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通用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2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一、背景介绍在维护社会安全的过程中,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各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二、违章违规处罚细则1. 违章违规处罚的依据:违章违规处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
2. 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其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三种。
3. 轻微违章处罚:对于轻微违章行为,一般采取教育和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处罚方式可包括警告、罚款等。
4. 一般违章处罚:对于一般违章行为,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处罚方式可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责令停产或者关闭等,具体处罚力度要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进行评估。
5. 严重违章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处罚方式可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追责等,具体处罚力度要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6. 处罚执行:处罚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都要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罚,做到违章违规者必受惩罚,不容违法者逍遥法外。
7. 处罚结果的公示:对于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应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处罚方式和结果等。
8. 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违章违规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不当的情况,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
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的制定,为严肃违章违规行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安全奖罚制度是指根据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表现给予奖励或实施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第五条员工在参与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和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奖罚实施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奖罚措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第八条安全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出勤良好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九条安全奖励包括以下形式:(一)奖金激励: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激励。
(二)荣誉表彰: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嘉奖,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三)晋升机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优先考虑其晋升机会。
(四)培训资格: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员工,给予参加相关培训的资格。
(五)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如旅游、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安全奖励的颁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无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二)员工出勤良好,无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
(三)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
(四)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安全环保部门每月组织员工安全表现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员工名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公司领导审核并批准奖励名单。
(四)安全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颁发。
第三章安全处罚第十二条安全处罚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或失职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有关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及时、有效。
第四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强调预防为主,重罚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促使相关方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由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办,分别负责处罚对象的不同层面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第二章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
第八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包括:接收举报、主动发现、巡查检查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涉案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等环节,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决定行政处罚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措施、金额、履行期限等。
第十二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听证等程序,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诉事实,及时处理申诉。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奖罚实施。
第三条奖励原则1.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2.奖励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倾向或滥用权力;3.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对于单位应当依法要求公示。
第四条处罚原则1.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促使其改正;2.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滥用权力或逾越权限;3.处罚应当及时、快捷、实施到位,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奖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人们常说,“奖罚分明,是治理之基。
”为了让奖罚制度更加科学合理,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奖励1.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按照责任清楚、责任到位、责任落实的原则进行评定和奖励,具体奖励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表扬、奖金;(2)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给予奖励;(3)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给予奖励;(4)对于接受过安全培训并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5)对于参与危险作业并且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员工,给予奖励;(6)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得到采纳的,给予奖励。
2.奖励方式可以是表彰、扩大影响、聘请名师、给予荣誉、给予奖金等。
第二条安全生产个人的奖励1.对于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内容包括:(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给予表彰和奖金;(2)参与专业培训并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3)对于在作业中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给予奖励;(4)对于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的,给予奖励;(5)对于在安全求知识测试中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处罚对象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违章违规处罚原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
第五条处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处罚的程序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自查自纠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二)未制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制度落地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三)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未参加过安全培训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罚款2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七)违规操作、使用违法违规的设备、工具的;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或演练效果不理想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定为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法律、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责任主体、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全、罚当其罪、从重从快。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的幅度越大,罚款的额度越高。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相匹配,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责任程度应当相对应。
第十条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应当从重从严。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分类与处罚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进行整顿。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5篇)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一、安全员做到上班前开好班前会,违者一人次处罚款____元。
二、安全员必须做到上班在前、下班在后,搞好当班期间现场管理,交接班清楚。
交接班不清楚的,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____元。
三、当班安全员作业面,支护不合格。
检查发现一次,处安全员罚款____元。
四、巷道危石、悬石未清理干净,发现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____元。
五、当班安全员必须搞好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做好瓦检原始记录,发现一次未做到的处罚款____元。
六、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按技术质量标准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必须责令返工,确保安全基础工作。
在当班安全员未检查到位、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____元。
并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
七、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自觉参加矿里每月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一人次处罚款____元。
八,现场及时查处并整改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处罚款____元。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2)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当员工发生违章行为时,安全员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违章行为划分、处罚流程、处罚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违章行为的划分安全员应当根据具体的企业实际情况,将违章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违章行为划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和重大违章三个等级。
轻微违章:指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技术操作不规范、工时超标、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齐全等情况,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违章行为。
一般违章:指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例如电气操作不规范、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违章行为。
重大违章:指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例如违章操作、超负荷作业、私自停电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章行为。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 3 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 4 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 5 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 、“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 6 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 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 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 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 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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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204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通用范本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管辖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1.警告;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罚款;4.责令停工整顿;5.通报批评;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细则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提供虚假情况的;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9.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5.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按已使用项每项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志、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任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电焊设备未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使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逐项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安全生产,不吸取教训,反复出现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内业基础资料,或者安全内业基础资料严重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款项,由处罚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行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实施安全行政处罚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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