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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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44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44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扩大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国土资源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处置、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

市招投标监管局(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市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1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

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1.05
•【字号】皖价法[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
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皖价法[20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物价局于2009年10月19日至21日组织开展了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

陈骏等429位同志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

附件:2009年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2009年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起草程序。

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紧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

各单位文件起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文件草案涉及人、财、物和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送审稿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请示报送市政府审定。

二、备齐送审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等。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起草单位在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时,应一并报送草案文本、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我省已于2014年4月1日放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4〕4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根据本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核定的贸促会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贸促会系统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3〕86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
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4日
附件
.doc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皖价费[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安置人口,落实公示制度(一)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3.服刑人员;4.计划内怀孕胎儿;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6.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复核,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审定。

(三)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第一榜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公示,第二榜在乡镇(街道)公示,第三榜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二、严格界定有效面积(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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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价格监管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阜政办秘[2011]13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
(市物价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稳定我市商品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阜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责任感
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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