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7〕3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5【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31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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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口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1 |尺|(1)|竹木|只作首次强制检|用于贸易结算:|||直尺|定。
使用中的竹木|商品长度的测量||||直尺,不得有裂纹、|||||弯曲,二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2)|套管尺||用于贸易结算:||||周期检定||||||计量罐容积的测量||-----|----|----------|-----------||(3)|钢卷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4)|带锤钢|周期检定||||卷尺||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中液体介质|||||度高的测量||-----|----|----------|-----------||(5)|铁路轨|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距尺||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皮革面||用于贸易结算:2 |面积计|(6)||周期检定||||积计||皮革面积的测量------------------------------------------续表------------------------------------------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3 |玻璃液|(7)|玻璃液|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体温||体温||以液体容积结算|度计||度计||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4 |体温计|(8)|体温计:|只作首次强制检|用于医疗卫生:|||玻璃体|定。
使用中的玻璃|人体温度的测量|||温计|体温计,汞柱显象|||||应清楚鲜明,刻线|||||应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其它|||||体温计|周期检定|---|----|-----|----|----------|-----------5 |石油|(9)|石油|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闪点||闪点||石油产品闪点温|温度计||温度计||度的测量---|----|-----|----|----------|-----------|谷物水||谷物水||用于贸易结算:6 |分测|(10)|分测|周期检定||定仪||定仪||谷物水分的测量---|----|-----|----|----------|-----------|||||用于贸易结算:7 |热量计|(11)|热量计|周期检定|燃料发热量的测|||||量---|----|-----|----|----------|-----------8 |砝码|(12)|砝码|周期检定|见天平项||-----|----|----------|-----------||(13)|链码|周期检定|见皮带秤项||-----|----|----------|-----------||(14)|增砣|周期检定|见台秤、案秤项||-----|----|----------|-----------||(15)|定量砣|周期检定|见杆秤、戥秤项------------------------------------------续表------------------------------------------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9 |天平|(16)|天平|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10 |秤|(17)|杆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流动商贩间断使用|商品的称重||||的杆秤,在使用时|||||必须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18)|戥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19)|案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20)|台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21)|地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22)|皮带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23)|吊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续表------------------------------------------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24)|电子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载、轴载|||||的称重|||||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25)|行李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称|||||重||-----|----|----------|-----------||(26)|邮政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称|||||重||-----|----|----------|-----------||(27)|计价|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收费||商品、包裹、行|||专用秤||李的称重||-----|----|----------|-----------||(28)|售粮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11 |定量|(29)|定量|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包装机||包装机||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30)|定量|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灌装机||商品定量灌装量|||||值的测量---|----|-----|----|----------|-----------12 |轨道衡|(31)|轨道衡|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续表------------------------------------------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13 |容重器|(32)|谷物容|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重器||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14 |计量罐、|(33)|立式|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计量||液体容积的测量|罐车||罐||||-----|----|----------|-----------||(34)|卧式|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液体容积的测量|||罐||||-----|----|----------|-----------||(35)|球形|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液体、气体容积|||罐||的测量||-----|----|----------|-----------||(36)|汽车|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液体容积的测量|||罐车||||-----|----|----------|-----------||(37)|铁路|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液体容积的测量|||罐车||||-----|----|----------|-----------||(38)|船舶|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原油、成品油及|||舱||其它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15 |燃油|(39)|燃油|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加油||加油||成品油容量的测|机||机||量------------------------------------------续表------------------------------------------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16 |液体|(40)|液体|只作首次强制检|用于贸易结算:|量提||量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