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xx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7
船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培训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
8
船员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相应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企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6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船舶防污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服务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共441项)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共441项)
一、行政许可类(47项):公路:9项(1-9)、质监:1项(10)、运管:19项(11-14、17-31)、海事:10项(32-41)、航道:2项(15-16)、内河港口:6项(42-47)
二、行政处罚类(318项,编码322,缺144、145、179、180):运政:118项(1-20、95-143、146-178、181-196)、路政:25项(21-36、314-322)、招投标:30项(37-66)、航政:28项(67-94)内河港政:32项(282-313)、海事:85项(197-281)
三、行政征收类(14项):公路:1项(1)、航道:1项(2)、内河港口:1项(3)、运管:2项(4-5)、海事:9项(6-14)
四、行政强制类(24项):公路:7项(1-5、23-24)、运管:8项(6-8、10-14)、海事:8项(15-22)、航道:1项(9)
五、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6项):运管:6项(1-6)
六、行政裁决类(1项):运管:1项(1)
七、行政确认类(6项):运管:6项(1-6)
八、其他类(25项):公路:1项(1)、运管:16项(2-17)、航道:3项(18-20)、内河港口:4项(22-25)、海事:1项(21)
1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权力主体名称: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权力主体类型:行政执法机关
2
3
4
5
6
7
8
9
10。
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存在侵占、损
坏公路、公路《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
省、市、县级交
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
用地、公路附
24
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 通主管部门或 属设施及其他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
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 施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市、县级公路管
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
省、市、县级道
17
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路运输管理机 道路运输企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
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
督
构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
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
2
督检查
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 管理机构
营企业 条;
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
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
九条、第四十二条
实情况。
可编辑
精品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 省、市、县港航 港口(理货)《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门
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可编辑
精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 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省、市、县级交事故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执法文书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一、道路执法(15类)★01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0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04巡游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5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0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0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0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09客运站经营者检查★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1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检查★1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检查14公路执法巡查15道路运输路检路查二、水上执法(16类)★16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8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检查— 1 —19渡口渡运经营人检查20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检查21游艇俱乐部检查★22普通货物、客运、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检查★2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检查★2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检查★25船员服务机构检查★26船员培训机构检查2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28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29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现场检查30通航环境与秩序巡查31水上交通检查三、交通工程建设执法(3类)32交通工程从业单位33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检查34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活动检查(注:★事项,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 2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整改通知书交执整改字(20)号: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我单位。
在问题未整改完毕前,你单位应当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联系人:联系电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专用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通知单位,一份本单位留存)送达回执— 3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执法抄告函交执抄告字(20)号:年月日,我单位行政检查中发现可能与你单位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现根据的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局职责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1)
1、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21)
2、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22)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23)
4、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24)
5、道路运输监管制度 (25)
6、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26)
7、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28)
8、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29)
9、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30)
10、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31)
11、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32)
四、公共服务事项 (34)
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市交通运输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二)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五)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六)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八)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九)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十一)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检查问题清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检查问题清单
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检查多、检查乱、多头检查问题
22 执
法
不
作
为
问
题对投诉处理不及时
23 案件该立不立、立案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4 不按规定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诿扯皮
25 不依法履职,对于客运车辆超员、黑出租、危险品车辆、百吨王等复杂案件视而不见,不积极查处
26 “
一
刀
切
”
执
法
、
“
运
动
式
”
执
法
问
题以运动式执法代替日常执法
27 不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实施普遍停止生产经营、一律顶格处罚
28 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
29 落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不到位
30 柔性执法举措落实不到位
3 1 过
度
执
法
在超限检测站利用闯岗抓拍系统,以违反禁令标志对货车实施处罚
32 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金额,未执行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案不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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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
对行业中央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我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交通运输部
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协调涉及部内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按部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交通运输部
事故发生项目相关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与报告是否准确、有效进行抽查
交通运输部
检测机构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国际海运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5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检查
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对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船舶配员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
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航道法》第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全文
3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1
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12
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
对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产品质量与有关标准的符合情况进行抽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十七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全文
13
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对船舶法定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检查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流程与质量控制、现场评价开展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一级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第三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试验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全文
8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