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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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司法独立和法官的职责

法律基本知识司法独立和法官的职责

法律基本知识司法独立和法官的职责法律基本知识——司法独立和法官的职责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得以公正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院可以在法律约束下自主行使权力,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而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官承担着执行司法职责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的概念和法官的职责,以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一项法治原则,旨在保障司法体系的公正与独立。

具体而言,司法独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独立于立法机关。

首先,司法独立要求法院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的指令或干涉。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操纵司法判决的结果,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独立在保护个人权益、审查政府行为合法性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司法独立要求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的干涉。

这意味着法院不受立法机关的干预,审查法律合宪性,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

司法独立通过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保护公民权利来实现法治。

二、法官的职责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成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权力。

他们的使命是维护公正、公平和法治,确保法律得以正确执行。

以下是法官的几项主要职责:1. 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官需要解释法律规定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适用法律相结合,法官能够在法治框架下做出公正判决。

2. 独立行使职权: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指令或干涉。

这使得法官能够自主、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全面考虑各方的权益。

3. 公正决策:法官应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决策,不受个人情感、偏见或压力的影响。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对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性和量刑。

4. 决策透明公开:法官应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他们的判决应当通过正式渠道发布,并公正地解释案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逻辑。

5. 尊重人权和法治:法官应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确保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原则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原则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原则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原则是确保公正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石。

法官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势力和干涉的影响,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和行为;而司法独立原则则更广泛地涉及整个司法体系,包括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在解决法律纠纷和制止违法活动中的独立性。

首先,法官独立性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的外界干涉。

这意味着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受到政治、经济、宗教或其他势力的影响。

只有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法官才能真正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证裁判的公平及公正性。

正因为有了法官独立性的保证,法律的适用就不会被支配,背离法律原意的行为不会得逞。

其次,司法独立原则是确保司法体系独立于其他政府权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设立与运行不受其他政府权力干扰。

这保证了司法机构能够在权力的制约下独立地履行职责。

二是裁判独立性,即法官在解决案件时,应该受到法律和法律程序的约束,而不受其他权力及利益的制约。

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司法体系能够独立地、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

然而,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原则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受到政治干涉的影响,无法真正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

这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存在疑问,制约了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法官的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问题。

法官独立性要求法官能够自由地行使职权,但同时也需要法官对其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

在现实中,如何确保法官既能够拥有足够的自由,又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再者,司法体系之间的独立性也是一个挑战。

在跨国纠纷、国际刑事案件等领域,不同国家司法体系间的互相认可和有效合作仍存在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原则,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改进。

法官与司法独立法官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与权力

法官与司法独立法官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与权力

法官与司法独立法官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与权力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官是司法独立的具体实践者,拥有特殊的地位与权力。

在司法体系中,法官作为公正、中立的裁判者,其地位和权力的合理行使对于维护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一、法官的地位法官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基石,担负着审理案件、保障公正的重要职责。

法官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应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案件审理中独立进行法律裁判,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

法官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不偏不倚地裁判。

2. 法官的权威性法官的话语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其裁判结果是公认的权威判断。

法官依法判决,使得社会各界能够依法行事,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 法官的专业性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能够运用法律规则裁判案件。

法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

二、法官的权力法官拥有特定的权力,以便有效地行使司法职能、确保司法独立。

法官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决定案件受理与调查法官有权决定哪些案件适宜受理,并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

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调查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全面、公正。

2. 制定合理的裁判程序法官有权制定合理的裁判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官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确保其享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3. 审理案件并判决结果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官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应当依法裁判,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4. 发布解释和司法观点法官有权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观点,对法律适用和司法认识进行指导。

法官的解释和观点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司法独立法官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法院,由称为“司法独立法官”的专门人员担任。

司法独立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关键角色,其地位和权力强调司法的自主性和中立性。

司法独立与法官个人独立

司法独立与法官个人独立

工作 的人必然 的出现 了不同的对待 。 既然无法实现实质的平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的最后防线 , 人人都有追求正 义 的倾 向, 那 么我们所称的正义的含义又是什么?它是否是

等, 那么 , 我们所追求的就是“ 至少在形式上是平 等的” , 社 会
在初次分配上往往注重效 率、 利益 。而且由于物 质生 活的不 断富足 , 人们 开始更加关注道德 生活 , 因而在社 会进行再 次 分配的过程 中重点发生了转变 ,再次分配则更加注重公平 。 时至今 日, 人 们对正义 的追求一 直没有间断过 , 那么我们 在
追求 的是每个人在完成 自己工作后 所得到的 回报 既被 自己
认 同, 也被 社 会 公 众 所 认 同 。
求 的是司法活动在符合程 序的情况下所得到 的结论 应是 与 立法 目的同一或相近的 , 而理想的司法社会效果所应追求 的
是法律判决与社会公众判 断的趋 同, 但 司法 的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不可避免地存 在着矛盾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 僵化性
判 难以保证其公正。 司法的价值取 向在 于中立的依 法进行判 断, 并作 出公正裁判。 司法的去行政化 、 如何排 除相 关机 关的干 预、 司法应如何面对媒体公众的监督及 质疑 , 这 些都是在 司法改革过程 中所 重点关注的问题 。法官是在 审判过程 中进行 裁判
的主体 , 法官个人独 立对 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 , 它是法官独 立进行 法律 推理 、 独立进行事 实判 断、 价值判 断的基 础 , 是
先, 来保障实质公正 的实现。在任何一个案件 中我们无法让 全 社会 中每个人都感受 到公 正 , 那 么就退而求其次 , 类似案
件 进行类似处理 , 使法律运行 中的各 义。 ” ① 女 Ⅱ 何调节社会资源 的分配 , 是 国家立法 、 司法工作所要面对的难题 。 我们所追求

论司法公正与法官自由裁量

论司法公正与法官自由裁量
的 行 使 , 为 了 更 好 的 将 法 律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有 机 的 结 并 最 终 对 案 件 作 出 公 正 的 裁 决 。 但 是 , 是 目前 我 国 各 级 法 院
不上进行法治 。 律 应 该 是 以 人 为 本 的 。 法 治 的 最 根 本 价 值 则 该 是 人 文 关
类 自身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 只 有 法 律 成 为 最 高 权 威 , 能 保 才
法 律 的 出 现 本 身 是 为 了人 类 社 会 的 有 序 发 展 , 此 法 证 人 类 的 基 本 权 利 不 被 践 踏 , 才 能 保 证 人 类 得 以 实 现 对 因 也
自身 的关 怀 。 因 此 , 法 治 所 要 实 现 的 本 质 目标 上 来 看 , 从 都
怀, 即对人类本 身 的关 怀 。而 人 文关 怀 中最 核心 的 内容便 是 为 了使 人 类 获 得 更 为 根 本 性 的 发 展 , 人 文 关 怀 便 成 其 而 是人文精神 , 它是人文关 怀的直 接表 象 , 且从 文艺 复兴时 为 法 治 的本 质 性 的 价 值 追 求 。 法 总 是 体 现 一 定 自 由 , 以 并 而 代 开 始 , 文 精 神 便 占据 着 各 国 思 想 家 思 考 的 一 部 分 。有 法 铸 造 而 成 的 法 治 , 由 又 无 疑 是 它 永 恒 的 主 题 。所 以 法 人 自 学 者 将 人 文 精 神 的要 点 概 括 为 : 治无 论是从制度 方 面还是 从 精神 方 面 而言 , 自由 既 是 它 产
() 扬人 , 对禁欲主义 的同时 , 反对人性在物 欲中湮没 。 反 亦
( ) 求 人 自身 的 完 善 和 理 想 的 实 现 , 肯 定 人 欲 的 合 么 法 治 除 经 济 因 素 外 , 文 关 怀 是 其 重 要 的精 神 动 力 。 法 3追 在 人 治 并 非 单 纯 的 规 则 之 治 , 多 应 将 其 视 为 一 个 价 值 判 断 的 更 () 求 个 性 解 放 , 立 人 际 间 的 自 由 、 等 关 系 , 现 过 程 , 样 也 才 能 克 服 法 律 规 则 本 身 的 僵 化 与 死 板 。 由 于 4谋 建 平 实 这

独立法官与司法独立性

独立法官与司法独立性

独立法官与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性作为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至关重要。

在司法独立性的建立与维护中,独立法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独立法官与司法独立性展开探讨。

一、司法独立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性是指司法机构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涉和压力,能够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做出独立公正的司法决策。

司法独立性是维护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

二、独立法官的角色与责任独立法官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保障,他们应当具备以下的角色与责任:1. 审判权的专属行使者独立法官是审判权的专属行使者,他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最终决定权。

他们的判决必须是基于法律,而不受他人的影响和操控。

2. 法律公正与独立裁判的代表独立法官应当秉持法律公正的原则,不受他人的利益干扰。

他们需要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裁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3. 司法权力的制衡者独立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充当司法权力的制衡者,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他们的独立性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三、独立法官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独立法官能够行使其角色与责任,保障司法独立性的机制应当得到充分的建立和落实。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保障机制:1. 独立任命与升迁独立的任命与升迁体系是保障独立法官的重要机制。

法官的任命和升迁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其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团体的操纵和干预。

2. 薪酬保障独立法官的薪酬应该得到保障,以确保其不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

合理的薪酬体系可以吸引并留住优秀的法官,保证司法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外部监督与自律机制为了确保独立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应该建立外部监督与自律机制。

这些机制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司法独立性的挑战与应对司法独立性面临着各种挑战,如政府干预、利益团体影响等。

从中国司法现象浅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中国司法现象浅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Ab ta t Jd eS i rt nr o e o o l se dc l rc c l oe ew r . l og s sr c: u g ds e o ayp w r scmm ny eni j i a pa t ea vr h o d A t u hi c i i n u i i l t l h t e i ec a soii,t s o t r gl r cpe. h rfr, eso l mijd e i rt n r o e xs n eh si r n i i c nry t l a i ils T eeoe w h udl t u g " ds ei a p w r o t t g a oe p n i s c o y t rd c en gt ee et n c iv dca js c. e u et e a v f c a dahe e u ii t e h i f j lu i Ke r s jd eS i rt n r o e;u c o so w rt set ee e t f a yWo d :u g ds ei a p w rfn t n f a ;er p c v f c o w c o y i l o i f l
1 医 学 与 法学 8
21 0 2年
第 4卷 第 1 期
◆探 索 与 争 鸣
从中国司法现象浅论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王萍 张威
摘 要 : 国 司法活动 中普遍 存在 法官的 自由裁量 权 , 虽 自有其存 在 的根 源 , 其存 在 却有 悖 于法 理 ; 各 这 但
只有对 法官 自由裁量权 加 以控制 , 可 以减 少其 负面效应 , 才 实现 司法公正 。
量, 亦称 “ 法 自由裁 量 ” 是 “ 法 官 或法 庭 自由斟 司 , 指 酌 的行为 ,意 味着 法官 或法 庭对 法律 规 则或 原则 的 界 限予 以厘定 ” 所 以 “ 。 自由裁 量权 ” 指法 官在 审判 是 活动中, 根据 每一个 案件 的 具体 情况 , 过 自由心证 通

司法独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探索

司法独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探索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它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角色,在案件审理中拥有自由裁量权。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如何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边界成为了亟待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律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裁量空间,但法官的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裁决,确保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和社会效益。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背景,法官在裁决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调整刑罚。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公平分配权益。

法官在裁决时应权衡各种利益,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实现公正和平衡。

此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监督和约束。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裁决可以完全自由无拘束。

法官应该接受来自上级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裁决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司法尺度。

同时,法官的裁决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裁决存在错误,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纠正和修正。

最后,为了更好地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边界,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培训和教育。

法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同时,法官应不断学习和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正确行使裁量权。

综上所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但其边界需要合理界定。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法律的规定,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和社会效益,接受监督和约束,并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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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导语
有句话叫“一石激起千层浪”,先前发生的泸州遗产案就充当了一枚这样的石头,泸州遗产案确实引起了法学界各种层出不穷的讨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司法判决与社会舆论的问题等等,在这里我就浅谈一下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一、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
中国在1954年宪法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该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在1975年以后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法院一度名存实亡,直到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当今中国强调司法独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英国在经过了有名的“玫瑰战争”之后于1701年《王位继承法》中承认了法院独立和司法独立的问题,中国却没这样的历史渊源,与此相反中国封建王朝的封建专治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民众封建残余思想也极其不利于中国司法权独立的贯彻,我们必须小心呵护这颗司法独立的幼苗,使其能
够在民主的土壤里茁壮成长。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指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司法权有法院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在国家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一切权力或权利都根源于法律,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

国家机管、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监督决不等同于国家机关直接干涉审判的判决或因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意愿而去影响法官的裁判,法律的监督也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也绝不是不加限度的横加干涉,泸州遗产案发生以后一些报纸报道法官的判决是民心所向,是因为舆论的压力,我认为这样的报道是完全失实的,我认为泸州遗产案之所以这样判只能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基于继承法中的某些法律规则在应用到此案中时与法律原则产生了冲突,适用了法律原则,绝不是舆论导向的因素,中国的司法审判只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把法院的判决与群众的舆论联系到一起是十分荒谬的。

(二)、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
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活动,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只准依据上诉程序进行变更。

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你不能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比上级法院的素质差。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
系,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与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并不是任意的干涉。

(三)、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独立的保障。

在西方国家,法官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

一般都规定,法官已经法定程序,在任期届满之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销或令其提前退休。

这样就基本上保证了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公正地进行审判活动。

英国在1701年承认法院独立的同时就承认了法官独立,在中国没有与法官独立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建立法官独立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通过立法建立与法官独立及其相应的法官制度,强化法官权利与责任,真正做到权责统一。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强调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放弃,我们既要司法独立又要坚决杜绝司法权的滥用,健全儿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权利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但是这个监督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合理有效的使用监督权,使司法权的独立与对其的法律监督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司法权的权威性而又防止其滥用。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不是自动售货机,法官的工作更不是将“案情这个硬币”投
入到“法律这个售货机”中就产生判决。

在选择法律的过程中,法律是抽象的,在具体而又复杂的事实面前,它往往是粗略模糊或有缺陷漏洞的,甚至在利益平衡方面难免牵一漏万,有时可能产生结果恰恰损害了原本意图保护的那一方的利益,但就特定的纠纷而言,法官又必须作出明确的判决,“法官无权拒绝裁判”。

因此,对所选择的法律进行理解和解释就益加必要。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法官拟待解决问题的复杂多样性要求社会给法官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适用空间,自由裁量权就当然的应运而生,在很多英美法系的国家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制度,英国在1701年承认法院独立的同时就承认了法官独立,英美法系的法官甚至可以“造法”,在我国并不承认法官独立,但我认为在实际的判决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界限的权力,该权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且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

在泸州遗产案中,当事人的遗嘱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应当执行的,根据遗嘱此案中的原告也就是生活中的第三者是可以获得相应遗赠的,但是这样的一个合法遗赠却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当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规定发生冲突,如何适用就是一个问题,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最终选择适用法律原则判决遗赠无效。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中表现的较为明显,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的量刑标准往往是给出三到五个区间,很少有绝对确定的
量刑标准,面对一个触犯刑法的犯罪人,他该适用哪一个量刑区间,在此量刑区间中应该如何确定具体的判决,如果在有自首、累犯、或是数罪并罚时,该如何判决,这都要求法官综合各种因素作出裁决。

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意
裁判,恰恰相反,这对法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要求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在中国确实存在着法官队伍专业素质总体不高的现象,据统计,1997年全国25万法院干部,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

在很多人看来法官的门槛太低,素质不如律师,当法官比当律师容易,从人格影响来看,法官队伍的社会道德素质和职业声望还不高,司法腐败即使是少数,但严重败坏法官整体形象。

法官的整体素质不仅仅影响到个案判决的公正与否,这直接影响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百姓的司法利益,最终会影响到中国的司法权威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建建设的进程,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一)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
法官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他们的职责是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一项极为专业、急需道德操守的工作。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使他们成为正义和智慧的化身。

首先要提高法官职业进入的门槛,严把任职条件。

在中国,应该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相关的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是绝对不可能能为一名法官的,此外还要加强对法官的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廉洁型教育和考核,促使其奉公守法,不
断学习进步。

(二)建立健全法官权责一致机制
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和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目的,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重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严惩损害法院社会形象的“害群之马”。

我们的法官还承担着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工程的历史重任,应以可昭日月的道德操守,洁身自律,视正义为生命,在社会利诱甚至威胁面前岿然不动,须知司法权威的命运就操在法官的手中,正如培根所言“为法官者为公平的判断作为一种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他的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健全高效的法官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有利于保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资料:
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
腓特烈.坎平,屈文生译,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9 张文显,法理学前沿论坛(第三卷),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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