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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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第八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五、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

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

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五月十九日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规…2010‟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鄂地税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税收税源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统一部署,保证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

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各地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级地税机关尚未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

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为契机,依据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以期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鄂国税发[2008]1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1.15【实施日期】200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简化涉税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原则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

基层国税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不得向纳税人提出工作要求,或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税收优惠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其申请审批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处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三)除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保留的218项涉税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总局规定的范围,要求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规范办税涉税事项,合理配置岗位职责,优化办税流程,不得增加办税环节,增设审批条件。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盖章出门”制度;用票量较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可预约办理相关事宜。

二、简并涉税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资料,按照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未经总局授权,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增设纳税人报送报表资料事项。

[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鄂地税规〔2010〕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联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壹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联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方案、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壹税种、某壹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俩种。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之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壹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之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关联文书范本。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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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
批事项的通知
【标 签】困难性减免税,审批事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8﹞62号
【发文日期】2008-04-02
【实施时间】2008-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
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
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省局决定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
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
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从严管理,落实到位,有账可查,跟踪问效”的要
求,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
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
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
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困难减免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用地;
2.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3.近3年内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
4.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批资料
(一)《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三)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单复印件或应付工资及职工人数等相关财务数据;
(五)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批时限
(一)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上年度的相关资料对本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困难减免申请外,应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在本年的5月31日前提交省地方税务局;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做出审批决定;
(四)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集中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欠工作。

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清欠入库工作,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

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各地应立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按照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
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从严、从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其他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省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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