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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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

批事项的通知

【标 签】困难性减免税,审批事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8﹞62号

【发文日期】2008-04-02

【实施时间】2008-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

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

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省局决定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

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

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从严管理,落实到位,有账可查,跟踪问效”的要

求,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

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

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

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困难减免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用地;

2.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3.近3年内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

4.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批资料

(一)《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三)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单复印件或应付工资及职工人数等相关财务数据;

(五)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批时限

(一)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上年度的相关资料对本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困难减免申请外,应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在本年的5月31日前提交省地方税务局;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做出审批决定;

(四)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集中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欠工作。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清欠入库工作,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各地应立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按照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

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从严、从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其他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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