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违纪处罚制度
村委纪律管理制度内容

村委纪律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村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执行力,维护村级组织的正常秩序,根据《村级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村委纪律管理制度适用于村级组织内的党员、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
村级组织是指村委会、村党支部、村监委等各种村级机构。
第三条村级组织的党员、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必须遵守本纪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性,保持良好的形象,服从集体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村委会委员纪律管理第四条村委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维护村委会的团结统一,服从村委会的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委会委员要严格执行村委会的工作规范,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决定事务,不得损害村民利益。
第六条村委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礼金、礼品等财物,不得搞权色交易,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村委会委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做到知行合一,将个人的荣誉与集体荣誉紧密联系起来。
第三章村党支部纪律管理第八条村党支部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维护村级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条村党支部要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决策,不得擅自变通,不得擅自开展党的活动,不得干预村级组织的工作。
第十条村党支部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关系协调,维护党员的团结和凝聚力。
第四章村民代表纪律管理第十一条村民代表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与村级组织的决策和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得私心偏袒,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要维护村级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村委会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做到心系群众,听从群众。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群众利益。
第五章纪律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村级组织的纪律监督管理机制,实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保障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实施细则

高邑县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打造农村基层廉洁工程,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村级干部队伍,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二条村干部在规范服务上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村民办实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不遵照有关程序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在村务工作中接受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在企业(经济实体)中入干股领取报酬;(三)在发放各种物资时为亲友谋取私利,或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及将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
贪污扶贫、救灾救济等资金;(四)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擅自增加村集体债务。
第三条村干部在规范管理行为方面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二)以各种理由变相开招待费(包括香烟、饮料、副食品)或在村周边商店随意拿物记账;(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用村集体资金为他人作贷款担保以及参加商业保险;拖欠公款或借用、挪用公款为个人及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暗箱操作,规避集中采购和招投标;隐瞒集体收入,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四)私设小金库。
严禁私设帐外帐、白条入帐和侵占、挪用、私存及借用集体资金;(五)侵占、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形式占用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六)由村级“两委”主要领导及直系亲属担任本村会计、出纳;(七)擅自决定较大数额的财务开支和村集体资金的存储机构;擅自处置村固定资产和决定各类承发包;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违规发包;(八)私自决定强农惠农、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落实。
村两委干部坐班值班处罚标准

村两委干部坐班值班处罚标准村两委干部坐班值班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一、违反坐班值班纪律处罚标准1. 迟到、早退:根据迟到、早退时间的长短,依次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相应工资或奖金等处罚。
2. 缺席:若发生无故缺席情况,根据缺席次数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取消相关福利待遇等处罚。
3. 懈怠工作:坐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或影响工作效率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等处罚。
4. 私用公物:私自使用村委会或其他单位的公物,未经批准擅自带离岗位或借用他人的人员、物品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5. 不按规定值班: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岗位、离开岗位或轮班履职的,给予口头警告、扣除相应工资或奖金等处罚。
6. 滥用职权:坐班期间,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私利的,根据情节给予降职、辞退、撤销职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二、对坐班值班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1. 接到坐班值班违规行为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
2. 核实事实后,依据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确定处罚类型和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听取相关解释和申辩。
3. 根据约谈结果,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并依照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并记录在案。
4. 对严重违规行为,或累积违规行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包括辞退、撤销职务、追究法律责任等。
三、坐班值班纪律执行监督机制1. 定期检查:设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坐班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或例行检查,确保坐班值班纪律的执行。
2. 纪律教育:加强坐班值班纪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
3. 奖罚并举:对坐班值班纪律遵守者予以奖励,对违反纪律者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正向激励和负面惩罚形成遵纪守法的风尚。
4. 值班记录:建立健全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各项坐班值班情况,便于监督和检查。
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村干部是农村社区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推动农村发展和居民福利的责任。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机制不完善,一些村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为此,建立健全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督机制、管理程序和惩处措施等方面探讨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措施。
一、监督机制为确保村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首先,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即由村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等内部人员进行监督。
他们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举报机制等手段,对村干部的工作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其次,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以及纪委的监督作用。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下派巡视组、开展专项调查、收集民意等方式,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引导广大居民参与村干部的监督工作,确保监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管理程序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以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应当明确干部选拔的条件和程序,运用公正透明的方式选拔村干部,确保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其次,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通过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要建立辞退机制。
对于工作不力、职务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村干部,应当依规定予以辞退,以保障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能力。
三、惩处措施对于违法违纪的村干部,必须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首先,要建立惩处机制。
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要完善问责机制。
对于监督不力的党员、政府和纪检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以倒逼各级监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对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号召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村干部管理制度例文(2篇)

村干部管理制度例文为了强化管理,切实增强宗旨意识,规范干部工作程序,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体现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级干部与镇党委、政府____保持一致,不折不扣的执行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各项决定。
第三条各级干部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要有大局意识,要保持团结一致、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艰苦朴素、清廉务实的优良传统,严禁各行其事,严禁铺强浪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每月____日党员学习议事日制度,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质并按照镇党委的学习计划,做好学习笔记。
年内,学习笔记不少于____万字,撰写心得体会和调查报告不少于____篇,逢双月____日上报镇党委办公室进行调阅。
对不及时上报的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五条按时参加镇党委、政府及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
参加会议实行签到制,不签到或由别人代签的视为未到,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人向镇党委、政府请假,未经请假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发效益工资____元、请假的一次扣发效益工资____元、迟到、早退的一次扣发效益工资____元。
第六条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敷衍塞责。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措施不力而导致工作失误的。
如发生火灾、重大信访、治安事件的按照信访、治安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遇到亲朋好友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开绿灯。
村、社财务严格按规范化管理运转,并经常性开展自查活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其情节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勤政为民。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摸排解决村干部管理制度例文(2)是指针对村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村干部奖惩制度

村干部奖惩制度
是为了规范和激励村干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而设立的一套奖励和惩罚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奖励方面:
1. 优秀村干部奖励:对表现突出、取得明显成绩的村干部进行奖励,如表彰、荣誉称号、奖金等。
2. 先进个人奖励:对在各项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的村干部个人进行奖励,以激发积极性。
3. 奖励制度公开透明:确保奖励机制公正公平,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现象。
惩罚方面:
1. 违法违纪处罚:对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追责和处罚,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2. 严重失职处罚:对村干部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进行惩罚,如议论、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
3. 惩罚制度公开透明:确保惩罚机制公正公开,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现象。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制度,对村干部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确保村干部的工作能够得到监督和激励。
同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确保村干部能够真正为村民谋利益和发展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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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纪委委员管理制度

村纪委委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纪委委员的管理,规范村纪委委员参与纪检监督工作的行为,维护村纪委委员队伍的形象和纪律,提升纪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村纪委委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村纪委委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村纪委委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开展纪检监督工作,忠诚履行职责,服从纪委组织安排,维护纪委的威信和权威。
第二章村纪委委员的选拔第四条村纪委委员的选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廉洁自律,品行端正,不受贿赂,不徇私舞弊;(三)熟悉纪律条例,具有相关纪检监督经验;(四)政治素质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执行力。
第五条村纪委委员的选拔由村党委进行面试,经过村党委评定合格后报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村纪委委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届满后经过评定合格方可连任。
第三章村纪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纪委委员有以下权利:(一)参与纪检监督工作,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二)要求纪委领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信息;(三)享受村纪委为委员提供的相应待遇和保障。
第八条村纪委委员有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纪委的形象和声誉;(二)服从上级纪委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严守纪律要求;(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纪检监督工作中的秘密;(四)主动接受纪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村纪委委员的纪律第九条村纪委委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村纪委委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委将依据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组织调查等处罚。
第五章村纪委委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一条对于村纪委委员的工作表现,纪委将进行定期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效等方面的评定。
第十二条对于考核中表现优秀的村纪委委员,纪委将给予奖励,包括奖金、表彰、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对于考核中表现不佳的村纪委委员,纪委将给予处罚,包括警告、调整职务、停职检查等措施。
最新-村干部违法违纪如何处理 精品

村干部违法违纪如何处理村干部违法违纪如何处理吉林省一村民来信咨询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违法违纪了该如何处理?答极少数村干部贪污、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广大村民切身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但村干部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还要结合其行为发生的领域、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
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一般按照以下途径处理一是加强审计和民主评议,依照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9]17号要求,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民政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62号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是组织村民依法予以罢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三是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出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务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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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终结,经管站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站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农委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管站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经管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经管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经管站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后,由经管站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经管站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经管站承办人A、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规科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处罚决定时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法规科科长批准,由经管站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处罚;可能免除处罚的其他情节,由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免除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但能主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并能够积极消除其危害后果的。
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及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由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减轻处罚,并决定适用哪一个幅度。
1、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调查取证
经管站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经管站副站长审核,并提交站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站长签批后送法规科审查。
(三)审查
法规科对经管站报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有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经管站。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经管站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法规科审查。
4、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管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经管站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九)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1。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2、立案程序:经管站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站长审核后报市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十条。
1、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能够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动提供该违法行为线索,并及时归还的。
符合条件之一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或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符合条件之一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其他情节,按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研究决定适用上述哪一幅度。
(七)执行
1、对当事人服从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
2、对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先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后,再提出复议申请,由法规科受理,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3、对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提起上诉的,应先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农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经管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主管经管工作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1)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2)资金筹集;(3)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4)较大投资项目;(5)村干部报酬;(6)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二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1)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2)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3)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4)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5)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1)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2)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3)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4)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2)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4)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