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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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颁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601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三章出口检验检疫第四章过境检验检疫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肉类产品(以下简称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验检疫第四条肉类产品进口商应当在进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文件:(一)进口合同或者协议;(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三)产品合格证明;(四)运输工具消毒证明;(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外观、包装、标签、温度控制等。

第六条肉类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等。

第七条对于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档案,记录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退运、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定期发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包括不合格产品信息、风险预警等。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申报检验检疫的;(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的;(三)拒绝、阻碍检验检疫工作的;(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6讲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第6讲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4
猪的品种
两广小花猪
金华猪
东北民猪
5
蓝塘猪
太湖猪
6
长白猪
巴克夏猪
杜洛克猪
汉普夏猪
7
牛的品种
南阳牛
晋南牛晋南牛
鲁西牛
秦川牛
8
海福特牛
夏洛莱牛
西门塔尔牛
利木赞牛 9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二、检验检疫依据
1、检验依据
A、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内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以及数量、 重量、包装等。 B、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 照有关标准检验(国际标准、进/出口国标准、相 关技术标准)。 C、中国政府与输入/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 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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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
❖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可分为: 出境报检 入境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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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1、报检时间、地点
A、出口产品应于出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B、产地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直接
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C、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向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D、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办
3、运输工具的查验: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 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情况,有无进水、漏水、漏 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是否有异 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 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及清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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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4、货柜(集装箱)检查
A、查看货物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 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 情形。
部分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大肠杆菌o157所有肉类阴性沙门氏菌所有肉类阴性李斯特菌所有肉类阴性空肠弯曲菌所有肉类阴性金黄色葡萄球菌所有肉类阴性志贺氏菌所有肉类阴性所有肉类005mgkg所有肉类05mgkg所有肉类05mgkg所有肉类01mgkg精选课件47附件2部分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六六六所有肉类02mgkg滴滴涕所有肉类02mgkg敌敌畏所有肉类005mgkg甲胺磷所有肉类002mgkg四环素所有肉类025mgkg金霉素所有肉类01mgkg土霉素所有肉类01mgkg磺胺类所有肉类01mgkg禽类001mgkg己烯雌酚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畜类不得检出氯霉素所有肉类不得检出氯丙嗪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甲硝唑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玉米赤霉醇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精选课件48附件3部分疫病感染风险1口蹄疫footmouthdiscasefmd口蹄疫病毒fmdv一旦随进境商品侵入将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严重而长久的危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服务(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

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国质检[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国质检〔2001〕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切实做好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2001年7月26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青岛召开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中所面临的形势,讨论并制定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附件一)、《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二)、《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三)、《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四)。

现将上述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二、《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三、《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四、《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为了提高我国出口肉类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兽药、饲料等使用情况,协调建立健全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残留监控体系。

2.供宰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养禽场应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

3.供宰动物不得来自疫区。

4.供宰动物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屠宰场,并在证书中注明详细检疫项目。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是指由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的,用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涵盖了肉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各项事项。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包括动物养殖管理、疫苗接种、用药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要求:规定了肉类产品经过检疫后应具备的标志和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3.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质量控制等各方面要求,以确保消费者食用肉类产品安全无害。

4.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疫要求:规定了进口和出口肉类产品应满足的检疫要求,包括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检疫检验程序和要求等。

5. 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以监督和保障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肉类贸易便利化和维护国家动植物健康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肉类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也应严格按照国家肉类检疫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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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规定 ❖ 进出口肉类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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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疫依据
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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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疫依据
C、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重新 检验,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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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在哪里进行?
1、现场检验检疫地点:货运码头、存放肉类产 品的定点存储冷库
2、向货主或承运人了解有关情况:运输基本情 况、装卸情况、沿途停靠港口、装卸及航行时的 天气、上航(车)次装货情况、清仓消毒情况、是否 存在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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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检验检疫部门不受理入境报批?
1、进境检疫审批
E、进境检疫许可证的批准
(1)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符合要求的,在《申请 表》上签置同意报批意见,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 批。 (2)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报批意见,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报批,并签发《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 ❖ ——国家公布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以国家质检总 局和农业部联合公告公布名单为准)。 ❖ ——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上规定暂停的国外生产加工企 业。 ❖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非我国注册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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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5、撤消和重新报检
A、撤消报检
(1)报检人申请撤消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
方可办理撤消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
检处理。 B、重新报检
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换装的。 (4)已撤消报检又需要出口的。
理海关通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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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2、报检资料的提供
A、报检人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 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 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 能检验结果单、有效的卫生注册登记证明等。预包 装产品还需提供《食品标签审核证明书》。 B、办理口岸通关查验手续的,须提供产地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电子转单》。 C、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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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2、检验 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A、感官检验哪:些检?验产品的加工质量及有无毛污、 血污、血冰、冰霜、粪污、皮块、碎片、杂质、 风干、变质、异味以及放血是否充分等。必要时, 可抽取本批产品2-3块缓化和蒸煮检验。 B、规格检验:检验产品的品种、规格是否符合 合同(信用证)或有关标准要求,箱外标记是否与 内容物一致。 C、温度检验:使用计量部门签定合格的±50℃ 非水银柱普通温度计,插入肉的中心部位,时间 至少3分钟,确定肉的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报检资料的提供 A、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 联正本。 B、符合我国要求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 具的正本检验检疫证书。 C、其他单证如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产地证、信用证等。 D、代理报检的,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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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报检的资料审核包括哪些内容?
(二)入境报检
4、报检资料的审核 A、进口单位是否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 位一致。 B、核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与本局所存联 是否一致。 C、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D、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是否有印章和签名, 目的地是否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E、进境预包装肉制品还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 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 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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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报检
1、进境检疫审批 A、指定存储冷库的备案:以一般贸易方 式进口的肉类产品的企业在办理进境检疫 审批手续前,应与取得入境口岸直属检验 检疫局备案资格的指定存储冷库签订存储 协议(或合同)。 进境肉类产品在检验检疫 合格前必须在指定存储冷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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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检疫审批
B、指定存储冷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案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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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3、报检资料的审核 ❖ 审核内容:
A、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B、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 C、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是否有效。 D、单证是否齐全。 E、单证是否一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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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4、报检资料不符的处置 A、检验检疫要求不明确的,待明确后受 理。 B、单证不全影响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 后受理报检。
3、运输工具的查验: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 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情况,有无进水、漏水、漏 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是否有异 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 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及清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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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4、货柜(集装箱)检查
A、查看货物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 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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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疫依据
2、检疫依据
A、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 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 准。
B、中国与输入/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 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 录等。
C、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D、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1)提交《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冷库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冷库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4)企业设立的动物疫情及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 其职责
(5)动物疫情及卫生防疫制度
❖ _出入库管理制度 _污水处理措施
❖ _防疫消毒制度
_人员的卫生防疫制度
❖ _防虫、灭鼠措施 _图片资料等
❖ _固形废物的处理措施
3
3、熟肉制品:以畜禽肉(包括可食用脏器)为原 料,其他调味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过腌制、 烧制、烤制、灌肠、乳化、脱水、加热、蒸 煮、物理变化等使肉的理化特性和感官特征 发生不可逆转的加工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 用的产品。
4、畜:指猪、牛、羊、马、驴、骡、鹿、骆驼 等。
5、禽:指鸡、鸭、鹅、火鸡、鸵鸟、鹌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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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检疫方式
❖ 采取对成品实施检验检疫与对生产加工 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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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检验检疫
(一)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1、检疫 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疫的内容有哪些 A、审核农哪业些部?门出具的屠宰动物的产地 检疫合格证明。 B、审核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和无 害化处理等记录。 C、对提供屠宰动物的养殖场进行调查, 了解该批屠宰动物的饲养情况、兽药和饲 料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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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报检
2、报检的时间、地点 A、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B、如贸易合同中有对外索赔出证条款的, 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 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C、转关货物在入境口岸申报,到达指运 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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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报检
第四章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1
❖术语 ❖检验检疫依据 ❖报检 ❖检验检疫方式 ❖现场检验检疫
❖ 实验室检验检疫 ❖ 检验检疫记录 ❖ 结果评定 ❖ 证稿拟制和签发 ❖ 监督管理
2
一、术语
1、冰鲜畜禽肉:活畜禽屠宰加工后,经过冷 却工艺,其肉品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 0 ℃的畜禽肉。
2、冷冻畜禽肉:活畜禽屠宰加工后,经冷冻 处理,其肉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5 ℃的畜禽 肉。
B、核对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 名、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名称或代号、包装规格、唛头、输出国检 疫印章及检疫证书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所注的输往目的地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 超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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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5、包装检验:检查外包装是否清洁、完整,是 否破损、污染,是否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并是 否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 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 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 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 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 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 新材料,并标明货物名称、注册厂号等。 6、防疫消毒处理: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有关部 位、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 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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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检疫审批
C、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境 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组 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冷库进行考核,经考核 合格后,由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公布, 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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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检疫审批 D、进境检疫许可证审批
(1)货主或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 请表》。 (2)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报检单位登记证。 (4)与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合同) (5)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提交上一次 《检疫许可证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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