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5•【文号】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6]国管房字第102号),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下同)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藉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已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
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1)错缴更正申请表;(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正文:----------------------------------------------------------------------------------------------------------------------------------------------------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11.09•【文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26元。
四、核定办理方式(一)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
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单位账户信息及对受委托银行考核中单位基数的真实、准确,请你行各经办网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单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对余额为零的单位账户,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如实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附件1)报送国管分中心。
经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国管分中心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销户”。
《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中的“销户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填写,如“无法取得联系”、“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单位已在他处缴存”或其他应销户情形。
二、对非零余额单位账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网点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附件2)报送国管分中心。
其中“封存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按下列规则填写。
(一)单位已注销、吊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填写“已注销”。
(二)单位即将进入改制或破产程序的,填写“将改制”或“将破产”。
(三)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生汇缴业务的,填写“无法联系”。
(四)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或已在他处缴存的,填写“已转出”。
经办网点填写封存原因后,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的通知⽂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颁布⽇期:2000-11-27执⾏⽇期:2000-1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实⾏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0年⼗⼀⽉⼆⼗七⽇中央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以下简称国管中⼼)负责管理,国管中⼼委托承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办理具体⾦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委、中央⾦融⼯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按规定实⾏专户管理。
⼆、承办银⾏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委托经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融业务,国管中⼼在承办银⾏各经办⽹点分别开⽴购房补贴资⾦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银⾏经办⽹点开⽴账号分别设⽴,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职⼯个⼈账户,银⾏经办⽹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1日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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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
题的函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9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关问题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对于购买项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由售房单位事先向中心进行项目备案,也可以不经项目备案、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经备案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经备案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由1家支行(以下称经办行)办理。
(一)售房单位通过经办行或直接向中心提交项目备案的书面申请。
同时,报送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核准批复、售房方案及房改部门批复、经房改部门批复的集资人员名单、售房批复在各区县房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各2份。
(二)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可以要求售房单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