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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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那么: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一、请求权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时向法院申请债
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债务将被清算,并按照优先顺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那么,在企业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处理呢?
一、债务申报
一旦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尽快向企业主张自己
的权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其债权申报书。

申报书上需详细列明债权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债权数额和产生债权的事实依据等。

二、债权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应配合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以便确认其债权是否属实。

如有争议,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债权分配
在确定债权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法定顺序将企业的财
产清算后得到的资产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一般来说,优先受偿的债权有下列顺序:国家税款、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基金、生活费用、维持申请程序费、其他债权。

如果优先受偿债权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可分配的财产,那么按照比例分配。

四、无法清偿的债务
如果企业在清算后还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则需
要按比例分担这部分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清算后无法得到全部债权,那么他们可以在清算结束后继续追讨还有
剩余的债款。

总体而言,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更加谨慎选择,切勿一味追求高额回报而忽视风险。

如果传闻某家企业即将申请破产,并有可能影响到您的投资,那么立即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尽快联系企业,主张自己的权益,跟进破产清算进展,尽可能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偿税款

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偿税款

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偿税款公司股东仅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近日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被法院判决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否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破产公司的欠税让股东来还受人力成本攀升、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冲击,C市制鞋企业A公司前不久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该公司经债权人向C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得悉消息,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公司所欠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经过审理宣告A公司破产并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指出,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所致,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公司由李某和余某投资设立,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建议,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并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和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李某和余某向税务机关偿还A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736.35元。

股东并非公司的纳税义务人分明是A公司的纳税义务,却让其股东承担,法院的判决对吗?该案判决后,立即有人提出质疑。

的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破产重整是一种处理破产企业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和重组债务方式,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税收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缴税款: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能未能按时缴纳应交的税款,这些未缴税款成为了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税款会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3. 未申报税款: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查明未申报税款的实际情况,并解决相应的税收问题。

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的途径针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债务问题。

双方可以就债务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资产处置: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债务人可以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筹集现金来清偿税款。

债务人应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置。

3. 财务重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财务重组来解决税收问题。

财务重组可以包括资产重组、债务转让等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缓解企业破产风险。

4. 合理减免:对于无法清偿的税收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合理减免。

在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和可行性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部分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务部门的监管角色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企业的破产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税款追缴:对于未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利进行追缴。

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依法终止法人资格并清算债务的过程。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清偿顺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决定了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

二、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优先清偿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各类管理费用等。

2. 优先清偿受偿权利:某些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国家的税收债权等。

3. 等级性原则:按照不同债权种类的不同性质设定优先级次序。

三、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定1.优先清偿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管理费用等。

2.劳动者工资债权:劳动者的未结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优先受偿。

3.国家税收债权: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欠税优先受偿。

4.优先受偿债权:包括履行合同的债权、票据债权等。

5.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四、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的程序1.破产清算财产的评估:确定破产清算财产的价值。

2.开具债权清单:债权人应向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债权清偿清单。

3.破产清算分配计划:根据不同债权种类制定清偿顺序,并进行分配计划。

4.债权清偿程序:按照债权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各债权。

五、债权人的维权途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参与债权清偿计划的制定。

2. 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调查。

3. 参与债权确认程序。

4.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论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不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债权清偿顺序的明确和执行,对于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不仅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债权人的一项关键措施。

破产追缴股东出资 起诉状

破产追缴股东出资 起诉状

破产追缴股东出资起诉状
本案原告为××公司,被告为××股东。

原告公司成立于××年,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出资××万元。

经过多年的运营,公司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知名度。

然而,近期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问题,资金链紧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导致公司被迫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方初步调查,被告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多次违规行为,将公司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挪用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最终破产清算。

据此,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被告股东××返还其违规占有的公司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我方特向尊敬的法院递交本起诉状,并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正和企业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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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公司股东仅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近日A 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被法院判决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否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
破产公司的欠税让股东来还
受人力成本攀升、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冲击,C市制鞋企业A公司前不久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该公司经债权人向C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得悉消息,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公司所欠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经过审理宣告A公司破产并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指出,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所致,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公司由李某和余某投资设立,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建议,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并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和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李某和余某向税务机关偿还A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736.35元。

股东并非公司的纳税义务人
分明是A公司的纳税义务,却让其股东承担,法院的判决对吗?该案判决后,立即有人提出质疑。

的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A公司清算期间及清算
后注销公司登记前,均为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应当就其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纳税义务。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转移其纳税义务。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征收税款。

公司和股东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其纳税义务应当明确划分。

本案中,A公司所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A公司,并非A公司的股东李某和余某。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不应向李某和余某追征欠税。

“刺破公司面纱”,应对股东追征公司欠税
“刺破公司面纱”,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便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突破,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典型情况。

本案中,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未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清算A公司的财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税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这两个人对A公司的欠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税务机关的有关债务主张未超越法定职权
对于破产人所欠税款是否为破产债权,曾有一定的争议。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可见,破产法将破产人所欠税款与普通破产债权置于并列位置,肯定了破产人所欠税款为破产债权,同时肯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务人所欠税款的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作为破产企业A公司的债权人,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其债权时,依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向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主张其破产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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