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关于落实航班正常管理措施有关情况的通告(2017年3月27日)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通知(3篇)

第1篇民航安全隐患排查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航局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民航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覆盖民航全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民航机场安全设施设备、运行保障、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2. 民航飞行安全、航空器适航性、空中交通管制、气象服务等方面;3. 民航旅客运输、行李货物安全、航空食品、机场保安等方面;4. 民航航空维修、航空油料、航空器材等方面;5. 民航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意识等方面。
二、排查重点1. 机场安全设施设备:重点排查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航站楼、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运行保障:重点排查航班运行过程中的各项保障措施,如航空器维护、油料供应、气象服务、空中交通管制等,确保航班安全运行。
3. 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机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通道畅通、标识清晰。
4. 应急救援:重点排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5. 航空器适航性:重点排查航空器维护、维修、改装、适航性验证等方面,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6. 空中交通管制:重点排查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设备、管制员培训、管制运行等方面,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7. 民航旅客运输:重点排查旅客行李货物安全、航空食品、机场保安等方面,确保旅客安全。
8. 民航内部管理:重点排查民航内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安全意识等方面,确保民航安全管理水平。
三、排查要求1. 各级民航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 各级民航单位要按照排查范围和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0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4年2月1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条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区、限制区、禁区第四节航路和航线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塔台管制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地空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二节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于航班正常统计办法的思考_中外航班正常统计之比较_魏嵩

准确地反映航班运行情况,为各部门制 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重要参考依 据。可以说,统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一定 程度上影响着政策制定及问题矛盾的解 决。2010年2月,民航局开展了保障航班 正常和大面积航班延误后应急处置专项 整治工作。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民航 局制定了九条具体措施,其中第一条措 施就是“完善航班正常统计标准,修改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客观、准 确地反映航班正常情况。”,统计办法 在统计工作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以我国航班正常统计办法的发展过 程为主线,同时介绍美国、欧洲、日本 等国外航班统计工作情况,并由此引发 对下一步航班正常统计工作的思考。
(二) 以人为本
2. 统计范围。美国航班正常统计范 围包括航班量占国内定期航班总量1%以 上的15家主要航空公司以及1家中小航空 公司(航班量小于全国1%),在航班量 占国内定期航班总量1%以上的29个大型 机场之间的定期航班正常情况,不包括 国际航班和国内其它性质的飞行。 3. 统计标准。如果航班在计算机定 座系统(C R S)显示的计划时间15分钟 内离港(到港),则航班离港(到港) 正常。这里的离港(到港)指航班推出 (推入),而不是离地(落地)。美国 航班正常统计数据多以旅客感受为主, 公布数据除个别统计离港情况,大部分 数据统计到港情况。 4. 统计手段。在16家航空公司中, 有11家航空公司利用A C A R S(飞机通 信寻址与报告系统)或者D G S(停泊引导 系统)统计,2家航空公司利用A C A R S和 D G S共同完成统计,3家航空公司利用 ACARS和手工统计。 5. 延误原因。美国航班延误原因共
障能力下降而产生的流控分别归入到上 述三种原因。 延误原因的界定一直是统计工作的 重点和难点,本次《办法》修订后,航 班延误原因的界定将采取“一通到底” 的方式,即一架飞机执行多段航班任 务,当飞机首次延误并导致后续航班全 部延误时,后续航班延误原因均按飞机 首次延误时的原因填写。如后续某航段 转为正常,但其后续航段又再次延误, 则后续航段延误原因按正常航段后的首 次延误原因填写。 本次修订还涉及到了统计范围、名 词定义、单位职责、电报格式,同时对 航班正常、始发航班正常、机场放行正 常、延误时间、原因界定等情况,用含 有具体数据的样例说明,便于统计部门 准确理解和具体操作。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各位旅客和业内人士:为了进一步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确保航班正常运营,我国民航局近日起草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各界的建议和意见,特向大家开放征求意见。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位能够积极参与,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航班准时与延误1. 定义航班准时:航班起飞或降落时间与预定时间相差不超过15分钟,视为航班准时。
2. 延误情况通告:航空公司应在航班延误时及时向旅客公告,并提供相应的延误服务,如免费提供餐饮和住宿等。
3. 延误责任与赔偿:对于旅客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二、航班取消和改签1. 航班取消通知:航空公司应在航班取消前及时通知旅客,并提供改签或退票服务。
2. 改签服务保障:航空公司应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改签服务,确保旅客能够顺利安排下一班航班。
三、航班信息公示1. 航班准点公示:航空公司应及时向旅客和公众公示航班准点率,确保信息透明。
2. 信息发布渠道:航空公司应在多个渠道发布航班信息,包括官方网站、APP、机场公告牌等。
四、应急处置措施1. 特殊情况处置:在天气恶劣、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2. 旅客疏散和救援: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公司应积极组织旅客疏散和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五、航空公司责任和监督1. 航空公司责任:航空公司应加强管理,确保航班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航空公司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六、提高服务质量1. 旅客投诉渠道: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2. 服务培训和提升:航空公司应加强员工的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七、其他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包括了航班动态查询、座位安排、行李托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关于发布民航服务重点指标的业务通告

关于发布民航服务重点指标的业务通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进一步提高民航服务水平,确保民航运输安全和顺畅,我公司决定发布民航服务重点指标的业务通告。
本通告旨在明确民航服务的核心指标,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旅客的权益和安全。
一、准点率准点率是反映一个航班运行是否正常的重要指标。
为了确保准点率的稳定和提高,我公司要求各个机场、航空公司严格按照航班计划执行,避免因为人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航班晚点。
对于准点率低于标准的航班,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客户投诉率客户投诉率是衡量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指标。
我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意识,耐心倾听客户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减少客户投诉率。
对于长期投诉率较高的航班或服务,需及时调查处理,防止出现类似问题。
三、安全指标安全是民航服务的首要原则。
我公司要求各个机场、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飞行安全。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质量是直接影响客户体验的关键指标。
我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秉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对于投诉量较高或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整改,提高服务满意度。
五、成本控制指标成本控制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指标。
我公司要求各个部门和单位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对于无效支出或浪费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措施。
六、创新能力指标创新能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我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创新,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鼓励员工提出创新建议,推动企业变革发展。
七、员工培训指标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员工素质的提升对于民航服务的改善至关重要。
我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民航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 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说明
发布日期 1990-5-26 1990-5-26 1990-6-13 1992-4-1 1992-12-11 1992-12-28 1993-7-29 1993-8-3 1996-2-28 1996-3-1 1996-8-1 1996-10-11 1996-10-11 1996-10-16 1997-1-6 1997-8-1 1997-8-12 1997-8-12 1997-12-8 1997-12-30 1997-12-31 1998-6-10 1998-7-20 1998-8-1 1998-8-20 1999-5-14 1999-7-5 1999-9-1 2000-4-3 2000-4-21 2000-11-27 2001-2-26 2001-3-19 2001-5-14 2001-8-31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6-21 2002-7-2 2002-7-2 2002-7-2 2002-10-21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2〕3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2〕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水平,推动行业提质增效,民航局在总结近几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境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和民航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了《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1月24日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为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机制,努力提升航班正常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一、考核范围1.航班正常的考核范围仅限于国内航班。
2.国际和港澳台航班暂不考核,恢复时间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以2019年数据为基准,同时将大兴机场纳入考核范围。
4.当突发区域性疫情时,民航局将视情对相关航班豁免考核。
二、考核标准(一)航空公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1.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当月国内客运离港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排名后3位,并且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比最高(含并列)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
每月计划航班数8班(不含)以下或国内独飞航段的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2.在时刻主、辅协调机场当月预先飞行计划执行率低于85%(不含)的国内客运航空公司,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在该机场新增客运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
适航管理重点(附适航法规)复习资料汇编 附答案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第四章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第六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航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和《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世界航班协调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航班时刻管理以提高航班时刻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航空运输整体效益为目的,坚持确保持续安全和空中交通顺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和实时监控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大陆注册的国内航空公司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在华北地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
第四条本细则中用语的含义如下:(一)“航班时刻”,是指为航班指定或分配的,在特定日期、特定机场出发或到达的计划时刻。
(二)“协调机场”,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航班起降架次已经达到或接近机场的保障容量,经民航局或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确定需要进行时刻协调的机场。
协调机场分为主协调机场和辅协调机场两类,主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超过容纳能力,调整余地很小的机场;辅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已接近其容纳能力,但尚有调整余地的机场(详见附件1)。
(三)“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是指单位小时内机场能够保障的航空器最大起降架次。
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应根据机场保障能力和空域容量的限制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1)。
(四)“历史航班时刻”,是指在上一年同航季内使用率达到80%的航班时刻。
(五)“特殊航线航班时刻”,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中用于红色旅游等独飞航线、政治和外交特殊需求航线以及优化航线结构的航班时刻。
(六)“时刻池”,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所有可用航班时刻的汇总。
第二章航班时刻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成立本区航空运输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解决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二)评估并确定本区各协调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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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关于落实航班正常管理措施有关情况的通告(2017
年3月27日)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民航局关于落实航班正常管理措施有关情况的通告
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公司:
根据民航局《关于实施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