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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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6]5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5【实施日期】2015.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 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2. 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加强的职责1.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湖南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决策环评、政策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株政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湘江流域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0号)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湘江流域(株洲段)是指境内湘江干流和其支流的流经区域,包括炎陵县、茶陵县、攸县、醴陵市、株洲县、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湘江流域(株洲段)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为上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二、工作要求(一)梳理执法依据。

湘江流域(株洲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理顺水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梳理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负责水质监测、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依法行使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利工程防洪管理、河道管理等水政执法职责,牵头负责水面保洁,负责水量监测,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水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船舶污染防治等航道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株政办函[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株政办函〔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8日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3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安排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建设“法治株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大力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文化、体育、公用事业、政府信息公开等公共服务。

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二)完善政府服务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会求助服务事项的受理、交办、反馈、督促和考核制度。

切实推进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等政府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并及时进行公布。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株办〔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株办〔2017〕6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教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对于损害政务服务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二)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在电子政务监察系统产生红牌的;(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五)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六)违规实施检查的;(七)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随意进行上限处罚的;(八)不按规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企收费目录及其他应公开事项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3]22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5【实施日期】2013.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基本关停污染企业行动方案(2013-2015年)》、《株洲市基本拆除城区烟囱行动方案(2013-2015年)》和《株洲市基本解决城区段污水直排湘江行动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株洲市基本关停污染企业行动方案(2013-2015年)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株洲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任务,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争取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破,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关停淘汰立窑水泥等6类行业的污染企业和土法炼焦窑,解决好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的突出污染问题,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进程。

二、基本原则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分级负责,责任包干;因地制宜,关迁结合。

三、工作内容(一)关停依据及对象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2.《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株洲市重点防控区实施方案》(株政办函〔2011〕134号)所规定的关闭类企业;3.位于环境敏感区,污染扰民且与城市发展规划功能定位不相符的企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株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2 职责3.监测和预警3.1 监测3.2 预警分级3.3 预警发布与解除3.4 预警措施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4.3 响应措施4.4 应急终止5.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6.2 技术保障6.3 通信保障6.4 资金保障7.预案管理7.1 公众宣传7.2 预案演练7.3 责任追究8.附则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能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务督查工作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原则(一)围绕中心原则。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突出工作重点,狠抓督促落实。

(二)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组织开展政务督查。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从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出发,深入实际,力求实效,准确、客观地了解工作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决策。

(四)有令必行原则。

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打折扣、坚决落实。

(五)分级办理原则。

涉及有关县市区和政府部门业务工作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落实。

二、强化政务督查工作责任政务督查工作要建立“一把手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实行“领导督、督领导”的工作机制,确保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督办落实;负责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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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5]95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解决当前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
些地方仍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清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明确职责权限,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制机制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化属地管理、推进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并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厘清工作职责、部门共管联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株政办
函〔2014〕53号)的要求,按照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市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发改、经信、住建、公安、国土、交通(海事)、农委、水务、城管、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要依法公开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

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违法违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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