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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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必须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环保管理部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分离”和“五个到位”的基本原则,持续推进“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1247综合管理理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全员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证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第一章体系架构、监督机构及权责第一条项目部对职业健康安全实行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监管模式,并依据项目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严重程度,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所从事业务内容的变化实时调整。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行为,制定出来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实行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和工伤的侵害。

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具体的职责如下:1.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2.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3.发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标准和技术规范;4.对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职责企业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积极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确保其有效性和操作性;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3.落实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控制;4.对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和群众;5.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配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2.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问题间接和直接危害员工生命健康的,将进行责令改正或者听证调查等措施,直至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五、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识;2.工伤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3.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用火等安全知识;4.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安全知识。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1.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和其它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已成为一大安全隐患。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20万人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死亡,而中国每年的职业病死亡人数就高达20万人以上。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且一个完善的管理办法制度对于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有效防控职业病有重要作用。

2.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制定出一个能够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危险因素进行监控,对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调整意见的有效管理办法。

其基本要求包括:2.1 遵循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原则。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应当注重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计划的制定,及时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及早实施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2.2 归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纳入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落实相应的人员配备和专业培训。

2.3 分级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根据企业规模、人员数量、行业特点等因素,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将管理工作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做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方式。

2.4 依法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管理,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

2.5 科学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如建立与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构建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以提升监管、保障职工权益的效率。

3.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具体措施:3.1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是企业为员工制定的保障职业健康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并向本行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内容包括: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范及控制措施;工作场所、设备、工艺技术的有关规定;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监测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对职业卫生责任者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企业应设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有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经费。

第八条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工作场所、设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制度,对有职业卫生危害的作业岗位定期进行评价。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

对于在有职业卫生危害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体检,并建立相关的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对从事有职业卫生危害的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应急预案。

对于突发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要能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处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隐瞒疾病的员工,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预防职业病方面的作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并且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方案。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方案是用人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监护方案的编制应考虑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防范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提供完善、专业、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公司等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具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服务领域内制定,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初发症状、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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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4823(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总则1.1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制订本办法。

1.2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

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1.5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6各单位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补充制订实施细则。

2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2.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

2.2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

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2.3“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安全的制度。

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

2.4安全设计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

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

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签发开工报告。

2.5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签字。

2.6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

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7安全教育制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的制度。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教育等。

2.8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

2.9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工整地书写在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2.10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

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1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见本办法第5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编制切合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评价,必要时对危险源清单更新,保持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实现公司管理目标而制订的实施性方案。

要求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过程,预先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重大危险源,提前策划、找出原因、制订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并检查验证其效果,从而达到消除或降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目的。

3.1管理为了兼顾实际情况,又满足标准要求,集团公司确定了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的原则。

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文件,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2评审与更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期间是动态的,随着工程进展或工艺改变,可能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

因此,标准要求定期对方案进行评审修订,以适应生产活动的变化,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风险。

3.3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为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后给环境和员工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事故发生前就预先制订的抢险救治计划,一旦事故发生,可以忙而不乱,提高抢救效果。

4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1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4.1.1集团公司安质部是安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4.1.2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

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4.1.3集团公司对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实行委派制,业务接受集团公司安质部指导。

4.1.3.1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2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4.1.3.3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将所在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报告。

4.1.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

4.1.5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

4.1.6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安,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连续有效工作。

4.1.7企业要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企业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解决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综合管理4.2.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的法津、法规和标准,制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4.2.2集团公司实行安全保证金和奖罚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受控。

各单位原则上应比照执行。

4.2.3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4.2.3.1安全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4%自行提取(外省不低于施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2.3.2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等。

4.2.4集团公司建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由集团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取0.7‰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子分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1.4‰作为本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年初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0.7‰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各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集团公司每年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节余部分自动转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2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各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以及其他安全防护、特种设备管理优秀项目的奖励。

具体奖励每年年底由安质部统计并提出奖励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由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4.2.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专职人员参加。

4.2.6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施工中,必须把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0〕第3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0〕第2号)、管理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

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铁道行业及路局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

加强与管理局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

所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须在职工的带领下上岗。

4.2.7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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