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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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实施方案

招投标监管实施方案

招投标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在各个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招投标活动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为了规范和监管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和实施招投标监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1. 建立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各部门合作,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2. 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的招投标监管制度,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招投标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 强化监督措施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4. 提高监管效能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监管氛围。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招投标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确定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

2.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3. 加强监督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力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

4. 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

5.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办法(3篇)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航道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通信工程等。

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立项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二)建设资金落实,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三)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完整;(四)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招标条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招标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工程进度的;(三)其他确需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二)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投标参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情况;(三)评标人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四)中标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履约及质量监督情况;(五)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处理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基本要求;(二)合用的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截止、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六)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甲级资质权限确定评标委员会,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资格条件。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了解和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对称。

2-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确保各投标人平等竞争,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执行合同义务。

4-高效便捷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与者的操作。

第二章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投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招标人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需求、评标标准和程序、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充相关细化规定。

第五条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合理合法。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将招投标文件发布到指定的平台或指定媒体,并确保各投标人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业绩、技术能力、信誉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第九条投标人对其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自查责任,如有虚假或误导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公布审查结果。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能力和承诺,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及解释:1、招标人: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直接组织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2、投标人:指招标人邀请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的用于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4、中标候选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评定的优先中标的候选人。

5、中标人:指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四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公告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有经验和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3、竞争性谈判:指在公开招标未能有效采购或者项目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或者项目特点邀请经过评估的候选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保留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咨询。

2、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印制的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标书格式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材料和设备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逾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能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投标文件。

3、委托投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2、投标人应当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负责。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确认投标人资格:1、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政办发〔20XX〕6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7月26日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下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投标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嘉建〔20xx〕1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平政令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备案监督第三条工程建设备案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备案按照程序确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的监督1、招投标公告审查。

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在按照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资质审查。

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原件、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参与投标。

3、中介组织资质审查。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招标拍挂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县相关部门备案,中介公司的确定也必须在县监察局、招标办(国土局收储中心)的监督下,实行招标确定。

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和借用他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土地招拍挂活动。

4、招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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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1 区委小额建筑招投

标监管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2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3 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三)发布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4 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5 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2.工程结算原则;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6 源情况;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7.投标报价要求;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9.评标标准和方法;10.投标有效期。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七)获取---------------------------------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7 招标文件的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第四章投标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经两次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8 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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