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汕府办[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2〕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自开通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通过各种方式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丰富了网站内容,保障了市政府门户网站正常运转,有力地促进了政务公开,提高了行政效能。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信〔2009〕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共同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发挥本部门和部门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站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二、保障方式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部门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
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区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
各地各部门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汕市财综〔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市财综〔201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华侨试验区、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7〕10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减免情形的,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承办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
(二)建筑类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建筑面积(含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室建筑面积)乘以计费基数计算。
计费基数视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计费基数核定及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按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地下室、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含钢结构)、临时建筑、围墙分类标准评估,形成建设工程的计费基数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汕民通[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民通〔2009〕98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汕头市民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为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汕头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满2年以上(含2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全市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
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在有效期内,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资助、职能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六条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7.11
•【字号】汕府函〔2018〕134号
•【施行日期】2018.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
汕府函〔2018〕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
〔2018〕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广东贫困家庭的收入标准

广东贫困家庭的收入标准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关于制定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广东省的贫困家庭收入标准如下。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广东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一,2020 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如下:
广州市:1680 元/月
深圳市:1860 元/月
珠海市:1650 元/月
佛山市:1590 元/月
韶关市:1380 元/月
湛江市:1230 元/月
惠州市:1530 元/月
东莞市:1730 元/月
中山市:1830 元/月
肇庆市:1380 元/月
阳江市:1280 元/月
茂名市:1320 元/月
江门市:1490 元/月
中山市:1590 元/月
潮州市:1370 元/月
揭阳市:1350 元/月
河源市:1300 元/月
清远市:1320 元/月
东莞市:1730 元/月
汕头市:1560 元/月
汕尾市:1400 元/月
梅州市:1250 元/月
云浮市:1300 元/月
2. 除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外,还需考虑家庭的财产状况。
贫困家庭的认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存款总额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10 倍;
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工程车、出租车等机动车辆;
家庭成员未持有企业股权、股票、债券等;
家庭成员未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总之,这些标准会随着政策调整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认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号)《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临时用地行为的管理,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的违法现象,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地者)经依法批准在特区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因进行临时性项目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以及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暂时可供使用的国有空闲土地(城市道路除外,下同)或集体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特区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
用地者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益、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只能构筑临时性建筑物、附着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用地除工程施工和砂土石矿开采需要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外,一律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用地者在使用期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转让给他人。
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粤民优[2007]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粤民优[2007]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7f7b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50.png)
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粤民优[2007]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粤民优[2007]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分中心:为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精神,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以落实。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的审核及申报程序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分别由所在单位、街道(镇)组织所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填写《汕头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残疾关系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
区县民政局审核后,连同花名册送同级财政局审核确认。
经财政审核确认后,由区县民政局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住院报销及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2•【字号】汕府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第十三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安排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罚没收入。
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汕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
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价[2012]157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监察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完
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
局汕头调查队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
意见的通知
(汕价〔2012〕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业经市
2 / 3
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
(粤价发电〔2011〕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
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
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
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
补贴及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
步。
3 / 3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
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