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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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

【标 签】湖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12﹞127号

【发文日期】2012-10-31

【实施时间】2012-10-3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相关规定废止,参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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