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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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凡 此种 种 , 网络 中 的 复 制 功 能 、 连 接 功 能 等 都 没 有 在 合 理 使 用 特殊情 况,著作权合理 使用制 度要作 出明确 的规定 ,在 有据 可 范 畴 内 给 出合 理 的 界 定 , 制 度 不 健 全 ,甚 至 是 空 白 ,这 使 得 合 依的前提下 ,减少因数字图书馆所造成的著作权纠纷。
标 明 作 者 的 姓 名 和 作 品的 名 称 。
度和 空间 ,否 则可能会影 响作 品的发展 ,甚至导致文 化的停滞 不前 。 2 . 合理 定位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范围 要实现合理定位 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 的范围就要从两个 方 面 进行入手 :一是要加强 制度的完备 ,二是要适 当增加合理使 用制 度 的使 用 情 形 。
二 网络环境下我 国著作权立法给合理使用制度造成的冲击
1 . 权利人著作权 的扩张 削弱 了合理使用制度 的效力 法律从 一定层面上对 权利人 的著作权 进行 了有 益的补偿 , 新作 品的创作 、传播 和使用方 式得到法律 的保护 。但 是 ,这种
( 1 ) 加强制度 的完备 。在我 国适用 的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种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是 我 国 合 理 使 用 的 评 判 标 准 。 而 有益 补偿使用范 围仅仅针对 于权利人 ,而 使用者 的利益则在补 条 例 中 , 8 偿过程 中得到 削弱。 当合理使 用制度 的效 力受到 弱化 ,权利人 国际 中大体 采用列举 、要素 、列举 和要素相 结合 的三种形 式。
境下 ,网络作 品的保护技 术仍然处于起 步阶段 ,合理 使用规 定
( 2 ) 适 当增 加合理使 用制度的使用情形。增加关于滑稽模 仿
在技 术范畴 内较 为薄弱 。与此同时 ,网络 应该在遵 循合 同自由 的合理使 用情形 。滑稽模 仿又称戏 仿 ,通过对原 作品的构思 或 的前提 下对作 品进行使用 ,当网络许可协 议于合理使 用产生 矛 情节进行 夸张 ,突 出其瑕 疵 、俗套 的讽刺幽 默。借鉴国外先 进 盾时 ,网络许可会 凌驾 于法律之上 , 法律对其 的约束 力不 明显。 做法 ,对临 时复制给 与合理的使 用和认 同。对于 数字图书馆 的

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2006.11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李恩泉(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北京100038)摘要网络环境有着不同于现实环境的许多特征,但这些特征并没有改变作品创作的社会属性,即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仍然是作者的精神劳动和己有社会精神财富的有机结合;仍然存在着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财产利益冲突。

因此,围绕着作品创作而形成的版权财产利益仍然应该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关键词网络版权保护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8-01国际互联网,又称“因特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计算机以及计算机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

人们在互联网上开发各种有用的信息资源,使互联网成为网络产品、技术工具、交流平台的可应用资源。

互联网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的技术性特征使得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冲突关系变得更加有利于版权人,社会公众在版权人技术保护措施及其版权扩张趋势的驱使下变成了相对的弱势群体,要维护二者之间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利益平衡,就要求法律根据这一力量对比的现实,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重新构筑合理使用制度。

应当以限制版权人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来控制其作品传播和使用为重心,并对其版权扩张趋势给予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妨碍整个网络的正常、健康发展。

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有关版权利益关系主体行使版权或使用作品,应当遵循网络环境的客观规律,以网络的特征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而不能不顾网络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的实际情况。

据此,对于那些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而必须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如基于非商业目的而提供诸如网络传输、网络链接、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系统缓存、网络浏览、搜索引擎等有利于符合网络特征的服务而引起的自动的、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暂时的复制及其他使用方式、或其他为充分发挥网络效率而不得不非商业性地直接或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四十二条的解读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四十二条的解读

( 十 三) 项 兜 底条 款 与 最后 一 款 之 间 的关 系如 何 进
行梳理?


网络环 境 中对 “ 合 理使 用 ” 著 作 的认定
1 . 由 谷 歌 数 字 图 书 馆 案 引发 的 争 议
对作 品 的 ‘ ‘ A理使 用” 问 题 随 着 互 联 网 的普 及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0 8 基金项 目: 2 0 1 2 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 目 ( 项 目编号 : H Z— B 2 0 1 2 0 1 8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修订 ; 合理使用 ;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
[ 中图分 类号】 D9 2 3 . 4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7 1 — 7 1 5 5 ( 2 0 1 3 ) 0 3 . 0 0 6 2 — 0 6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下 文 统 称 《 著作 权法 》 ) 的第 三 次修 改 于 2 01 1年 7月 1 3 日正 式 启 动, 目前 , 对 该法 的修 改草 案二 稿 已经公 布 , 其 中现
行《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 — 有 关 “ 合 理 使 用” 的条 款 出现在 修 改 草案 中的第 四十 二条 。 从 内
容设计 上 来看 , 草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与《 著作 权 法 》 第 二 十 二条 基本 保 持 一致 , 但 值得 注 意 的 变化 有 两 处 :
张 埕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 作者简 介] 张埕( 1 9 8 7 —一 ) , 女, 山西运城人,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 2 0 1 1 级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财产法。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以及表演权等。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也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例外情况。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的标准通常包括使用目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

例如,为了学术研究或评论目的,其他学者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满足合理范围的前提下,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在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著作权保护也出现了新的例外情况。

以互联网为例,用户在网上上传影片、音乐或其他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属于他人。

然而,著作权人很难控制这些作品的流传和使用,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如网络共享、信息搜索等。

三、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在教育和科研领域,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为了促进教育和科研的发展,一些国家对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使用他人的作品给予了一定的例外权利。

这些例外权利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四、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也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之一。

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益,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以报道新闻事件或撰写评论文章。

然而,新闻报道和评论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并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总结: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及其他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合理使用、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以及新闻报道和评论等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以确保著作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分享内容的主要平台之一。

然而,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版权合法使用的规定,以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版权是指对创作出来的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上,各种文学作品、音乐、电影、图片、软件等都属于版权作品。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等权利。

合法使用版权作品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征得版权人同意:在使用版权作品前,必须获得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的明确同意。

可以是书面许可或者明示的口头许可,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网站或平台上的“授权”功能获得的许可。

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将涉嫌侵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注明出处:在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和署名。

这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注明出处不仅可以显示你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还可以防止他人误以为这些作品是你自己的创作而引发争议。

3. 合理使用原则:在版权法中,存在一个合理使用的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版权人同意,他人也可以以非商业性目的或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

例如,学术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使用是被允许的。

但是,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仍需尽量避免侵权行为,尽量不影响版权人的利益。

4. 公共领域的作品:版权有时限,过了一定的时限后,作品会进入公共领域,也就是没有版权保护的状态。

公共领域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不需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改编、翻译或再创作等有创造性的使用需要符合版权法的规定,以免侵权。

5. 特殊许可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版权持有人可能会使用特殊的许可协议来规定作品的使用方式。

例如,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就是一种常见的特殊许可协议,它规定了作品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在使用这类作品时,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对应的许可协议。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在网络环境 下 ,一方 面 ,人类 社会 的信息 传播方 式和 效 率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 ,计算机 和 网络 成为 现代生 产生 活 不可缺少的工具 ,信 息的存储 与传播 不再 仅限 于纸质 印 刷载体的人工 传递 ,而是采 用磁或 光介 质存储 ,借用高 速信息 网络 ,随时按照用户的需求提供 海量信息 的存 储 、 浏览、下载或复制 ,从而 使社会 成员 得到 空前充 分的信 息服务 ,提高对信息 的利 用率 ;另一 方面 ,由于各 种信 息产品的网络传输 和使用 ,涉及到 不 同信 息生 产者 、传 播者、网络用户之间 复杂 的利害关 系 ,引发 了一 系列与
始信息 ,例如语 音、图像 、文 字 、符 号 、数据 、表格 等 全部变成二进制编码 ,形 成可以在 网上流动的信 息资源 。 网络环境 的形 成 与 发展 ,使 信 息 数 字 化、多媒 体 、 计算机 、网络等 高技 术 的应 用遍 及社 会的方 方面 面,网
络 环 境 正 在 日益 改 变 人 们 的 交 往 、工 作 、 学 习 和 生 活 方 式 。 网 络 环 境 与 传 统 环 境 相 比 ,具 有 无 纸 性 、 虚 拟 性 、 介 质 性 、信 息 传 输 的 及 时 性 、无 国 界 性 等 特 点 。 因 此 ,
要有 “ 因素主义 ”和 “ 规则主义 ”两 种 ,立 法模 式是法
人的同意 ,一般 也不 需要 支付 报酬 ,而且 不构 成 侵权 。
( ) 合 理 使 用 指在 法 律 规 定 的条 件 下 不 必 争 得 著 作 权 人 二
的同 ,又不必向其支付 报酬 ,基 于正 当 目的而使用他
人 著 作 权 作 品 的行 为 。 两 者 虽 然 在 表 述 上 不 一 样 ,但 实 质 上 都 是 指 在 某 些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不 必 经 过 作 者 同 意 以 及 支 付 报 酬 而 使 用 其 作 品 。从 著 作 权 人 行 使 其 著 作 权 的 角 度 来 说 ,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权 利 人 不 得 以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
权利范围内,他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该作品进行
合理使用。

其次,合理使用范围应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著作权法约束了著作权
人的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知识传播、教育、科研和创新等领域,合理使用范围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发展。

合理使用范围的具体事例包括:引用他人的作品以便评论、批评或学
术研究;以教学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上以
新闻报道或社会评论等形式使用他人的作品;以非营利性目的将他人的作
品制作为信息网络传播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理使用的边界还存在一定争议。

具体情况需要
在法律框架中进行权衡和解释。

比如,在教育领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
用他人作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范围,避免侵权和
滥用,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总之,合理使用范围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维护著作权
人的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传播、教育、科研和创新的发展。

合理使
用范围的确切界定需要在法律和实践的相互作用中进行不断的平衡和修正。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险。
的创 作热情 , 但“ 一 旦对行 为 的控 制融入 技术标 准 , 加 上技术标 准 成为 规制技 术运 用 的新方 法 , 在 实质 上 , 技术 标准 就成 为一种 法
( 二) 立 法模 式 不完善
纵观世 界各 国, 著作权 合理使 用制度 的立法 模式主 要有三种 律” 。 实 践中 , 著作 权人通 常滥 用和 过度 使用 网络技 术措 施 , 大大
年, 我 国对原有 的 《 著 作权法》 进行修 正时 , 增加 了“ 信息 网络传播 提供 作品 、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有 效技 术、 装置 或者部件 。 ” 网络
权” 这 一概 念 。 2 0 1 0年修 改 的《 著作权 法》 第2 2条 中列举 了适用 环境 下著 作权人 通常 采取 的技术 措施 主 要有 : 控 制接触 作 品、 控
变化 , 至今在 我 国的立法体 系 中尚缺 乏针 对网络 环境下 著作权合 措施 的装置 或者部件 , 不 得故意 为他人避 开或者 破坏技 术措施 提 理使 用 的专 门立法 。在 关于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合 理 使用 的立法 供技 术服 务。但 是 ,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可 以避 开 的除外 。 ” 由此
为 了对 数 字信 息技术 和 网络传 播技 术所 带来 的合 理使 用 的 条第 2款规 定 : “ 技术 措施 , 是指用 于 防止 、 限制 未经权 利 人许可 问题进 行 回应 ,我 国的著作 权法 律制 度也 不断进 行 修正 。2 0 0 1 浏览 欣 赏作 品、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或者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公众
理念方 面 , 存 在过度 保护著 作权人 利益而 主张 弃用著作权 合理 使 可 见 , 现行法 律赋 予 了著作 权人 采取 网络技 术保 护措 施 , 同 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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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摘要:网络环境的新特点给传统环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传播和维权的难度大大提升:一方面,部分合理使用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变得不再“合理”,另一方面著作权人过度使用加密等信息技术保护措施也在妨碍正常的合理使用行为。

网络环境下,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模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应该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网络时代的新要求。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网络环境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在著作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着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利益的博弈,如何平衡与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一直以来都是著作权领域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难题。

为了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又能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法律并没有赋予权利人绝对的权利,而是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作品,这就是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2010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还是继续采用列举的方法,以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付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4)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无偿利用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的一种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为前提。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私人权益在必要限度内,特定情形下的一种限制,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是为了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

完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状态不是一层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理想的利益平衡状态只是暂时的和相对的。

“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最核心的制度,也是著作权研究的重点所在。

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理论基础、标准和规则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在传统环境下显得纷繁复杂,在网络环境下更加难以确定。

如著作权人、使用者、传播者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如何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维持其利益平衡?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通过法律来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规范。

毋庸置疑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著作权方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网络环境与传统环境有着天壤之别,网络上所有的信息都是以数字方式存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客体也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

数字化是指将作品中的文字、数据、图像等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来表示,并且以此为基础进行加工、存储、传输以及还原的技术手段。

数字化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和挑战是不容小觑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网络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提升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传播和主张权益的难度
数字技术方便、快捷、相对廉价地获取、复制、使用作品这一特性使得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布就很难再控制其传播,就算要控制也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而且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文字、音乐、数据、图像、动画等作品形式一旦转化为数字形式,就不存在任何不同介质的差别,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压缩技术在网络上“传输”。

被数字化了的作品,脱离了书籍、唱盘等有形载体,突破了有形载体复制传播的技术障碍,使得复制行为更加普遍、复制效果更加逼真,其复制的高效率和低成本要远远超过印刷技术。

作品在因特网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传播,这使得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原有使用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人很难通过积极的手段去控制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发生侵权行为,也很难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如何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目前的技术层面和立法层面都存在缺失。

(二)传统环境中界定的部分合理使用行为并不能在网络环境下同等适用
1.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许多工作不一定非在办公室内完成,有的也可以在家里完成。

此时,如何在法律上区分个人使用、家庭使用或工作需要便成了问题。

因此,有人认为,如果法律上仍将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看待,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2.著作权法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对于使用作品享有一系列例外的豁免权,非营利性图书馆可以依据合理使用规则,以复制、保存、出借等方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但由于图书馆积极采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建设数字图书馆,馆藏的数字化和网络服务方式,使其传播作品的效能大大增强,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难以区别,这导致著作权人要求重新考虑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

3.是否允许数字作品的复制享有合理使用的例外?这些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三)著作权人过度使用加密等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妨碍正常的合理使用行为
高新科学技术的普及一方面使得好作品更加容易被人们所应用,从而增加了
作品的社会效益,但另一方面却使得作者的版权利益无法与被其他人使用的作品数量成正比,而只能得到与这些使用数量中十分有限的一小部分的版权收益。

对一部分作者来说,网络已经不是一个美丽的新世界,而变成了一场损害作者权益的噩梦。

另一方面,由于主动权掌握在版权人手中,版权人往往可以采用加密等技术措施保护自己作品的版权收益,从而使网络上一些正当的合理使用行为频频受阻,不少好作品难于广泛传播,网络使用者的实际利益遭受损失,作品的社会效益也大为降低。

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增强了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垄断。

但因为没有详尽的规范,技术措施五花八门,将侵权人和合理使用人一道拒之门外。

例如1997年江民公司的反病毒软件KV300的L++逻辑锁事件,不仅将合理使用者拒之门外,还损害了使用人的合法财产。

技术措施不合理使用不仅使合法用户的权利受到压抑,而且使享受文化福利的公众被剥夺了合理制度所包含的接触权和使用权。

这是技术措施在数字作品领域使用和保护技术措施时所应着手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缺失
(一)立法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两种,立法模式是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的合理使用制度呼唤新的立法模式。

规则主义模式以中国为代表,也就是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哪些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如英国占48条,日本占20条,德国占15条,韩国占14条,中国占12条,西班牙占10条等。

美国的标准和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因素主义”的模式。

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三个要素:必须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无论如何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WCT和WPPT中,上述标准被引进到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

美国的合理使用标准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有版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这些因素是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的。

无论是“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还是“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都有自身的缺点与不足。

“因素主义”原则性、概括性较强,但标准模糊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低效率和显失公正。

“规则主义”明确具体、便于识别判断,但却难以列明所有的情形,缺乏灵活性、包容性和前瞻性。

我国的立法模式采用纯粹的规则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具体列举出每一种合理使用行为,缺乏灵活性,使得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难以穷尽其范围,也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的功能。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这种立法模式更显得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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