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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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08•【字号】鄂地税发[1997]314号•【施行日期】199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请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单位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筹建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属自营性质的,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征依据;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
出售给经营者经营的,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屋转租是房产出租行为的延续,应对其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房屋转租人能提供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凭证的,可按转租收入减除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按转租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旅店业出租客房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各类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客室等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将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经营的,由于改变了提供住宿服务的用途,应由出租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在对依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房屋所占的房产原值部分扣除。
四、关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应根据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略)。
2010年第2号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按照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时分次取得购房发票的,可按取得首张发票所载时间作为购买年度。
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第二条和《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免税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并区分下列情况:(一)税务机关已向企业开具《定期免税证明》的,应在《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中说明并附送《定期免税证明》,可仅就项目应征税款部分计算增值额。
(二)税务机关未向企业开具《定期免税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中应将定期免税情况和征税情况分别说明,同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1994年1月1日前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有关证明、2000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合同明细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对定期免税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问题近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地〔2010〕14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具体内容如下:“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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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4-12-01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47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产品的预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二、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
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