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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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二部份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四、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五、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 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 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 途径。
第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 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由两部分组成: 办法本身——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基本规则。 《裁量基准》——将全部的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按照大小类别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一 定的标准进行细化。
主体——税务机关 客体——纳税人、税务行政相对人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裁量内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 处罚要求——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对税务行
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 罚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
第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 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目的:保障税收执法的合理性,不断增强税 务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九、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基准》共梳理了8大类80项违法行为 1. 税务登记类 2. 账簿凭证管理类 3. 纳税申报类 4. 税款征收类 5. 税务检查类 6. 发票管理类 7. 纳税担保类 8. 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裁量基准
轻微——不予处罚 一般——其上限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归纳为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 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五种。

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

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
鉴于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局于今年5月份组织法规、征管和稽查部门草拟《标准》和配套制度的初步意见(其中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总局已经制定,全省地税系统1997年开始实行,不需另行制定)其他四项制度,并由法规部门统一下发到各基层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省局组织人员于6月初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2008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针对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2009年3月11日,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又再次对此进行了部署;2009年3月15日至18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登封就此项工作举办了专门培训;2009年5月底,省政府法制办在省测绘局召开了专题现场会。几次会议的主要要求是: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并通过法制办审核,7月底以前在政府法制网和部门网站公布,8月1日在全省正式执行。
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最值的最高依据。”现在,一些人将基准和标准混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采用“标准”一词虽然不是完全恰当,但比之基准可能更为切题。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豫政[2008]57号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去掉了“自由”二字,主要是考虑到:(1)2007年7月23日,华建敏在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要求:“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结合实际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这里无“自由”二字。(2)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这里也无“自由”二字。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因此,是否采用“自由”二字,不是一个大问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四、《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规则》正文共二十七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行使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

五、《规则》对罚款处罚的幅度如何规范对罚款处罚的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的罚款幅度作出规定。

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情况下,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较高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确定。

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时,不再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总局《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罚款;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上限值的7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70%以上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仍有一定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执行。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和分类,并依照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地作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二)受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查处的;(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四)一般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违反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罚则规定应当先行警告处罚的。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罚。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税收法律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四)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章裁量适用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某一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可以”处罚或者“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裁量是否处罚或者裁量适用单处还是并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可以”的,税务机关必须处罚或者适用并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根据!"#$年度税务行政处罚明细数据统计,全省共计#%$$$户次纳税人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处罚额度来看,!"""元及以下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占全部处罚户次()*!&+,处罚金额合计!)"万元,占全部处罚金额"*,'+;!"""元以上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违法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违反税收管理涉及处罚户次#!",$户,发票违法涉及处罚户次为&((户,仅此两项占全部处罚户次的,!*!%+。

二、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异同(一)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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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早在!"#!年联合国地税和省法制办下发试行办法,并于!"#'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年#月!$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

明确&类$!项内容,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违法程度,涉及#&个不予处罚内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鄂统计文〔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现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2020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第三章基本裁量规则第四章附则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原则。

界定统计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四条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区别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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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 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 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 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 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 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轻微 Nhomakorabea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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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较重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 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倍以下的罚款 物) 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 的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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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另外,国务院多次会议也要求各地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理应不断规范、细化、量化税务行政裁量权。

税务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但是要将所有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技术和可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提出:“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问题较多,引发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于2012年底前完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为此,我们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逐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2、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所决定,又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

但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一项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被税务机关滥用,直接侵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

3、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何在? 答: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着重要的现实需要和实践意义。

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要求税务机关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使税法得到普遍遵从。

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靠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也要靠税务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带动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尤其要带头遵从税法。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防止税务机关随意执法,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减少和避免税务行政争议,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第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不仅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目标。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合理压缩执法权、尤其是处罚权行使的弹性空间,使税务行政处罚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有效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第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

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规范“两权”运行。

作为税收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而且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保证。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保证税收执法权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防止税收执法权的异化,有效遏制税收执法领域职务腐败的发生。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更多关注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合理性认识不足,随意执法、滥用处罚裁量权等现象屡有发生;二是国地税机关之间,不同地区的国地税机关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相差过大;三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不够统一。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进一步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

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4、《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个部分是办法本身,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规则。

另一个部分是作为附件的《基准》,将全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大小类别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细化。

5、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主要有哪些?制定权限在哪一级税务机关? 答: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税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制定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制定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制度办法,包括《基准》的制定、评估、修订、调整、完善的权限均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开展。

以前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裁量办法和基准自《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部废止。

6、《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哪些原则?其各自内涵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确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6个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原则和罚教结合原则。

在确定基本原则时,我们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作全方位的规制,而是将有关概念、紧密联系的实施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处罚基准的制定主体、方式、效力、完善机制等作了基本规范。

在具体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例如简易和一般程序、听证、罚缴分离、执行罚、救济权等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应当一并遵循。

合法原则: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经过裁量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原则: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因素及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在行政相对人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在本原则中,我们首次增加了一项规定,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限”,就是税务机关在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已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履行期限,这样既可以减少执行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更好的推动征纳和谐,反之,则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困厄,从而造成征纳关系的紧张。

公平公正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对待,不能掺杂执法人员的个人感情因素,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

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并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不受侵害。

为此,我们作了“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规定。

公开原则: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依法进行公开,既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需要。

为此,我们明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罚教结合原则:是指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要体现对涉税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又要贯彻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税务行政处罚是对涉税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但是,惩罚并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终极目的和唯一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为贯彻这一立法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自觉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这一原则也在《基准》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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