、“三违”管理
(1)、“三违”行为是一项潜在的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可以行之有效的预防事故;
(2)、为有效地制止“三违”行为,公司特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手段;
(3)、各单位建立“三违”行为登记(档案),记录本单位发生“三违”行为的各类人员,定期总结、公布、教育本单
位干部职工。

57、“三违”人员惩处
(1)、凡是有过“三违”行为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安全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处理原则,经济处罚标准50-200元,视情节而定;(3)、对严重“三违”人员执行停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1-3天,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4)、对“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实施1-3月停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返岗位;
(5)、对“三违”不实施处理(惩处、教育)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对单位及各级责任者实施经济处罚。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2013年12月2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