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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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察官“ ”公诉词 ) 论告 ( 的落脚点。德国通常情_ 下, 官在 、 检察 兄
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提出刑罚建议 , 而且德国检察 官的建议与法官最终实施的刑罚都较为接近 , 法官倾 向只
律” 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条“ 第 , 第 1 条“ 0 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 。这些都 是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量开 候 的法律干 融 2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院行使法定审判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 , 在检察 官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阎朝秀 量刑建议权, 也 Nhomakorabea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刑问题 , 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定罪建议权和量 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量刑建议的性质 等同于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的必要的法律
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建议禾要 n
量刑调查报告被大量运用 , 包括死刑案件 , 量刑调查报 依 制度和检法的职责分 工的角度完全可以 找到法理支持。如 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告对正确适用死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 条“ 2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 第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 比较 7 人民法院、 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普遍的做法。例如, 应当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求刑” “ 是检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官的量刑权需要控制
和约束, 而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 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建 议, 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制约和控制法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有 效方式。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以提高量刑的准确度 和透明性 , 是一项防范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措施。 为此, 早在 1 9 年 4 94 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就作出过量刑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助于统一量刑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负责指控犯罪嫌疑人,并提出量刑建议。

由于检察机关有丰富的刑事执法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对犯罪和刑法的适用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因此,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和评估,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为法院提供准确的量刑建议。

其次,检察院量刑建议可以避免量刑的不公与不合理。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刑种和刑罚幅度,但对具体案件的量刑并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

这就给法官在量刑时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随意决定的量刑可能会导致量刑的不公与不合理。

而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公诉机关,能够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和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有助于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最终还是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决。

法院在作出量刑决定时应当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并不是盲目遵循。

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权衡,在考虑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等因素后,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避免量刑不公
和不合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强调法院在量刑时的独立裁量权,以保证量刑决定的公正和合理。

论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论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的法 定证据 , 对影 响量刑 的其他情 节 讼 过程 , 映法 官裁决 的程序 和刑 罚裁 判 的论证 轨迹 , 反 控辩 双方
往往 忽视 , 平时表 现 、 罪动机 、 害后 果等 , 这些恬 是影 响 就案件 事 实、 如 犯 危 但 证据及适 用法律 方面 的意见 是否被 采纳均 应通 过判
. 改革 的课题 之一 ; 北京市 丰 台区人 民检察 院在部分案件 中试 行量 方 有开展 辩论 。2 被告 人及辩 护人 对公 诉方 认定 的量 刑情 节及 刑建 议 的改革, 以证据 开示 为前提 , 公安机关侦 查 的案件 、 能 意 见进行 答辩 , 出 自己的量 刑意 见。 . 对 可 提 3 如有 被害 人也 要听 取其 以便 于法 庭 了解犯罪 对被 害人 的影 响程 度及 其意 见 。 . 4 辩 判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案 件 以及 普通程 序简化 审 的案件 , 出 年 提 意见,
事审判过程 中, 拓宽了开展刑事审判监督 的途径。本文试结合实践, 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进一步阐述如何通过量刑建议权的
运 用对 刑罚裁 量权形 成动 态监 督 。
关 键词
量 刑建议
刑罚栽 量权
量 刑监督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O 9 ( o 0O —4 -2 10 -5 22 l) l l00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y
23 1 0年 1月 ( ) 1 中
{占土 } 聋会 ; J
刘 程
摘 要 检 察机 关提 出的量 刑建议 作 为量刑程 序 的起 点及 重要 架构 , 一方 面通过 正确行 使量 刑建议 权 、 效开展 量刑 辩论 有 来 约束 法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进 量刑 的公 正 与合理 , 促 同时打破 以往 对量 刑结 果进行 事后监 督 的模 式, 量刑监 督运 用 于刑 将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规 定 相对 较 大 .个 案 的 具 体 情 节 千 差 万
别 ,使 得 法 官 明显 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 裁 量 权 .这 是 产 生 量 刑 畸 轻 畸 重 的 最 根 本原 因 . 是 法官 暗箱 操 作 的合 理 屏 障 。 也 在这 种情 况 下 . 诉 人 向法 庭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公
引起 被 告 人 和 辩 护 人 的 答 辩 。可 以 帮助
把 庭 审 的重 点 从 过 去 的 以定 罪 为 重心 转
向 主要 围绕 以量 刑 展 开 。不 仅使 法庭 审
相 成 的权 力 . 虽不 具 有 终 极 性 , 在 刑 它 但 事 审 判 中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是 国 家 实 现 刑 罚权 的有 效 的 环 节 。

判 程 序 得 以公 开 化 、 明 化 。 于 监 督 , 透 利 保 障其 司法 裁 判 的 公 开 化 、 正 性 ; 且 公 而
更 为重 要 的是 辩 护Biblioteka 人 有 了 明 确 的批 驳 靶
子 , 护 了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过 量 刑 保 通

量刑 建 议 权 的概 念及 本 质
有 必要 对 人 民法 院 刑 事 审 判量 刑 活 动 实
权 的权 力 属 性 中的 请求 建议 性 决 定 了检 察官 在 出庭 支 持 公 诉 时 .所 提 出 的量 刑 建议 并 未 超过 公 诉 权 的权 属 范 围 。 此 . 因 量 刑 建议 权 是 公 诉 权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从 本 质 上 讲量 刑 建 议 权 是 一 种 司 法请 求 权 .量刑 建议 权 只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一 方 根 据 自己 的认 识 向居 中裁 判 的 法 官请 求 对 另 一 方进 行 制 裁 的 权 力 .是 一种 司法 请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提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及改革实现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

其表现为:(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浅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浅议
在 大陆法 系 , 察 官提 出量刑 建议 则较 为普遍 。如德 国 《 检 刑 事 诉讼 法》 4 7 规 定了处 罚令 程序 :在 系属刑 事法 官 、 第 0条 “ 陪审 而 司法实践 中, 公诉机 关对被 告人 的具体 量刑一般 不发表 意 见。究其 原 因, 要 是法律 规定 不明确 , 主 导致 公诉机 关运 用 没有
行使 着 属于社 会 、 众 的诉权 。基 于维 护社会 利益 、 大 公共利 益的 确 定罪名 、 量刑及 其他 有争议 的 问题进 行辩 论 。根 据 该规定 , 量 职 责 , 察机关 在庭 上 可 以发表 关 于被 告人有 罪 、 罪 以及 量刑 刑 是辩论 的重 点 , 检 无 既然 要开展 辩 论, 检察 机关 提出 自己的量刑 意 轻 重的 多种 意见 。 见就无可 厚非 。
中根据 案情对 被 告人 的具体 量刑 发表 自己的意 见并 不违 反法 律 规 定 。因为 ,根据 案情 对被 告人 的具 体量刑 发表 自己的 意见 应 是” 案件情 况发表 意见 ” 对 的应 有之 义 。 际上 , 实 此点 在有 关司 法 公诉案件 的若 干意 见》 七条 第 ( 项规 定: 辩双 方主 要 围绕 第 四) 控
试行 量刑 建议 。笔 者就 检 察机关 的量 刑建议 权作 初浅 的探讨 。 国外 的 司法 实践


在 英美 法系 , 的来说 , 总 量刑 为法 官专享 。 在法 国 , 察官 解释 中也 己明确 ,两高” 司法部制 定的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 理 但 检 “ 、 关 是 社会利 益 的维护 者 , 负着维 护社 会利 益或 公共利 益 的职 责 , 担
分 , 刑事 正义 的一 半工程 。 刑建 议 的诉讼价 值在 于推动 刑事 是 量 量刑 建议 是司法操 作性较 强的运用 , 学界和 实务界 的学者 法 诉 讼最 终 正义 的实现 。 和专 家多有 著述 。 笔者 仅对量 刑建 议 的实施 主体 、 使用 方法 及在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

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

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

其特点有: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

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

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摘要]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学者、教授、同仁们纷纷献计献策,就量刑建议权存在的价值取向,开展量刑建议对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意义,以及如何构建量刑建议权包括行使的范围、时间、形式载体、参考的标准等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结合目前笔者所在市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本章就量刑建议权之影响量刑幅度的标准,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建议权影响重大首先,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单纯地理解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并依法惩处,而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大,比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个案具体情节又有差异,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量刑畸轻畸重,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权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也为数不多,而当事人上诉的比率又居高不下,削弱了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这样难以保证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业务水平的提高。

合理量刑幅度建议的提出,对于被告人来讲,其可以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对自身犯罪的认识加以比较,若其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他的心理预期,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相符,那么他就可以不再上诉,使原判决发生效力,否则,他可以提出上诉,以求得到公平的审判。

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告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仅因刑期差异而提起上诉,节约司法成本。

其次,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辩式庭审模式确立以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职能都加大了,但由于没有细化地提出量刑幅度的建议,法庭辩论仍然仅仅围绕着定罪展开,虽然也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法庭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部分程序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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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10-01-27 08:47:5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董建良
随着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建立并日渐完善,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十几个单位开展试点。

这项改革对于完善公诉权能、促进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量刑建议制度不是孤立的,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量刑过程的互动制度,在检察机关单边操作的量刑建议程序规则中,没有其他主体,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参与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衔接,这就会导致出现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误解,甚至可能出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对立。

两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别属于公诉权和审判权,两者在这一层面上并不“同根”。

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请求。

这种建议和请求不具有实体判定权能,也不具有强制性,与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权相似。

但是,与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权在本质上不同的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

自由裁量权则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在一定限度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判断,并自由作出处分的裁判权。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裁判时的度量之权。

因此,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

二者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职权之一,但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等同于法官的裁判权,更不能替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个别法官认为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严重冲击自由裁量权,是对量刑建议权的一种误读。

两者的价值同位
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形成一个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判,公平正义是两者的共同价值追求。

在具体实践中,量刑建议提出后,只有获得了法官裁判的认可和接受,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

目前,由于我国的量刑法律程序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多方参与的量刑建议机制也不尽完善,所以,检察机关提出规范建立量刑建议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规范量刑建议权并得到审判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更加具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审判机关唯有积极应对形势发展,会同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衔接程
序,才能使二者有机互动,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共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反之,如果把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对立起来,就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法官可能会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会在无形之中“侵犯”和“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反对和排斥量刑建议权。

而一旦这种反对和排斥的意见在具体案件的量刑问题上爆发,则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就会陷入各自职权的争议上,表面上看,这种争议一旦难以协调,无疑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影响,甚至危害;从深层次看,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侵害。

二是当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庭审中量刑的依据和证据发生变化或者量刑建议本身不被法官采纳,个别检察官就会有“没面子”的感觉。

同时,在一些检察机关把量刑建议准确率和采纳率作为一种硬性指标纳入执法考量范围的情况下,个别检察官则容易迷失在这种进退两难、利益纠结的尴尬境地,从而不能够很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三是因为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不同,仅仅是一种司法请求,缺少对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机制,当事人不知晓量刑建议的内涵,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低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吻合了被告人要求判轻的心理,则检察机关就会因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把自身推到了被告人的对立面,被告人从对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不满意,进而转化为强烈敌视公诉机关,这就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体现刑法教育和惩罚并重的功能。

四是尽管量刑建议权对审判结果不具有影响力和强制力,但在完善有关量刑建议之程序规则时,不可回避地要考虑到如何明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明确的是,当法官的判决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大相径庭之时,检察院可否据此提出抗诉;法官的量刑裁判应该在多大程度内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之约束等等。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认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两者的相关规则
从宏观来看,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力争就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运行规则达成共识,并为该规则的推行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具体来说,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有关实施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认识、统一规则。

在这个方面,上海市检察院已率先迈出了一步,公诉部门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前,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了工作协商会,对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达成共识,并制作《会议纪要》下发全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关于制定有关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的问题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制度。

毫无疑问,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诉讼请求,不能对法院的最终裁决产生强制效力,法官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和采纳程度拥有决定权,这是由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决定的。

但是,为了充分体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应该在相关规则中明确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时的说明理由制度。

在最终
判决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判决书中阐述量刑理由,并对未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作出说明。

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陈述的不采纳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二是规范量刑建议的幅度。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如果过于宽泛,甚至等同于刑法中某一罪名的量刑幅度,那么,这样的量刑建议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量刑建议过于绝对化,不易被法官采纳或者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不可取的。

原则上,量刑建议的幅度标准不超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作为量刑建议的幅度;第二,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第三,提出建议量刑的具体刑期。

如提出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践中,到底采取哪一种量刑幅度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做法。

例如,对某些案件,可以建议确定的刑罚,如建议适用死刑;对某些案件,可以建议一个刑罚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

如果需要适用缓刑,检察官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检察官对于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都应当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包括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如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生活的社会环境等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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