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1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 .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
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1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
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 .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
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 .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
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科财字[200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为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沿阵地。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四条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的技术问题,推动我省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现有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提供有效服务。
3、有精干的、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学科、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
5、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基础设施条件,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为项目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实验室是支撑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学科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特别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各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具体而言,就是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建设程序和标准(1)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经过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经济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和安全稳定的原则进行,对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2.任务分工(1)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2)出资者和实验室主要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运行和维护。
(3)各高等学校需积极协助出资者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责任。
3.管理模式(1)各实验室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绩效评估(1)重点实验室的绩效需与其建设目标、经费支出、研究成果等紧密相关。
(2)出资者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向。
5.稳定运行(1)实验室建设后应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实验室的资金保障、精细管理等工作。
(2)实验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计划,建立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3)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实验室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流程,将其与教学和研究紧密结合。
三、结论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大高校应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水平,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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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省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认定第十四条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省科技厅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申请与认定程序(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七条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
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筹建期内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可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提前验收。
通过验收的,认定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
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实行预期目标考核制,建设运行期一般为3年。
期满后由省科技厅按照预期目标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通过验收的,可继续保留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未获通过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五章运行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国外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
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省重点实验室,成立省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二)管理不善,省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对省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被撤销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清算,按相关规定收缴资产和研发经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章经费第三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鼓励所在市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支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研发活动、购置更新科研设备及仪器等方面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