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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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所以需要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

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09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

2010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

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

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给企业挖坑!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税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

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税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及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及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备查所需资料
一、立项所需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固定格式)
3、项目立项计划书(自行制定格式)
4、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自行制定格式)
5、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行制定格式)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固定格式)(在科委网站下)
7、鉴定申请表(固定格式)(在科委网站下)
8、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自行制定格式)
9、立项登记客户端电子文档(自行制定格式)
10、商请函(固定格式)
1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固定格式)
12、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自行制定格式)
二、税务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新近联合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这对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为方便实践中操作,现就规程中主要问题进行解读说明.1、出台操作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很重要的普惠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有直接的鼓励作用。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为主要依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技术领域、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科学合理、具体的费用是否属于加计范围,此外一些具体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等等,有时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及时帮助和解决,大量事务性工作常常集中在年底或年度税费征缴截止前,一些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矛盾也比较多的集中到税务征管人员身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发挥更好的作用。

所以,联合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旨在集成相关部门工作职能,更好的在过程中服务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程序,真正的把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2、制定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要求等.3、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主要环节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主要由地方科技部门办理,包括:国家、省及地方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行立项的研发项目等,此外属于经信部门下达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改造等计划的由该部门办理项目确认.主管税务部门对项目确认存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科技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流程及材料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流程及材料
--省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在线办理。
网上填报:
注册登陆后可根据《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加计扣除备案 管理-用户操作手册》中操作方法进行网上填报。
申报流程及材料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
案表
●立项批复及计划书
●项目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 单
●政府立项项目的立项合 ●人员、设备、无形资产费用分配
工作建议
4、重视知识产权申请
● 从技术保护角度上考虑 ◆ 技术对抗需要(遭遇诉讼威胁); ◆ 为生产或实施进行技术引进; ◆ 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保护上注意立体保护。 ● 从项目规范化管理角度上考虑 ◆ 核心技术重视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是项目被认定为R&D项目的重要依据);考虑发明及
实用新型同时申请; ◆ 专利申请时间安排(结合项目及技术研发进度); ◆ 注意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产品的关联性机制
◆ 明确技术研发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责任分工; ◆ 明确跨部门间统筹协调的工作内容。
3、规范研发费用建账
◆ 根据年度研发项目布局,设置好专账/辅助台账; ◆ 结合项目研发过程,收集整理好凭证及票据; ◆ 人员、材料、设备入账等特殊问题处理; ◆ 控制好费用比例。
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申报流程及材料
申报流程及材料
(二)、主要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 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1.引言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鼓励企业创新,国家对这部分费用给予税务优惠政策。

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税务管理,需要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和记录。

本文档为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旨在详细记录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相关准则。

2.填表说明(1)本归集表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企业,包括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的类别和内容,如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用、材料费用、测试认证费用等,分别填写到表格相应的栏目。

(3)本表中所填数据应真实、准确,企业应保留相关原始凭证,并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查。

3.归集表格式序号,费用类别,费用内容,费用金额(元),备注:----:,:------:,:------:,:---------:,:--:1,,,2,,,...,...,...,...,...4.表格填写示例说明(1)序号:按照费用的发生顺序进行递增,便于后续统计和分析。

(2)费用类别: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费用类别填写,如人员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

(3)费用内容:具体描述费用用于什么项目或用途。

(4)费用金额:填写费用发生的金额,单位为元。

(5)备注:对填写的费用内容进行简单的备注,如对费用内容的解释、说明等。

5.注意事项(1)研发费用归集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准确记录各项费用。

(2)填写本表时应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

(3)企业在填写本表后,应保存相关原始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时提供。

6.结语本文档为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旨在帮助企业准确而规范地记录研发费用支出情况,以便企业申报和税务管理。

希望企业能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要求,认真填写和保存数据,确保符合税务审查的要求。

同时,也希望税务管理部门能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监管和审查,维护税法的公正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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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登记)
事项内容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
所需资料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一份,另附客户端盘片)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一份)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一份)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一份)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
你单位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

经核对,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14号)规定,告知项目登记号,以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其余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不予登记。

特此告知
上海市税务局(盖章)
年月日
注:登记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编号统一为25位。

第1至15位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第16至17位为税务所代码,例:“11”代表第十一税务所;第18至19位为项目立项年度,例:“08”代表2008年;第20位为项目属性编号,“1”代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2”代表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第21位至25位为项目编号,其中:第21位分别为“1”、“2”、“3”、“4”,“1”代表自主开发,“2”代表委托开发,“3”代表合作开发,“4”代表集中开发;第22至25位为项目序列号,例:“10015”代表某企业自主开发的第十五个项目。

附件5:
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编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请贵单位就下表所列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贵单位取得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反馈给我局。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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