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考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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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苏通[2013]8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通〔2013〕8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内各增值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2013年度我省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9月份召开年度评审会议,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依据《江苏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18号)
规定的条件申报。

二、报送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个人对照《江苏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符合规定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组织审核。

按照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对初审合格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省内四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通信服务江苏公司及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的。

提升监管能力力助转型发展——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十年监管工作结硕果

提升监管能力力助转型发展——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十年监管工作结硕果
行业 监 管 与 社 会 监 督共 同推 进 。有 监 督 才 有 提 高 。江 苏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不 断 完 善 制 度 建 设 ,牢 牢 把 握 分 析 、考 评 和 问 责 这 三 个 重 要 的 管理 节点 ,强 化 责 任
济社会发展作 出了积极贡献。十年来 , 江苏 电信业各项指标持续增 长,电信业
立 完 善 了服 务 问题 的督 办 整 改 和 违 规 查 处 机制 ,对 违 规 s P进行 联 动处 理 ,加 大
级 市 场 规 范协 调 机 制 。 二 是 推 动各 基 础
企业 自律 , 导企业 签 订相关 自律公 约 。 引
立 和拥有 I 址资 源库 、I 址溯 源系 P地 P地
务 总 量 、收 入 和 电话 用 户 数 等 指 标 稳 居 全 国第 二 位 。截 至 2 1 年 年底 ,电信 业 01 务 总 量完 成 88 亿 元 ,全省 电话 用户 数 2. 8
达 9 5. , 固定 互联 网宽 带 接 人 用 户 05 7万
落实。除出台 《 江苏省电信服务质量 问 责考评办法 》、召开服务例会外 ,还建
论从发展数量 、 质态 、 水平 、 务地方能力等方面都可圈可点 ,有 目共睹。 服
作 为行业监管机构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 ,全力适 应新 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十二五”时期 的形势 ,不断提 高引领 能力,积极推进监管转型 ,全面强化能力建设 ,为 三大集团公司将在江苏投入建设资金共
推动信息通信业 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计15 亿元, 30 全力扪卷 宽带、 融合、 安全、
泛在 的江 苏信 息高 速 路。
电信服务 : 提 升质量 满意消费
逐 步 打造 电信 行业 的 “2 1” 。早 135 在 20 年 ,130电 信 用 户 申诉 受 理 中 01 20 心建 设 之 初 ,江苏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就 提 出 了 “ 造 电信 行 业 ‘2 1 … 的 目标 。 打 135 数 据 显 示 ,20 年 至 今 ,130受 理 处 01 20 理 全 省 电 信 用 户 申诉 咨询 5 85 ,接 11 件 数 达 到 12 . 户 ,分 别 是 20 年 的 3 21 2万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1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8 号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苏通[2009]13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通〔2009〕137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制定《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我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江苏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江苏省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六条我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江苏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现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资费方案(套餐)(以下简称电信资费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电信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电信资费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简化结构、减少数量的原则,方案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选择。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江苏省通信管理局通告2013年第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1.0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通告2013年第1号 2013年1月)为推进我省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2年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状况宽带普及提速工作全国领先。

2012年,江苏省通信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工信部“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各项要求,大力推进“宽带江苏”、“无线江苏”建设。

全省通信业完成建设总投资达312亿元,全省光纤到户覆盖家庭达824万户,使用4M以上宽带接入产品用户达921万户,新增12万个WALN接入点,总数达28万个,公共热点区域无线局域网覆盖规模进一步扩大。

基于宽带和无线网络的智慧城市建设、智慧社区服务、智慧农业发展、智能校车运营等应用给人民生产、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

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全省电信服务总体保持良好态势,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庆通信高峰期间,网络和服务运转正常,公用电信业务接入和接通状况良好,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

党的“十八大”期间各运营企业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确保特殊通信保障任务万无一失。

电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与“满意消费”活动、行风建设、道德教育、民主评议有机结合,在全省电信行业深入开展纠正消费者权益行为专项行动,并取得实效。

一是资费套餐清理工作强力推进,累计清理套餐达5988个,并于2013年1月1日取消全省固定电话区间通话费。

二是热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督促各公司开展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加强对SP合作商的监督处理,共清除不规范在销产品1613个。

三是做好315、517等重要时期行业宣传,树立我省电信行业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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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的考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苏通[2007]2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考评意见(试行)》的通

(苏通〔2007〕203号)
中国电信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现将《江苏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考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对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与考核,全面提升我省通信工程质量。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考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促进各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18号令)和《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苏通[2007]29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认识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对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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