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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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速不得更改。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标单位不符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三)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407(颁布时间)
19950701(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7号(文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办法--2018.1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办法--2018.1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9•【字号】市规发[2003]219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3]219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7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

三、分包招标范围1.已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分包。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副署合同部分涉及的分包工程,均需依法依规经过正规招标程序。

四、招标管理1.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竞争机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分包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者了解清楚并能够准确报价。

3.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投标资格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评标与中标1.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签订合同。

七、履约管理1.中标的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并接受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时,分包商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体工程顺利进行。

八、违约处理1.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分包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2.主承包商若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分包商违约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十、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 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 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 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 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பைடு நூலகம்布的办法
目录
01 第一章 总则
03 第三章 标底
02 第二章招标 04 第四章 投标
目录
05 第五章 开标、评标、 决标
07 第七章 附则
06 第六章 违章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1987.10.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 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在监理招标活动中施行。

特此通知1999年9月28日备案编号____________备案盖章处____________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发出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目录第一篇合同文件第一章投标单位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第四章投标书第五章合同格式第二篇技术规范第六章施工监理规范第七章施工技术规范第三篇附件第一篇合同文件第一章投标单位须知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项目说明1.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1.1.2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1.1.3 工程建设规模:____________;1.1.4 工程开竣工日期:____________;1.1.5 工程概算:____________;1.1.6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____________;1.1.7 资金来源(政府国家集体私人):____________1.1.8 投资批准单位: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__;1.1.9 规划部门批准文号:____________;1.1.10 工程性质(民用市政工业交通项目等):____________;第二条项目法人2.1 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住所或地址: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第三条招标单位(或招标代表机构)3.1 名称:____________3.2 住所或地址:____________3.3 联系人: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第四条投标单位资质要求4.1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北京市批准的____________级以上监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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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招投标流程图一、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项目条形码),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办理各项备案事宜。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1、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2、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三、招标方式抄报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即时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招标方式登记表/邀请招标登记单(限邀标);3、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附单体回执单)5、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6、招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取得立项审批手续后,依法确定了招标方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即时(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即时四、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2、资格预审文件(法人授权委托数、被委托人身份证、投标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投标单位施工资质“证书编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单位企业身份识别卡“IC卡双面复印”、项目经理证、项目经理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招标公告已发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五、招标文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文件备案表;2、材料设备招标预登记3、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4、专业项目招标预登记5、招标文件;6、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专家身份证、高工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公开招标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完毕,邀请招标项目已确定投标邀请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六、确定开标、评标地点招标人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后,到交易中心招标服务部协商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

七、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或在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招标人于评标前半小时内到招标办领取《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单》,并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专家名单。

责任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办理时限:即时八、开标、评标(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

招标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后留存。

(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

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管人员在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九、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开标会签到表;2、投标文件签收表;3、招标人代表和各投标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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