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我折腾了好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事儿,总算找到点门道。
一开始我也是瞎摸索来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资料搜集超级重要。
我之前干一个小型工程鉴定的时候,就吃了资料不足的亏。
你得像个侦探一样,把工程相关的各种文件都找出来。
施工合同那是基础,就像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还有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工程计量的记录之类的。
有些时候,这些文件可能东一个西一个的,我还在档案室翻出过时的草图呢,结果证明还挺有用。
证据的审查也不简单。
我开始的时候光看数字和字面内容,往往忽略了背后的合理性。
比如说,我见过一份材料用量的记录,乍一看没毛病,但仔细一算,相同建筑面积下比其他项目用量多了不少。
那就得深入调查了,是不是存在设计特殊要求或者是虚报用量。
我就通过去问当时的工人师傅,了解到原来是中途换过一次材料规格,但是没有明确记录在案,这就差点让鉴定结果出大错。
说完资料和证据,计算这个环节也是个大事情。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要摸透。
这就像做数学题,你得按照一定的法则运算。
不同的工程类型有时候规则还不太一样,我在一个装修工程鉴定里就闹过笑话。
我按照常规建筑工程的规则去算墙面粉刷面积,结果把门窗洞口未做特殊处理,算出的数字完全不对。
后来才知道装修工程计算墙面面积,门窗洞口得看具体的计量约定。
还有物价信息这块。
有时候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物价波动厉害,确定材料价格可不容易。
我试过在市场上通过找供应商询价,但是发现有些供应商报价不普适。
所以参考政府发布的物价指导信息也是很有必要的,但这也不是全部,还得结合市场实际情况。
比如我做一个跨度几年的大型工程鉴定,钢材价格官方指导价有,但是某些特殊规格的钢材可能在特定时间段受到市场冷门或者供应波动影响,就得做额外的市场调研。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小心谨慎,一步一个脚印,每个环节都把好关才能得出靠谱的结果。
再就是跟各方的沟通,这我还没说呢。
鉴定过程中可能会跟承包方、发包方或者其他相关方打交道。
他们有时候会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有时候又可能想影响鉴定结果按他们的意愿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摘要:律师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时,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一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不同阶段律师应有不同的工作重点。
只有处理好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司法鉴定资料的质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施的监督、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问题,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克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审”和被动接受鉴定意见等问题。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资料一、正确认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和作用目前,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规范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归属为复杂类案件。
代理此类案件,要求律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还应具备较为雄厚的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否则,就很难胜任工程类案件的代理工作。
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涉及的专业和规范较多,而且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一般是通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所得。
对于不具有建设工程知识体系和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律师而言,想弄清晰理解标的额是十分困难的。
目前,鉴于工程律师(是指系统掌握建设工程知识体系或具有某一工程类职业资格的律师)相对缺乏,能够熟知建设工程知识的主审法官也相对较少。
每当遇到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时,不管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从法官的角度都想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式来帮助案件的审理,以此缓解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缺乏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此条规定为律师和法官通过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出具涉案工程造价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说,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就涉案标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
对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探讨发布时间:2023-02-03T08:48:51.468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8月第17期作者:张兵[导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繁杂的以工程造价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张兵江苏鑫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州 213000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繁杂的以工程造价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为法官解决纠纷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依据的同时,还解决了很多技术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规范,是使纠纷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判决的重要前提。
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发展还不成熟,存在很多不足,这些问题会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还会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因此,今天,想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入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一系列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对策一、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起、止时间的合理性针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间长造成审理周期长的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鉴定周期一般从委托后即开始计算鉴定时间,但鉴定人接受委托后首先需熟悉、了解相关案情;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列举应补充证据的清单反馈给法院,由法院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再由经办法官对补充材料组织质证;最后法院将经质证的材料转交鉴定人员。
经过上述流程,极易超出规定的鉴定周期,正因为如此,也就设置了延期申请的相关规定。
但虽然有此规定,但在实际办理延期申请手续中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例如:可以延续的时间不能弥补补充资料所耗费的时间;虽然提交了延期手续,承办法官不置可否。
2、鉴定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规程及相关的要求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为注册造价师。
但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不是简单的算量、套定额,而是需要根据案情、双方的争议焦点、既有的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以及因证据材料的缺失所采取按常规施工组织进行推定等,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造价(包括施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工程造价纠纷中,通过技术手段对工程
造价进行鉴定,为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技术难点,需要相关专家不断探索解决对策,保障司法鉴
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
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一、技术难点分析
1. 工程造价计量难点
工程造价计量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计量工程量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鉴定
结果的公正性。
而工程造价计量存在的难点主要包括工程量存在争议、工程变更等因素带
来的工程造价计量困难,造价计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 工程造价核算难点
工程造价核算是对工程造价组成部分进行详细核算,确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工程造价核算的难点主要表现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繁多、工程造价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
题。
二、解决对策
2. 统一工程造价核算方法
针对工程造价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核算规范,明确核算
方法和程序,保障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加强对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管理,提高核
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工程造价鉴定技术研究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手段缺乏、鉴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需要加强工程造价鉴定技
术的研究和探索,提高鉴定技术的水平和准确性。
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明确鉴
定程序和要求,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纠纷情况下,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专业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范围广泛,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难点较多,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一些技术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技术难点1. 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需要依据大量的工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然而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保证。
有些工程数据可能存在造假或篡改的情况,或者部分数据可能遗失或不完整,这就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2. 工程成本的准确计算和分析困难工程造价的计算涉及到材料、人工、机械设备、工期、工艺等多个方面的成本,其中有些成本难以准确计算和分析。
比如在计算人工成本时,可能涉及到加班补贴、工资福利、工时等多个因素,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果。
3. 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同时施工单位也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这些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市场情况等多个因素,因此在司法鉴定中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
4.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来进行判断和评估,然而目前在实际中,由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参差不齐,无法保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解决对策1. 提高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针对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工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工程数据的来源可查、真实准确,并采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引入先进的成本计算和分析技术针对工程成本的准确计算和分析问题,可以引入先进的成本计算软件和数据分析技术,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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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摘要:工程司法鉴定涉及质量、造价和工期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可以说是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司法鉴定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给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当前,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建筑领域的诉讼、纠纷等情况也越来越多,大量的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造价有关。
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有关工程纠纷的诉讼案件,需要由有鉴定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
其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
1.1技术性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阶段。
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
这种情况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来确定工程造价。
1.2专业性建筑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
这种复杂性特点就导致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
同时,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
1.3证据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果主张权利一方无法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程的确切造价,则其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方法工程造价鉴定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选择适合的方法,常见方法如下:2.1定额计价法。
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单价、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
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此类鉴定为可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2.2市场比较法。
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与相关鉴定资料比较,估算出鉴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大致范围,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但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我们可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做补充认定,此类鉴定为可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2.3分析法。
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无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中计价方式不明确,而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造价鉴定难度大;在工程造价鉴定时,需要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并需委托方协助及当事人双方配合,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分析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从提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主体来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有三种:第一,工程价款争议。
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争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第二,施工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施工单位如果主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欠款的事实。
此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因其自身行为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让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三,建设单位提出的鉴定申请。
通常,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会提出鉴定申请。
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应该准许。
实务操作中,施工单位在诉讼中会提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合,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工程造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的确定离不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要注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运用证据的证明作用依法确定工程价款。
司法鉴定的启动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工程量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确定,当事人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才能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
而非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有争议,申请鉴定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司法鉴定最常见的是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造价争议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相对人即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争议的鉴定。
根据鉴定规程总则规定,工程合同的质量和造价、工期应由不同资质的鉴定单位完成,其中质量异议的鉴定机构,还分为鉴定工程质量缺陷和造成缺陷原因的鉴定和工程加固和缺陷整改方案及费用的鉴定,这两种不同的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
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造价、工期的司法鉴定机构都确定有单位名录,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进行鉴定,具体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会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的随机抽选方式确定。
在实践中,也有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并已有鉴定意见。
对此,证据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时要充分重视合同在确定工程价款问题上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虽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但其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而合同又是体现当事人意愿、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因此合同理应成为法院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首选依据。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合同不仅是双方意思的体现,而且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严禁不经合同各方的同意随意改变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
工程合同因某些主客观要件的原因而无效,但只要“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就是这个原则。
5.鉴定过程中对委托法院移交资料争议的处理问题司法鉴定过程中,在来源于委托法院移交的资料一般属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
有时法庭进行了质证,有时尚未进行质证;应当注意,除非法院对具体的资料有明确的认证意见,否则,即使经过了质证的举证资料也并不属于法院认证采信的证据。
当事人如对委托方移交的鉴定资料持有争议,鉴定人可分别以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第一,法院对移交的资料进行了质证并且有明确的认证意见。
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应根据委托认证的鉴定资料进行鉴定,未经认证的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并将上述鉴定依据使用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二,委托法院虽对鉴定资料经过了庭审质证,但并没有认证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当事人对有些技术资料的争议,鉴定人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将争议提交法庭进行认证,待法庭对争议资料做出认证结论后,再根据认证结论做出工程造价计算。
另外一种方法是先根据相关资料结合不同的争议内容分别做出技术性的结论,同时将当事人的争议一并列入结论的假设与限制条件提交法庭或向法庭出具报告书。
第三,委托法院对移交的资料并没有经过质证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当事人对法庭移交资料的争议,仍可参照第二种情况两种处理方法进行:一是先提交法庭质证,然后再根据法庭质证意见做出结论;二是结合争议问题先分别做出选择性的技术结论,然后将设定争议假设与限制条件的结论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
6.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
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应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
 7. 结束语实践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技术层面并且与法律有交叉,在根本上能够减少矛盾的集中,是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订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即使在纠纷发生后,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原则性错误,提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准确把握确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进行将显得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1]许为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中国司法鉴定2007(3). [2]马宇.承包人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的风险防范[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6) .[3]何玲红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科技财富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