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五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1年1月20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部级及以下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按照经费管理的法定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当按照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结算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科技计划经费的合理、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费核算、预算编制和执行、经费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经费申报和审批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申报和审批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经费预算书、项目执行计划、科研设备和材料清单等。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报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经费执行和管理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的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计划和报销。
第十五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及时做好项目经费支出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报销和结算。
第十八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汇总。
第十九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科技重大专项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需求,定期发布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长沙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八条项目评审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期限、资金使用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验收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市直相关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发文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法规类别:服务类-->>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0-12-28生效日期:2000-12-28失效日期: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精神,加强对我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现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科技经费的使⽤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精神,结合科研计划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对拟招标的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参加竞争,招标⼈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的⾏为。
第三条研究⽬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招标投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的课题,可以不实⾏招标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可供选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课题的招标投标⼯作由各科研计划的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部门)实⾏归⼝管理。
第六条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章招标第七条课题招标⼈(以下简称招标⼈)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课题并进⾏招标活动的归⼝部门。
第⼋条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然⼈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然⼈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采⽤两阶段招标的⽅式:第⼀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件;第⼆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
第⼗条课题招标可由归⼝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
第⼗⼀条招标代理机构与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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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长沙市科技局关于科技计划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部分科技项目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和完成时限明确、能够确定评标标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活动接受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2、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3、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为:1、确定招标科技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3、发售招标文件;4、接受投标报名;5、受理投标文件;6、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7、组建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8、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9、定标并签定项目合同。
第八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采用委托招标形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科技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招标人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组织方式,第一阶段是招标人提出拟进行招标的项目方向,取得各潜在投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3、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5、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的时间和地点;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问和地点;7、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表。
投标人资格审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3、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4、近两年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5、投标人的资信情况;6、联合投标单位的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
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l、招标须知;2、招标项目名称;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5、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6、进度时间要求;7、经费的支付方式;8、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9、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0、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文件证明;11、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12、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13、综合评审标准和方法;14、投标文件有效期。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问、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止招标;2、作为科技项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3、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招标的情况。
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参加市科技项目的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3、良好的资信情况;4、五年内从事过的科技计划项目没有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
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提供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内容包括:1、投标函;2、投标人概况;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和科研状况;4、技术方案及说明(含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综述,研究方案内容及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及可行性分析;项目任务分解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5、计划进度;6、投标报价及构成;7、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8、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为完成项目所筹措资金情况及证明等);9、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方式;10、有关技术秘密的声明;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若未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各方面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为:l、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科技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3、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际成本;4、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标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采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
内信封和外信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有关内容。
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进行调查后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开标程序1、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3、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概要。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要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长沙市政府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4、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5、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6、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或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且招标人确认为重要的。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表述。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的评价;3、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4、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5、各项投标综合平分比较一览表;6、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综合排序;7、澄清、说明、补正事宜纪要;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