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健康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修复与恢复,强化环境管理与监察,构建全过程全要素环境保护机制。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评价程序、内容、要求,并公开透明。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评价结论应基于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具有说服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影响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责任和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覆盖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点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的预先评估,确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可行性研究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准确、详尽的评价。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效益评价报告书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之前,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设计和施工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管理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维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评价机构的考核机制,及时处理评价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具有监督权利,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信息,向公众提供便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清洁、节能、低碳、环保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优先推广绿色建筑和循环经济模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环境特点和建设项目特殊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重大或者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定期更新,及时调整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负责和持续落实。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和改善目标,并按照要求对施工、运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扬尘、噪音、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环境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审批、超出审批范围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治甚至吊销执照等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的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能源建设、旅游、城市建设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人居环境和资源的影响,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保证其实施。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噪声、振动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委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示范》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技术指南》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与办法》附注:1、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2、综合治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技术和管理手段,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三方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目录一、前言二、总则1. 目的与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术语4. 管理体系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3.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4.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批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1.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与施工2.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与运行3. 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1. 环境保护措施的种类与要求2. 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与管理3. 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评估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与监督1. 环境保护监测的原则与要求2. 环境保护监测的程序与方法3. 环境保护监测的数据处理与分析4. 环境保护监督的内容与方式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故处理1. 环境保护事故的报告与调查2. 环境保护事故的处理与赔偿3. 环境保护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原则与依据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九、附则1. 解释权2. 生效时间3. 附件说明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标准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效果评估指南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与监督规定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故处理与赔偿办法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追究办法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汇编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培训教材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资料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指南说明:1. 附件1-6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验收标准、效果评估指南、监测与监督规定、事故处理与赔偿办法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办法,供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执行。
2. 附件7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供相关部门和单位查阅。
3. 附件8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培训教材,供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培训使用。
4. 附件9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资料,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传普及。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1. 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协调,全面管理;3. 确保公众参与,保障信息公开;4. 责任明确,追究有关方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评价范围和层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环境影响预防、减轻和修复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证会记录纳入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环境基础状况;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5. 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强制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3. 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4.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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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xx年1月最新,以后会不断更新xx年最新统一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 __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 __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 __的 __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书或环境影响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房事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是有关个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违 __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 __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 __。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__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
(报 __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起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1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提要或编写的贫农国家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用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对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员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智力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 __、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 __内容提要编制 __的目的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惊醒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提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们范围、程度较大的大型项目制订的。
由于建设项目的行业不同,大小不同以及所处的地区不同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就有很大差异。
承担编制 __的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工作。
一总论1、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 __”的目的;2、编制依据;(1)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2) 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3) 评价委托书()或任务书等;3、采用标准;4、控制与保护目标;二建设项目概况1、名称、建设性质;2、地点;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及;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接受量和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噪声、震动数值;7、废气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0、发展规划;三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必要的测试)1、地理位置(附平面图);2、地形、地貌、土壤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象情况;3、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 __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和中华人民 __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影响,建设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规模,必须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五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5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应依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 __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预测和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一定的形式充分征求意见。
对公众意见与 __结论有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公众参与说明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建设单位在报批 __之前,应当公开 __全文(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受理和备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 6 —时限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受理信息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建设单位报批 __、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审批申请;(二)建设项目 __、环境影响报告表;(三)编制 __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和需要调整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