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
湖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鄂林防〔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做好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8月17日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夯实森林防火的人防、技防、物防基础,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巡护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预防为要。
各地要加强国有林场和镇、村等森林经营单位防火巡护队伍建设,夯实基层一线防火基础,确保森林火情能早发现、早处置。
1.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要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
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建立10-20人的巡护队伍。
2.有森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乡镇长(主任)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体系,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建立一支30人左右的半专业防火队伍,负责森林防火巡护和早期火情处置。
3.有防火区的村,根据森林面积大小,每个自然湾(组)安排1-2名森林防火巡护员,以此为基础,每个行政村组建5人以上的村级防灭火队。
巡护员可由生态护林员担任,负责防火巡护、宣传警示、早期火情处置等。
4.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所属国有林场、乡镇、村组防火巡护队伍建设,做到有明确责任、有工资报酬、有必要装备;指导开展培训演练、宣传巡护、早期火情处置、绩效考核等工作。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鄂林天〔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天〔2017〕13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财政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厅直各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和保护等级划分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落实到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同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相关信息。
区划界定结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在此过程中,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但发现区划错误情况的,请所在市(州)林业局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
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告省林业厅,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开展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的征占用和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补进国家级公益林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禁违规征占用和随意调整。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集体林地林下经济有关材料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集体林地林下经济有关材料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集体林地林下经济有关材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近年来,各地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5号),进一步科学谋划、积极引导和发展壮大林下经济,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湖北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的编制工作。
请各地结合当地林下经济规划编制工作,对本区域林下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将县级林下经济发展相关资料和数据表格(资料收集清单和数据统计表格详见附件1、2),以及县级林下经济规划编制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厅林改处。
联系人:省林业厅林改处胡佳************邮箱:**************省林业规划院李晶133****7867邮箱:***************附件:1、资料收集清单2.数据统计表格(略)有关数据表格可登陆湖北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目下载。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3年4月3日附件1资料收集清单1、县级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3、县级林药、林菌发展现状及林药、林菌产品的市场情况概况。
包括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产品需求量现状及趋势、销售价格和销售渠道等。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林业标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发布日期: 2010-5-14、收费依据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 [2002]10 号);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物价局计价格3、《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1998 );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 [2007]73 号);5、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文件(鄂勘设协)10 号。
二、收费许可1、《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麻城市物价局麻价服证第 58079 号);2、《湖北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麻城市物价局局第20090702 号)。
三、收费标准(一)、森林资源调查勘测1、分地类面积勾绘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地形测量的一半计费用。
每平方公里测量费用为 中难度系数为 1~ 1.3 。
测量费用为 = 面积×每平方公里测量费×难度系数 地类面积勾绘费用按照测量费用的 50%计算,每亩收费 4.5 ~ 5 元。
2、林地资源调查 调查内容:分林种、树种的胸径、树高、数量、蓄积;古大珍稀树种、国家保护树种专项调查;风景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等。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综合调查每亩调查费用为 25~35 元 /亩计(按难度系数取费)。
资源调查费 = 面积×每亩调查费 (二)、伐区作业设计林业行业标准:林业伐区调查费用为 10~20 元/ 亩(按难度系数取费)。
平均 20~25元/ 立方米。
伐区作业设计费 = 面积×每亩调查费(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包括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木材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成果)等。
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 1000 万元~ 1 亿元时,取 12~28万元;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 1~5 亿元时, 取 28~75万元。
当项目费用基价为 1000 万元以下时,取 3~5万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鄂政办发[2002]61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61号2002年8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省林业局2002年7月9日)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规范和强化林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范围和原则这次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的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为了防止一地两证,对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证》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换发《林权证》。
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农户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树木,不在此次登记换证范围。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总的原则是,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平稳过渡,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引起边界土地权属纠纷;过去已有《林权证》的办理换证手续;对林权已发生变化以及原未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林权证》的,依法进行林权确认登记,并颁发新的《林权证》。
具体原则是:(一)坚持稳定山林权属的原则这次林权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权,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
要以林业“三定”和国有山林稳权发证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及在国家勘界期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双方县级人民政府签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已协商一致的林地权属,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1年林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1年林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1年林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林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21年各项工作任务。
湖北省林业局2021年2月24日2021年林业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全省林业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林草局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服务“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战略布局,以拼的思想意识、抢的精神状态、实的工作作风,奋力开启湖北林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美丽湖北建设作出林业新贡献。
一、坚持不懈加强党的思想理论武装一是落实“思想引领、学习在先”机制,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国家林草局工作安排,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跟踪督导,确保落地见效。
二、编制实施湖北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科学制定湖北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二是积极谋划一批林业“十四五”重大工程项目,做好与国家林草局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衔接,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
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

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范围、内容 (1)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 (2)第四条调查方法 (2)第五条调查精度 (2)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六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七条有林地 (4)第八条疏林地 (5)第九条灌木林地 (6)第十条未成林地 (6)第十一条苗圃地 (6)第十二条无立木林地 (7)第十三条宜林地 (7)第十四条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7)第十五条非林地 (8)第十六条森林(林地)类别 (8)第十七条林种分类 (9)第十八条防护林 (10)第十九条特种用途林 (11)第二十条用材林 (12)第二十一条薪炭林 (12)第二十二条经济林 (12)第二十三条林种优先级 (12)第二十四条树种(组)与树种组成 (13)第二十五条龄级、龄组、生产期与竹度 (13)第二十六条立地因子 (15)第二十七条湿地类型 (16)第二十八条土地退化 (17)第二十九条森林质量 (19)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 (23)第三十一条其它标准 (2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28)第三十二条区划系统 (28)第三十三条区划原则 (28)第四章准备工作 (29)第三十四条资料收集 (29)第三十五条调查用图准备 (29)第三十六条技术培训 (29)第三十八条建立目视判读标志 (31)第五章小班调查 (32)第三十九条小班划分 (32)第四十条小班调查内容 (34)第四十一条小班调查因子记载 (36)第四十二条小班测树因子调查 (38)第六章抽样控制 (42)第四十三条蓄积量控制总体 (42)第四十四条抽样方法 (42)第四十五条样本单元计算 (42)第四十六条样点布设 (43)第四十七条样点定位 (43)第四十八条样点调查 (44)第四十九条角规样地调查 (45)第五十条平原湖区林带调查 (45)第五十一条四旁树木抽样调查 (45)第五十二条样地蓄积量计算 (45)第五十三条山区抽样计算 (45)第五十四条平原湖区抽样调查计算 (46)第五十五条四旁树抽样调查计算 (47)第五十六条调查总体计算 (47)第七章内业统计 (48)第五十七条内业要求 (48)第五十八条小班电算码 (49)第五十九条图面资料检查 (49)第六十条外业卡片资料检查 (49)第六十一条数据录入 (49)第八章生长量调查 (49)第六十二条生长量调查 (49)第九章质量检查验收 (50)第六十三条外业质量检查 (50)第六十四条样地检查内容 (50)第六十五条小班检查内容 (51)第六十六条外业调查质量评定 (51)第六十七条内业质量检查 (52)第六十八条质量等级评定 (52)第十章成果编制 (53)第六十九条抽样调查内业计算 (53)第七十条森林资源统计表编制 (53)第七十一条调查记录表 (54)第七十二条图面资料编制 (55)第七十三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编写 (56)第七十四条调查成果 (56)第十一章附件 (58)附件一湖北省林业土壤特征及分布情况表 (58)附件二角规绕测单位断面积蓄积公式 (59)附件三一元材积表公式 (59)附件四湖北省主要河流(河长100公里以上)一览表 (61)附件五湖北境内长江一级支流名称表 (62)附件六湖北境内长江二级支流名称表 (63)附件七湖北境内汉江一级支流名称表 (64)附件八湖北境内汉江二级支流名称表 (64)附件九湖北境内淮河一级支流名称表 (64)附件十县级以上行政区代码 (65)附件十一调查因子代码表 (67)附件十二树种(组)代码表 (70)附件十三湖北省林业自然保护区名录 (73)附件十四1980西安坐标系图幅理论面积 (75)附件十五湖北省森林立地分类系统表 (76)附件十六各县市1999年土地面积表 (85)附件十七各树种一元形高表公式 (86)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精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局2004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湖北省第六次复查操作细则》和我省1999年制订的《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分类经营调查技术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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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林办资[2012]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25
【实施日期】2012.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的通知
(鄂林办资〔2012〕56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管局,省太子山林管局,省林业规划院,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技术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这次换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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