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经济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涉外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涉外经济法总论一、考核知识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二)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四)涉外经济法的原则(五)涉外经济法的作用二、考核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1、识记: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
2、领会: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识记:涉外经济学渊源的种类。
(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1、识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概念。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
2、领会:(1)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2)涉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3)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涉外经济法的原则1、领会:涉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2、应用: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五)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作用领会: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第二章涉外经济合同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二)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三)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二、考核要求(一)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k识记:(1)涉外经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概念;(3)要约与承诺的概念;(4)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5)可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的概念。
2、领会:(1)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征;(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涉外经同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4)涉外经济全同成立的方式;(5)无效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6)可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
(二)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1、识记:(1)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2)履行合同的担保及担保的形式;(3)中止履行合同;(4)涉外经济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5)涉外经济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6)涉外经济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7)涉外经济合同终止的概念和特征。
2、领会:(1)适用中止合同的条件;(2)合同转让的条件;(3)涉外经济合同变更的条件;(4)合同解除的条件;(5)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6)合同终止条件。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法外”)是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制定的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也实施了外商投资法,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法中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所需满足的法律要求。
一、市场准入机制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必须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来说,外资企业必须在经济合作领域内选择合适的市场准入方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或登记。
二、投资项目核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法对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投资项目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核准、备案和登记三种方式。
核准方式适用于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或者需要外资企业通过核准程序取得许可的行业。
备案方式适用于国家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自主决策的行业。
登记方式适用于符合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设立的行业,但需要进行登记注册。
三、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享有与中国本土企业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此外,外资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与备案,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对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区等具体情况,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其经营成本,提升投资回报率。
五、劳动用工管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
外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经济法解读促进外商投资

经济法解读促进外商投资经济法是指国家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而促进外商投资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推动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和经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经济联系。
一、外商投资的定义与意义1.1 外商投资的定义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购买股权、参与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
它是推动经济全球化、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1.2 外商投资的意义外商投资不仅可以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还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就业率和薪资水平,推动国内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发展。
二、促进外商投资的经济法措施2.1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逐步取消了一些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提高了外商投资的自由化程度,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进入我国市场。
2.2 优化投资环境我国积极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供便利的服务,降低外商投资的成本。
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信心。
2.4 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并签署了多边和双边的经济合作协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经贸关系,扩大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范围。
三、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3.1 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权益。
3.2 外商投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外商投资合同是外商投资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外商投资者与我国的合作关系和双方的权益义务。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3 争议解决机制为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我国成立了外商投资争议解决机构,为投资纠纷提供专业化的协调、调解和裁决服务,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法在促进外商投资中的挑战和应对4.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的问题,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外商投资的需求。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爱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用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 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 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 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 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 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 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概述——企业法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 ——接受中国法律管辖,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平等互利原则 ——合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利益风险共享共担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共知共用的经济行为规范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 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其 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中外合营 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随堂演练4—3】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 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 ) 【答案】√ 【解析】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 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 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 营各方分别担任,均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略)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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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 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 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 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 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 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 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案例二: 中外双方欲设立一中外合作企业,现就有关问题向你咨询: (1)合作方分别为周某和美国某公司,能否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审批? (2)合作方分别为中国某公司和美国人杜克,能否得到主管部 门同意审批? (3)由于本合作企业是合伙型的,双方决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进行管理和使用,不设董事会,是否合法? (4)双方约定,组成联合管理制的合伙型合作企业后,外方投 资的专利技术并不进行所有人的名称变更,是否合法? (5)双方约定,外方可提前从税后合作企业净利润中提前回收 投资成本,无须向国家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是否合法? (6)双方约定,外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但必须经过 国家财政税务机关的审批同意,该约定是否合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 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 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 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 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 请,解散合作企业。
可以分期缴付, 15%,90日,3 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权力机构 董事会(不少于3 人)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 联合管理委员会 (不少于3人) 章程规定
经营管理 机构
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30日内,书面答复 90日内,作出决定
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0日内,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税务机关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 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资企业
全部资本
出资方式 货币、建筑物、厂 现金、实物、土地 外币、机器设 房、机器设备或者 使用权、工业产权、 备、工业产权、 或 合作条件 其他物料、工业产 非专利技术和其他 专有技术、其 权、专有技术、场 财产权利 从中国境内举 地使用权等 办的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获得 的人民币利润 等 出资期限 一次性缴清,6个 月;分期缴付, 15%,6个月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经营期 不同行业、不同情 可以约定,也可以 外国投资者 限 况,作不同的约定 不约定 申报,经审 批机关批准 解散 第90条 第48条 第72条
清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立清算委员会——通知、公告债权人——清查财产、 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 清算方案,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董事会会议通 过清算结束报告——报告审批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6)中方A公司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欲将其股权给原非合营企业 股东的中国B公司,是否应经外方合营者同意?若未报经审批机 关批准,其效力如何?若在同等条件下,外方也要求受让该股权, 应如何处理?若外方受让该股权之后,应如何办理何种手续? (7)若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外方以专利 技术(非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合营企业无 偿获得中方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外方的专 利技术出资未经商务部门审批,是否合法? (8)若中方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外方出资70万元美元现 金折合人民币490万元,可分期缴纳,则中方首期认缴最低不得 低于人民币多少万元?该首期认缴资金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多长时间内缴清? (9)在合营企业中,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多少? (10)合营合同约定,总经理是合营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企业 的一切重大问题,是否合法? (11)中方的陈某被选举为董事长,周某为副董事长,外方的 CHARK为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否合法?
(12)若合营企业有13名董事,4名董事提议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 事长没有同意该项提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13)若合营企业有13名董事,7名董事出席会议,另有1名董事郑某因病不 能参加,委托董事周某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1名董事王某因事出差,委托董 事邹某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4名董事缺席,最后董事会决议以9票通过决定 修改合营企业章程。缺席的4名董事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该修改无效,是否 合法?若13名董事中只有3名董事缺席,9票同意修改,1票反对修改,本次同 意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 (14)中外双方合营合同约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约定是 否合法? (15)审批机关对合营合同“同等条件下,合营公司的原材料可以在国内市 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这一条不同意审批,认为合营企业的 原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只能在国内市场购买,是否正确? (16)中外双方约定,会计帐薄、报表必须用英文书写,不用中文制作,是 否合法? (17)双方约定,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同时编制折 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是否合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 参与或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1.外国投资者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企业。 2.外国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企业。 3.外国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种类 1.根据企业是由外国人参与还是独立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 商投资企业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状况及产品出口状况: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一般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与清
算
案例一 中国A公司和美国B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 协商拟定了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中 方出资380万元,外方出资120万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为 中方合营者所拥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 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 许可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利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 益为其出资担保。 (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 内,合营方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最后一期出自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 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问: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特点 投资人 股权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地位
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或独 资企业 法人 法人 非法人 非法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3个月/45天,作出决定 中外合营者、中国合作者 申请,提交文件 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 企业所在地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
案例三:中方与外方欲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现就有关问题向你 咨询,请回答: (1)中国自然人王某欲同外国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能否得到 审批机关的同意,为什么?应如何操作才能得到审批机关的同意? (2)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中,应向国家哪个部门提出审 查批准的申请? (3)在设立过程中,向审批机关报送了以中英文同时书写的申 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协议、章程、合同、董事名单等, 由于中文的合营协议与英文的合营协议在某些条款上相冲突,请 问在此情况下,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效力如何?若中文申请书与 英文申请书不一致,应如何处理?若合营企业合同与合营企业协 议对某些条款的约定相矛盾,应如何处理? (4)若是设立为中外合营企业,则其企业组织形式能否为合伙? (5)中外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以人民币表示,而 是以美元表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