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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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自2002-6-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 Physical agents2007-04-27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非电离辐射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非电离辐射

辐射 电磁辐射分为射频辐射、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及α射线等。

各种电磁辐射,由于其频率、波长、量⼦能量不同,对⼈体的危害作⽤也不同。

当量⼦能量达到12eV以上时,对物体有电离作⽤,能导致机体的严重损伤,这类辐射称为电离辐射。

量⼦能量⼩于12eV的不⾜以引起⽣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称为⾮电离辐射,现将在作业场所中可能接触的⼏种电磁辐射简述如下: (⼀)⾮电离辐射的来源与防护 1.⾮电离辐射的来源及其危害 (1)射频辐射。

射频辐射称为⽆线电波,量⼦能⼒很⼩。

按波长和频率,射频辐射可分成⾼频电磁场、超⾼频电磁场和微波3个波段。

⾼频作业,如⾼频感应加热⾦属的热处理、表⾯淬⽕、⾦属熔炼、热轧及⾼频焊接等。

⾼频介质加热对象是不良导体,⼴泛⽤于塑料热合、棉纱与⽊材的⼲燥、粮⾷烘⼲及橡胶硫化等。

⾼频等离⼦技术⽤于⾼温化学反应和⾼温熔炼。

⼯⼈作业地带的⾼频电磁场主要来⾃⾼频设备的辐射源,如⾼频振荡管、电容器、电感线圈及馈线等部件。

⽆屏蔽的⾼频输出变压器常是⼯⼈操作岗位的主要辐射源。

微波作业,如微波加热⼴泛⽤于⾷品、⽊材、⽪⾰及茶叶等加⼯,医药与纺织印染等⾏业。

烘⼲粮⾷、处理种⼦及消灭害⾍是微波在农业⽅⾯的重要应⽤。

医疗卫⽣上主要⽤于消毒、灭菌与理疗等。

⽣产场所接触微波辐射多由于设备密闭结构不严,造成微波能量外泄或由各种辐射结构(天线)向空间辐射的微波能量。

⼀般来说,射频辐射对⼈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在停⽌接触数周或数⽉后往往可恢复。

但在⼤强度长期射频辐射作⽤下,⼼⾎管系统的症候持续时间较长,并有进⾏性倾向。

(2)红外线辐射。

在⽣产环境中,加热⾦属、熔融玻璃及强发光体等可成为红外线辐射源。

炼钢⼯、铸造⼯、轧钢⼯、锻钢⼯、玻璃熔吹⼯、烧瓷⼯及焊接⼯等可受到红外线辐射。

红外线辐射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是⽪肤和眼睛。

(3)紫外线辐射。

⽣产环境中,物体温度达1200℃以上的辐射电磁波谱中即可出现紫外线。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9
-7
10 ─ 10
-7
10 ─ 10
4
10─3×10
-9
4
10 ─ 3× 10
最大容许照射量
同表 1
-2
-2
2CA×10 J·cm
1/4
-2
1.1CAt J·cm
-2
0.2CAW·cm
同表 1
注:波长 λ为: 400-700nm, CA=1; 700 -1050nm, CA=10^[0.002( λ -700)];
-5
10 ─1.2 ×10
-5
1.2 ×10 ─10
4
10─10
4
4
10 ─ 3× 10
-9
-5
10 ─1.2 ×10
-5
3
1.2 ×10 ─10
-9
-5
10 ─3×10
-5
3
3× 10 ─10
3
4
10 ─ 3× 10
-9
-7
10 ─10
-7
10 ─10
>1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1.0J ·cm
-3
-2
1×10 W·cm
A2 测试方法及要求 A2.1 激光器需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 量。 A2.2 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应在激光工作 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 射水平为准。 A2.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 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 量时,波长为 200~400nm与 1400~10 6nm用 1mm孔径,波长为 400~ 1400nm用 7mm 孔径。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 1mm孔径。 A3 测量仪器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一、辐射水平控制1.微波辐射场强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根据不同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辐射场强控制标准。

2.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作业场所的微波辐射强度应低于100μW/cm²。

对于特殊作业场所或特殊作业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辐射强度控制标准。

二、暴露时间限制1.作业人员每天在微波辐射场所工作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同时应遵循轮换作业的原则。

2.对于需要在微波辐射强度较高的场所进行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规定进行适当的休息,避免长时间暴露在微波辐射中。

三、防护设施要求1.作业场所应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员工在微波辐射强度较高的区域长时间停留。

2.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分区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微波辐射强度,划分不同的控制区域。

3.应对作业场所的门窗、墙壁进行有效的密封和隔断,以减少微波辐射的外泄。

4.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辐射防护材料对作业场所进行改造,以降低微波辐射强度。

四、个人防护用品规定1.所有在微波辐射场所工作的员工应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抗微波辐射性能,并应对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员工在进入微波辐射场所前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和保养防护用品。

五、监测与检查要求1.应定期对作业场所的微波辐射强度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监测和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监测和检查工作应由专业的卫生监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培训与教育要求1.所有在微波辐射场所工作的员工应接受微波辐射安全培训,了解微波辐射的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2.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3.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安全手册或指南,以便员工随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七、应急处理预案1.应制定微波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微波辐射卫生标准〈8h/d 的容许功率密度(μW/cm2,8h/d)(μW/cm2)(μW/cm2)非固定辐射50400400/t脉冲波固定辐射25200200/t仅肢体辐射50040004000/t 注:1、t为暴露时间,单位为小时;2、短时间最大暴露限值不超过5mW/cm2;3、在超过1mW/cm2条件下,除按日剂量容许暴露时间外,还需使用防护镜。

中国超短波(3030000025μW/cm20、30、1614163 0、1--61、416、3/f3--1842/f16、3/f30--61、416、3/f100--61、4 0、163 微波300-- f/300(130000010 注:f为频率(MHz)美国还规定产品辐射标准(即执行标准),指距设备表面5cm处,要求的最大容许漏能。

如规定商业、家用和其他用途的微波炉的最大容许漏能在设备使用前为1 mW/cm2,在设备使用后及整个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5 mW/cm2。

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物质序号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物质1氯酸盐、硝酸盐与磷、硫、镁、铝、锌等粉末易燃固体以及脂类等有机物2过氯酸或其盐类与乙醇等有机物3过氯酸盐或氯酸盐与硫酸4过氧化物与镁、锌、铝等粉末5过氧化二苯甲酰和氯仿等有机物6氧化氢与丙酮7过氧化氮与二氧化硫8次氯酸钙与有机物9氢与氟、臭氧、氧、氧化亚氮、氯10氨与氯、碘11氯与氮、乙炔与氯、乙炔与二倍容积的氯、甲烷与氯等加上阳光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品名举例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名称举例甲常温下能全部或局部自行分解,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受到水或空气中氧的作用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钙、锶、氧化钙、氧化钡、氧化钠具有强烈氧化性,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无机物极易燃烧或爆炸的氧化剂氯酸钾、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钠、氯酸钠遇酸、过热、强烈冲击或摩擦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赛璐珞闪点大于或等于28℃的易燃液体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醋酸甲脂、硼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腈、乙醛、已烷、甲基戊二烯、环已烷空气中体积爆炸浓度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氢、甲烷、乙烯、乙炔、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烯、甲醚、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浓度下限大于10%的可燃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危险性类别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固体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制品、樟脑、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苯、硝化纤维胶片28℃大于闪点大于或等于120℃的易燃、可燃固体煤油、松节油、丁酸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脂、乙醛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糠醛乙危险性类别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助燃气体氧、氯、氟气空气中体积爆炸浓度下限大于10%的可燃气体氮气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的物质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调及其制品、浸油金属屑丙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闪点大于120℃的重油、机油固体可燃物质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花、羊毛、丝及其织物、棉纱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糖粉丁难燃烧物品树脂塑料及其制品、刨花板戊非燃烧物质钢材、水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玻璃制品、搪瓷制品、五金机械、不燃气体等禁止一起贮存的物品组别物品名称不准一起贮存的物品种类备注1爆炸物品:苦味酸、TNT、石棉、硝化甘油、硝酸铵炸药、雷管等不准与其他任何种类的物品共贮,必须单独隔离贮存起爆药如雷管等与炸药必须隔离贮存2易燃液体:汽油、苯、二硫化碳、丙酮、乙醚、甲苯、酒精(醇类)、硝基漆、煤油不准与其他种类物品共同贮存如数量甚少,允许与固体易燃物品隔开后贮存3易燃气体:乙炔、氢、氯化甲烷、硫化氢、氨等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准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共贮惰性气体:氮、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利昂等除易燃气体、助燃气体、氧化剂和有毒物品外,不准和其他种类物品共贮助燃气体:氧、氟、氯等除惰性不燃气体和有毒物品外,不准和其他种类物品共贮氯兼有毒害性4遇水或空气能自燃的物品:钾、钠、电石、磷化钙、锌粉、铝粉、黄磷等不准与其他种类的物品共贮钾、钠须浸入石油中,黄磷浸入水中,均单独贮存5易燃固体:赛璐珞、影片、赤磷、萘、樟脑、硫磺火柴等不准与其他种类的物品共贮赛璐珞、影片、火柴,均须单独隔离贮存6氧化剂: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物品: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钡、次氯酸钙、亚硝酸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钠、过氧化氢(30%)等除惰性气体外,不准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共贮存过氧化物遇水有发热爆炸危险,应单独贮存。

GBZ2.2-2007-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

GBZ2.2-2007-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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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5-89
批准日期1989-02-24 实施日期1989-10-01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 environment
GB 10435-89 UDC 614.875:628.518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研制和使用激光器的单位和企业。

1 名词术语
1.1 激光指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1.2 激光器通过受激发射过程产生和放大光辐射的装置。

1.3 照射量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1.4 辐照度受照面积上光功率的面密度,单位为W/cm2。

1.5 照射时间激光照射人体的持续时间,用t表示。

1.6 光谱校正因子(CA和CB)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

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2 卫生标准限
见表1和表2。

表1 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注:表中的^符号代表上角标,例10^-7代表10的负7次方。

注:波长λ为:400-700nm, CA=1; 700-1050nm, CA=10^[0.002(λ-700)]; 1050-1400nm, CA=5; 400-550nm, CB=1;
550-700nm, CB=10^[0.015(λ-550)]。

3 测试方法
见附录A(补充件)。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
激光辐射的测试方法
(补充件)
A1 测试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A2 测试方法及要求
A2.1 激光器需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量。

A2.2 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

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A2.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

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400nm与1400~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1400nm用7mm 孔径。

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1mm孔径。

A3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A3.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

A3.2 测量仪器均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A3.3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

小能量的激光器用光电型的能量计。

大功率的激光器采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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