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0.31•【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以此推动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
其中,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一种,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企业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现状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2018年)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启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其中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将按照新政进行加计扣除。
具体操作规则为: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加计40%的比例扣除。
此外,对于研发费用发生前三年内尚未扣除完毕的企业,可以按照加计加速摊销的方式进行扣除。
截至目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企业也开始积极利用该政策进行研发投入,同时,税务机关也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以保障政策的落地落实。
二、影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在加计扣除政策的引导下,高新技术企业将更倾向于开展创新性的研发项目,以提高技术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而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应对策略加计扣除政策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但是企业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比如,如何确定加计扣除范围、如何准确计算研发费用、如何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等。
因此,企业在应对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合理设立会计核算制度,合规执行政策。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研发费用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确保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政策的监管和执行。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企业创新越来越成为一个关键的发展方向。
针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通用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8年税改首次提出,为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国内全面推行。
该政策适用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0%(2018年之前为50%)。
技术转让收入税收优惠针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引进企业,2018年年末,国家提出技术转让收入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对涉及技术转让的收入予以优惠。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补充下,不同地区也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配合国家政策提供更多的支持,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海市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项: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企业,可在全额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数加计扣除;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加强科技创新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对技术创新加大投入,北京市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为鼓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计算中加计扣除20%。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贴息支持重庆市提出了一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主要是针对研发型企业的借款项目,通过向银行提供担保,并给予5%的贴息利率,帮助企业完成科研创新项目。
同时,相关企业的技改、设备采购、产品研发等费用,也可享受一定的政府财政补贴。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
2018高企认定政策解析财务部分及加计扣除政策

三、高企认定中财务指标的解释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 《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三、高企认定中财务指标的解释
(二)销售收入与总收入
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⑥利息收入⑦租金收入(一般企业收入 明细表第12、13、14行)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⑨ 接受捐赠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
细表第22行)⑩ 其他收入。注意: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
收入调整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 行、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
(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工作指引》规定: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 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 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 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 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政策 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面解析413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 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 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 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 表:
(5)设计费用。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 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 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 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 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 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 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工作指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 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 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 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 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工作指引》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 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为了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研发成本,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一、政策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达到一定比例后,实际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减税的效果。
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逐步提高。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2017年的50%提高至75%,提高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原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购买其他企业依法享有的半成品、零部件、原材料直接用于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和制造成的产品,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放宽。
原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人员比例、研发活动比例等条件要求较为严格,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研发活动条件、研发人员条件进一步放宽,使更多的企业有望享受到政策红利。
以上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减税机会,促进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政策分析1. 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鼓励了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激励,可以有效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研发水平。
2. 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地,将会有效推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这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
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7d2de949649b6649d74734.png)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2018-6-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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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
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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