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江府[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江府[200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江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江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出租(包括作价入股和交换等)等方式发生转移或变更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江门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流转。
第三条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生产、仓储及商业、宾馆、写字楼、旅游、文化娱乐设施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
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农村宅基地不得在本集体成员以外流转。
第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五条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房屋所有权应分别办理登记。
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其他合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在辖区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新兴时代下的公共政策答案

A、
低保政策
残疾人保障政策
C、
降低/减免农业税的政策
D、
区域投资政策
我的答案:D
14
“华盛顿共识”的出现时间是()
1.0
A、
1988年
B、
1989年
C、
1990年
D、
1991年
我的答案:B
15
通过外部因素的拷贝、改良方式来推动政策变革的形式称为()
1.0
A、
对比型政策变革
B、
内生型政策变革
传播型政策变革
1.0
A、
最咼人民法院
国家主席
C、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的答案:D
11
最早提出公共政策的多源流模型的人是()
1.0
A、
托马斯
B、
马克思
C、
西奥多•舒尔茨
D、
约翰•W•金登
我的答案:D
12
检验政策实施效果的基本途径是()
1.0
A、
政策制定
政策执行
政策评估
D、
政策终结
我的答案:C
13
以下政策中,具有特定目标的不包括()
社会学习型
C、
教训汲取型
D、
事件驱动型
我的答案:C
19
以下哪种政策工具的强制性程度最低?()
1.0
A、
信息劝诫
B、
直接供给
C、
规制
税收
我的答案:A
20
根据实施政策评估的主导机构,我们可以把评估分为政治学评估、行政性评估和()
1.0
A、
群众评估
舆论评估
C、
司法评估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代章)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2942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83.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广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大改革 建设用地可入市

广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大改革建设用地可入市记者昨日(6月24日)获悉,酝酿多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已尘埃落定,广东省政府最新发出《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多年来在隐形市场客观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
这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改革,将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珠三角隐性交易达50%引发诸多问题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客观存在。
这种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
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
这一现象虽与现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但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
由于没有纳入统一土地市场,这种自发性的流转带来许多问题: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随意改变建设用途,用地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
规范运作将推进城镇化造福农民省政府此次出台的《通知》将这一隐形市场的运作公开化,纳入统一土地大市场,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通知》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作了具体规范。
按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经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三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四是界限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粤府〔2003〕51号
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就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下同)、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客观存在。
这些现象虽然与现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
以各种形式自发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随意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以及因此导致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
为此,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结合贯彻落实中发〔2003〕3号文件的精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征用土地制度的改革。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探索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思路与对策,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与促进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使这项工作适应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流转。
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办理。
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流转。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则,强化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外国有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
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确定。
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程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具体程序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有增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
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是完善土地市场的重要步骤,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
这一改革措施涉及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收益分配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关联度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指导和监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步伐,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
各市、县要尽快制定和公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凡本通知下发以前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补办有关手续。
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条件的,要限期改正,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加以贯彻落实。
各地要本着大胆探索的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为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积累经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