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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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学士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学士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xx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教字[2017]30号我校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自1995 年开办以来,在培养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受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了继续办好双学位专业教育,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水平,同时充分考虑我校人才培养定位,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要求,现制定此办法。

一、开办专业我校目前已设置的所有本科专业。

二、开办方式1.“单独开课”式:有单独开课条件的院系可在周末开办双学位班,非本学科(专业)的学生,通过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符合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2.“自主选课”式:学生可在正常教学时段内自主选修非本学科(专业)的双学位课程,达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 114 -三、报名及修读时间1.报名时间:(1)学生在二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习负担情况,报名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2)学生在二年级春季学期、三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以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时间:(1)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开设学期自二年级春季学期至四年级秋季学期,毕业论文在四年级秋季学期进行。

(2)学生可以在四年级离校前申请补修或重修双学位课程,离校后不得继续选修双学位课程。

四、选修资格1.学生选修双学位专业要求与其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即跨学科选修;辅修专业要求不同于主修专业即可。

2.学生在选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读课程必须全部及格,成绩优秀,学有余力(排名居前50%或GPA 不低于3.0)。

3.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课程时,建议学生适当减少或暂停双学位课程的修读,将主要精力放至主修专业。

- 115 -。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习时间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学年。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贝1》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XXXX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鼓励学生跨学科专业学习,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制度。

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专业类自主选择修读其它专业的主干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第三条辅修专业原则上是学校具有招生资格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为30学分左右。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的主修方案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是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原则上课程的安排时间不低于1年。

第三章辅修专业管理第六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1.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的。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没有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的。

3,交清相关费用,完成注册的。

第七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辅修专业。

主、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属于不同专业类别(以学校招生类别为准),学校鼓励学生文理兼修。

第八条学校在学生在校的第三学期,组织一次辅修专业招生工作。

相关教学单位对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择优录取。

原则上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始开展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九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独开班或者跟班上课。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当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辅修课程则通过自学或网络学习补足。

主辅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保证主修课程考试时间,辅修课程的考试依缓考处理(需学生申请)。

学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学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学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辅修双学位教育教学工作,加强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保证辅修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求》和学校本科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辅修、双学位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招生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学校的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教务部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复核、证书的制作;学院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计划的编制、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结业资格与学位资格的初审、证书的发放等。

第四条我校凡有三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且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方面有一定优势的本科专业,都可申请开办辅修双学位班。

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水平和市场需求等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申请新设专业时应报教务部审批,招生时必须是按专业招生而不能按专业方向招生,但可根据市场需求在专业后面标明专业方向。

第五条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招生计划,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本专业特色和优势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班招生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和在汉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培养费用。

辅修双学位实行学时学分制管理,学生按年级专业参加课堂教学,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每个学期的教学活动由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统一安排。

第七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是开展辅修双学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进行教学基本建设和实施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辅修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各专业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研究和探索辅修双学位工作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的平衡。

本文将介绍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管理规定。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的概念双学位指的是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的同时,学生还需完成其他专业的课程,最终获得两个不同的学位。

而辅修第二专业则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其他专业的一部分课程,但只能获得相应专业的证书或者证明。

无论是双学位还是辅修第二专业,都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术选择和发展机会,使其能够在不同领域获得更多的知识。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政策制定为了管理和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首先,大学会明确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要求,确保学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进度合理。

其次,大学会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包括选择课程、安排课程时间、指导学术方向等。

同时,大学还会为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管理学生的学业进展等。

学生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选择和申请在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中,学生需要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求做出选择,并按照学校设定的要求进行申请。

通常,学生需要在一定的学期内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等。

申请过程中,学生需要说明自己选择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理由和目标,以及如何平衡与主修专业的学习。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学术成绩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和决策。

学生在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期间的学习管理一旦学生成功申请到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他们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学习计划。

学校会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支持,帮助学生理清学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并解决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学生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参与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进一步做好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进一步做好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进一步做好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闽教高[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进一步做好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通知(闽教高〔2009〕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内容和范围“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试行“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本科“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

高职高专“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个高职高专专业。

本科“双专业”应主要为《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信息、石化、机械等三大工业主导产业服务的工学类专业和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应用文科类专业,特别是为我省当前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光电子、生物技术、环保、新材料等6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相关专业。

高职高专“双专业”应主要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中确定的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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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的机会,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学院决定从2010年起针对在校生实施“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指修读本专业同时兼修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我院开设金融学和会计学两个专业供在校生选报“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修读第二专业以及选择何种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但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第二专业。

第四条报考第二专业学生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五条拟攻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要求第一专业学费均已缴清。

第六条每学年的5月和11月分两批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5月15-25日或11月15日-25日申请修读学生可登录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修读申请表,交给各系教务员,报教务处审批后。

教务处于6月及12月中下旬公布审批结果。

第七条修读第二专业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

第八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已修过课程可以免修。

第九条修读学生若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1)第一次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及格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2)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3)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时,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条当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修读学生应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

第十一条已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第十二条在第一专业弹性学制的七年内,已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读第二专业。

申请时间为第一专业毕业当年5月15日—6月1日。

延长期间无论何种修读方式,学生都应按有关规定完成课程或实践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第二专业实行按学分收费听课制。

免修的课程可不收费,免听的课程照常收费。

学生应在开学前将辅修第二专业学费按本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次性交到财务处(该项收费不含教材费),凭交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上课手续。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费按学期缴纳,因故中途停止修读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暂行办法》执行,在校生收费减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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