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乐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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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供参考>(可以修改)合同/协议甲方:乙方:202x年x月x日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第六条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收到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将自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之时起延续有效1年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有权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本公司,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后对被保险人的续保的,本公司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续保的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变更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包括宽限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第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释义一、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1年不计)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四、给付比例: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五、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若该条例被修订的,以修订后为准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十二、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十三、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十四、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 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 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金
艾滋病(AIDS)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索赔申请人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自然人。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
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
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但将按照本条款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表格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_1843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_1843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亲属照顾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其住院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或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除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2.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的住院;3.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导致的住院;4.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5.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1001_1002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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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
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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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残疾保险金的申请或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的申请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 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至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 24 时终止。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 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 公司将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款以意外伤害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利益和权益。

下面就这一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太平洋意外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签署保险合同,否则此保险合同不得签订。

二、保险费的缴纳被保险人须按规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才能正常生效。

同时,保险费用也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限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对象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权益。

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期限最长可达到一年,并且可以通过缴纳保险费来延长被保险期限。

四、赔偿标准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赔偿的详细条款如下:1、死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2、残疾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来进行赔偿。

3、医药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需要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的具体条款如下:1、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精神疾病、白血病等疾病导致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处于酗酒或吸毒状态,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3、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有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如有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经双方协商后才能得到生效。

七、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赔偿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详细介绍和解析。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要注意保险条款的细节,确认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免损失更多的收入和利益。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 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3 第四条保险责任...........................................................................................................................................................3 第五条责任免除...........................................................................................................................................................3 444555566666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八条受益人............................................................................................................................................................... 第九条诉讼时效...........................................................................................................................................................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一条犹豫期...............................................................................................................................................................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

为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有一份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年、多年,也可以是特定的时间段,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符合本合同“职业性艾滋病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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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乐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人寿[2015]意外伤害保险002号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六条保险责任 (3)第七条责任免除 (5)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6)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6)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第九条受益人 (6)第十条诉讼时效 (6)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三条保单贷款 (7)第十四条犹豫期 (8)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8)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第十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8)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9)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乐享太平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59周岁1。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4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6,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附加合同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8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2.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9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3.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10或客运轮船11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8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指标准中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

如“1.1 脑膜的结构损伤”、“2.2视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等。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9客运机动车辆:指合法从事商业营运且不限乘客类别的客用汽车,其中商业营运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10客运列车:指合法从事商业营运且不限乘客类别的客用列车,其中商业营运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11客运轮船:指合法从事商业营运且不限乘客类别的客用轮船,其中商业营运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12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除外;4. 被保险人醉酒14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5,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6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9的机动车;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20、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2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2、探险活动23、武术比赛24、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5、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12民航飞机:指合法从事商业营运且不限乘客类别的民用航空客机,其中商业营运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14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处方药物: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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