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三季报预披露规则

三季报预披露规则
嘿,你知道吗,三季报预披露规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计划一次旅行,不提前了解路线和注意事项怎么行呢?比如说,一家公司就像一艘大船,三季报预披露规则就是指引这艘大船航行的灯塔!如果没有这个规则,那岂不是像茫茫大海中没有方向的船,随时可能迷失呀!
三季报预披露规则要求公司要按时、准确地把相关信息告诉大家。
这就好像你答应了朋友要准时赴约,你就得做到呀!不然朋友会怎么想呢?比如说某公司明明业绩不错,却不及时披露,那投资者不就被蒙在鼓里啦?这不就跟你明明知道一个好消息,却故意瞒着朋友一样嘛,多让人郁闷呀!
而且哦,这个规则还要求信息得真实可靠。
哎呀呀,这就好比你跟别人说的话得是真话呀,不能撒谎骗人对不对?要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那投资者不就被误导啦?这可不行!就像你要是给别人指错了路,人家不就走冤枉路了嘛!
所以呀,三季报预披露规则真的超级重要!它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让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呀!可千万别小瞧了它哟!。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六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f文件披露规则

13f文件披露规则
13F文件披露规则是指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制定的法规,要求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基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一定的规定向SEC 披露其对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情况。
以下是一些13F文件披露的规则:
1. 提交时间:公司、基金和其他投资者需要每个季度末在规定的期限内向SEC提交13F文件。
2. 被披露的资产:13F文件披露的是投资者在该季度末所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和部分衍生产品等证券投资。
3. 披露的内容:13F文件要求披露投资者所持有的每只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市值等信息,以及是否持有超过特定百分比的股份。
4. 投资者类别:13F文件规定了哪些投资者需要进行披露,包括管理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和信托公司等。
5. 阈值要求:13F文件要求投资者对持有市值超过一定金额的美国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披露,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阈值要求可能不同。
6. 披露时间:根据规定,13F文件的披露信息通常会在披露期
限结束后的45天内公开发布,供公众和其他投资者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13F文件披露规则是针对美国境内的投资者和公司的,针对外国投资者有一些特殊规定。
此外,根据SEC 的规定,有些投资者可能有豁免权,不需要披露。
因此,具体的披露要求还需参考SEC的相关法规和指南。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发布前,要求上市公司提前向交易所递交并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
这一规则的出台旨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主要股票交易所之一,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增加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中,上证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不断改进规则和制度,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年报预披露规则的引入是这一系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向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之前,需要提前递交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数据、经营业绩、内部管理情况等。
上证将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并公开披露,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充分的参考依据。
通过提前披露年报信息,上证可以提前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递交信息,确保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上证也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总而言之,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的引入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提前披露年报信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发展,提升整体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接下来将会详细探讨这一规则的具体实施要点,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2. 正文2.1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概述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提前向市场披露的规定。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增强市场透明度,提升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2 要点一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首先,规定了上市公司年报预披露的时间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关联方交易也愈发频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旨在明确关联方的定义,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以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关联方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作一概览性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关联方披露的重要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联方交易由于其特殊性,如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目的的非单纯性等问题,往往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准确识别和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首先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即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必须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包括对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准确计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准则强调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特别突出,详细阐述其经济实质和影响。
对于非重大关联交易,企业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披露。
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1. 阐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和原则,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准则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清晰、一致的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基于可靠、透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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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
季度报告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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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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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附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
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
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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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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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 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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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主题词:中国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6月27日印发
打字:校对: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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