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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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从总 体上看 , 目前各地 法 院在环境犯 罪领域使 用恢 复性司法 进行 了一 些尝试 , 也 取得 了一 定 的实际效 果 。 但仍然 存在较 多 的 问题 , 首 当其冲 的就 是恢 复性 司法措 施 的合法性 问题 。 现 行立法
尚未对 以责令补植 为代表 的恢 复性司法 措施作 出明确规 定 , 各地
得 尝试 的方 向 , 学者 已经进 行 了一些 探讨 。 本 文在 前述研 究 的 境进 行修 复 , 以补救 犯罪 行为 对生态 环境所 造成 的危 害 。
基础 上 , 结 合环 境 司法 的最新 发展 , 对 恢 复性司 法在 环境 犯罪 中 的 具体使 用 问题进 行 研讨 。
j l I { I } J l 缸金
2 0 1 4・4 ( 上) ◆ 司 法 天 地
恢复 性司法在环 境犯罪中的 法律适 用问 题探析
李 磊
摘 要 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 当前社会关注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 性 司法 。 有助 于 实现社 会和谐 , 促进 生 态文 明建设 。生 态理论是 环境 犯 罪适 用恢复性 司法的理 论基础 ; 目前我 国在 环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领 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具有 可行性 : “ 轻 微性” 和悔 罪表 现是 环境 犯 罪领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适 用 的基本要 件 。
关键 词 环境 犯 罪 恢 复性 司法 生 态伦理
基金 项 目: 浙 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院大 学生科研 训 练项 目 ( T MK C 1 2 4 9 ) 。 作者 简介 : 李磊, 浙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 院法 学专业 学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 识码 : A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第二 次从 2 0 0 7年 7月 1 3日至 2 0 0 7年 1 0月 1 3 日。
第 一次示 范运 行分 为两个 阶段 : 第一 阶段 以 2 0 0 7年 5月 1 0日至 6月 1 2日间 的“ 校 园暴力 自行 申告 期 间” ①的“ 善导 附条件 训放 案件 ” ② 为对 象 ; 第 二 阶段 以 2 0 0 7年 6月 1 2 日至 7月 1 3日间的校 园暴 力 等 “ 轻微 少 年犯罪 ” 为对 象 。示 范 运行 的方式 是创 设 “ 家 族会 合程序 ” 。但第 一 次 示 范运 行仅 在 实 施 了“ 专 家参 与 制 ” ③的 5个警 察局 进行 。虽 然此 次 示 范运 行 曾希望 通 过 “ 警 察 阶段 善 导 附条 件训 放 制 度 ” 、 “ 少 年法 侦查 时专 家参 与制度 ” 和“ 恢 复性 司法 制 度 ”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构 筑 民众参 与警 察 侦 查程 序 的侦 查 系
视为最 早 在韩 国实施 的恢 复性 司法 程序 。 在导 人恢 复性 司法 的大讨 论过 程 中 , 诸 多专 家 指 出 , 鉴 于恢 复 性 司法 所 标 榜 的原 则 和 目标 , 对 与成
人 犯相 比更 具有矫 正 可 能性 的少年犯 而言 , 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将 更加 有 效 。具 体 而言 , 以 自发参 与 和对 话 为原则 的恢 复性 司法 , 不会 使 少年 犯 打上 罪 犯 的标 签 , 且 可 以促 使 少 年犯 反 省 自己 的行 为 , 防 止他 们 再 次实施 犯 罪 。同时 , 对于被 害人 而 言 , 通 过加 害人 的道 歉 和损 害赔 偿 , 可 以尽 可 能地恢 复 正 常社会 生 活 ,
第7 4号 ) , 韩 国刑事政策研 究院, 2 0 0 8年 6月, 第2 0 6页。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也损害了犯罪者自身,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恢复性司法逐渐受到关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研究重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研究,探讨如何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1.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通过修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来解决犯罪问题的司法理念。

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更注重对犯罪者的关爱和帮助,强调犯罪者的改造和自我认识。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成长环境,建立个性化的帮助计划,促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

在某城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帮助计划分为心理辅导、学习技能培训、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这些帮助计划都是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通过一系列的帮助措施使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增强自我责任感,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在某个小区,社区居民组织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者帮助小组,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是可行的,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

尽管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由于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成长环境各异,恢复性司法下的帮助计划需要个性化,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未成年犯罪者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也是一个难题,因为很多家庭并不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者,社会也存在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歧视。

监管和评估制度也是一个挑战,目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管和评估制度不够完善。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并探讨其在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对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实践进行了阐述,重点探讨了其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及对少年犯罪的影响。

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对治理少年犯罪的启示,并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在减少少年犯罪率、促进犯罪者社会重新融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改革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恢复性司法,少年犯罪,治理,借鉴,影响,启示,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美国,少年犯罪问题尤为突出,每年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涉及各种犯罪活动。

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在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上效果有限,往往会使少年犯罪者陷入恶性循环无法自拔。

美国逐渐开始重视恢复性司法这一新兴的治理模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再教育,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它致力于通过建立社区参与、重建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提供有效的康复程序来解决犯罪问题。

在美国,恢复性司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种新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少年犯罪率,更能够促进犯罪者的社会重新融入。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实践以及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以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少年犯罪问题上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实践和效果,分析其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评估其在少年犯罪预防和处理中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相关政策和实践提供启示和建议。

具体目标包括:揭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探究美国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和运作机制;分析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探讨恢复性司法对少年犯罪个体、社会和制度的影响;总结和归纳其他国家恢复性司法经验,提出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摘要】本文主要从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刑罚理念、对犯罪者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实践案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恢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恢复性司法提倡的是通过重建和修复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正,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解。

结合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积极成果,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思想、犯罪者、社会影响、实践案例、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往往只是停留在对罪犯的单纯惩罚上,而不关注犯罪的根源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对犯罪问题的另一种思考和解决方式。

在本文中,将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理念、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者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案例等方面来探讨和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希望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修复和重建受害者、犯罪者以及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应对犯罪,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行为。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重要的是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和伤害。

它的目的是通过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对所有相关方的和解和恢复。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社会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即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要尽力修复自己所造成的伤害。

在恢复性司法的框架下,犯罪者被视为一个有可能被改变和重建的个体,而不是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罪犯。

恢复性司法试图通过庭审、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做出弥补的努力。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

结合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研究认为,恢复性司法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促使其主动改正,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提高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效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特点、作用、策略、重要性、展望、结论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加,犯罪形式日益新颖,犯罪手段愈发隐蔽。

1.2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具体实践和效果,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通过分析案例和实地调研,可以更好地了解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实际影响,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可以为未成年犯罪者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提供有效途径。

恢复性司法注重恢复犯罪者与受害者及社会的关系,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接受教育和工作。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意义,将有助于探索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启示。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重点关注罪犯个体特点和背景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和教育,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再次犯罪的风险。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试图通过心理矫治和社会帮助,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他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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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之探讨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孙媛媛【内容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近几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是现阶段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通过对恢复性司法概念的界定、理论基础的剖析,分析其利弊,提出如何在现有司法实践基础上构建既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潮流又不失具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程序。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程序调解和解一、恢复性司法概念的界定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

“Restorative justice”恢复性司法在英语中最早使用这个术语的是Barnett。

巴尼特与1977年在《赔偿:刑事司法中的一种新范式》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恢复性司法一词。

《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最先发表了吴宗宪教授的《恢复性司法评述》,对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总体的描述,该文奠定了国内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性术语的运用。

英语中justice由“司法”与“正义”两种涵义,而汉语中“司法”与“正义”是在不同范围上使用的,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前者偏重于程序意义上的使用,后者偏重于价值论意义上的使用。

通过考察恢复性司法的实践表现形式如和解、协商,不难发现其实践表现形式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模式相距甚远,“有些恢复性司法模式本身是对现代司法模式的结构化、制度化、官僚化的反对,是对司法的颠覆和解构,不具有司法的任何要素了”,若赋予其“司法”之名或许并不恰当,此时选择将其译为“恢复性正义”更为符合问题的实质。

其实西方学者也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的,一是将其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概念,译作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中报应性司法、矫正性司法等既有概念相对应;二是将其作为一种价值论意义的概念,译作恢复性正义与传统的惩罚性国家正义其价值在于治疗而非伤害相区别。

为获得共同讨论和研究平台,本文将Restorative justice译为恢复性司法。

国际上关于恢复性司法概念被广泛接受的是,马歇尔在其《恢复性司法概念》一文中的界定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国际上一些国家如墨西哥、菲律宾、日本等都建议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义进行界定,菲律宾就建议将恢复性司法定义为: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种替代措施,这种司法体系本质上不是惩罚性的,而是力求以同样的方式向罪犯和受害者提供司法,它不是要使天平严重倾斜,从而有利于一方利益攸关者而对另一方不利,它寻求重建成为恢复性司法终点的社会关系,并寻求在犯错误和承受错误的过程中改正错误,这也是纠正性司法的目标。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并提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进一步审议。

《基本原则》中将恢复性司法定义为,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从而为恢复性司法界定了一个官方的正式定义。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利弊分析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是针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报应主义而提出恢复性正义。

主要可以从犯罪解说理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刑罚目的理论三方面这首分析:首先,恢复性司法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

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

此外,由于犯罪是在社区发生的,会对社区成员的安全感对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社区也应该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次,传统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或者是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在恢复性司法学者看来过多的考虑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

沉默权、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是在“鼓励”犯罪人否认有罪指控,逃避刑事责任。

有的案件本来被告人产生了悔罪情绪,愿意承认有罪,但律师却“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极力阻止他这样做。

这种鼓励犯罪人逃避罪责的制度扭曲了是非善恶的道德观念,而恢复性司法则是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从而下决心不再犯。

最后,从刑罚目的角度分析,传统报应主义刑法罚的在于暴力与预防主张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强调施加严厉的刑罚,以威慑或预防未来的犯罪,而恢复性司法改变传统刑罚目的,重建行为前状态,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于和平、永久性地解决纠纷。

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产生以来,恢复性司法至今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恢复性司法的优势是很明显的。

首先,相对传统刑事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

恢复性司法给与被害人一个与犯罪人直接对话的机会,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影响,被告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很大的安慰,大大降低了对犯罪人的恐惧感。

调查表明,大部分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其次,恢复性司法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与正式审判方式程序相比更合乎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可以疏解检察官、法官的案源,从而他们可以集中精力更为重要的事项。

与此同时,社区服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减少了监狱在押人数缓解了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节省了司法资源。

最后,从恢复性司法实践角度看来考察,其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更加明显,犯罪人的再犯率有所降低。

恢复性司法已经成为当今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但这种新的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许多学者对这种新的案件解决方式提出了种种非议。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恢复性司法主张犯罪侵害的是个人的利益而非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解决,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本质,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是不恰当的。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关注,恢复性司法自身的缺点使其缺少相应的程序保障。

由于恢复性司法强调非正式的、以协商和对话为基础的程序解决犯罪问题的重要性,这就使其批评者产生如下担心: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根本没有证明的概念,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样,当当事人双方在知识结构、社会经验等方面悬殊很大时,极易造成表面的自愿而事实上的胁迫,犯罪人可能会被迫认罪。

另外,恢复性司法实践一直排斥律师的参与,缺乏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认为,律师总是习惯以一种好斗的思维方式行事,而且律师并不总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的参与不利于和解协议的达成,所以他们不希望看到律师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但是恢复性司法程序作为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补充程序,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没能得到履行,案件最终将移交正式司法系统进行追诉和审判,这样被告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因惧怕正式的刑事审判而违心认罪。

尽管恢复性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应当看到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这些不成熟问题是属于其自我演进中问题。

可以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恢复性司法程序,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适用的国家也在不断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断寻找最佳方式以使恢复性的矫正方式获得最佳改造效果。

反过来,这种不断的改革也将会深化我们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认识。

三、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启示恢复性司法作为替代法院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通过调解人的主持和调解,使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方案,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

在刑事自诉程序中,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而当事人自愿和解是在缺乏第三方调停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与恢复性司法这种在法官以外的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加解决有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相比,尚存在显著区别。

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因此适用民事诉讼调解与和解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除了自诉案件中的缺陷之外,只注重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对于精神赔偿问题臵若罔闻,显然这与恢复性司法的旨趣相去甚远。

在有被害人参与的公诉程序中,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为强化公诉权的行使,公诉案件本身不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接受调解或达成和解,因此,有被害人参与的公诉程序与恢复性司法有根本的区别。

虽然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程序,但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完全可能的。

与恢复性正义目标一致,追求和谐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特质之一,被西方国家予以“东方经验”用来解决纠纷的调解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拥有国家的各种资源支持,各地基层普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众多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是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的组织基础及人员基础。

实践证明,国家追诉、惩治犯罪是必须的,但非对所有的罪犯都定罪判刑,都关进监狱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对有些犯罪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可能更好。

恢复性司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犯罪问题的新思路。

从修复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长久稳定的角度考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逐渐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如何操作,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表现形式,完全可以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融入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具体操作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包括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程序适用过程中,应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应对恢复性司法方案尤其是恢复性程序适用基本程序性保障措施,保证公平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在两种程序衔接上,案件应先经传统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经法庭查证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转交社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则中止诉讼将案件转交社区处理;恢复性司法方案产生的协议结果上,和解协议应经司法确认,当事人在确认前可以反悔,和解协议一旦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效果,和解不成由原审法院恢复诉讼,但犯罪人在和解过程中的陈述和对和解协议的反悔不能作为事后法庭审判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最后,在调解人员资格要求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社区调解组织,培训调解人员,建立严格的调解人资格认证制度,对调解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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