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doc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学杂费专户续约工作提示一、续约日期详见《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附件)。
二、续约地点水城路68号(长宁区社区学院)1楼三、续约材料清单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注:若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以上3项证件只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4.办学许可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6.若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7.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8.机构公章、法人章等印章9.若机构学杂费存款资金使用有需补充的其他用途,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2套,加盖公章)长宁区教育服务业指导中心 2018.3.27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公司)学杂费专户续约工作提示一、续约日期详见《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附件)。
二、续约地点水城路68号(长宁区社区学院)1楼三、续约材料清单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注:若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以上3项证件只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正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5.若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6.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7.机构公章、法人章等印章以上材料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2套,加盖公章)长宁区教育服务业指导中心 2018.3.27附件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一)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二)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三)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四)。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现有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律意见一、集团基本情况: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
二、面临的政策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实施细则》、《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三、集团面临的选择1、根据政策文件现有民办学校应选择申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
(具体见《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26条)。
正是基于以上规定,集团须明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的性质。
法律建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XXX可以定义为营利性性质,关怀成长协会定义非营利性质。
2、如何区分这二种划分的法律后果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系在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实施前已成立(请根据具体成立时间确定学校分类)。
(1)关于出资人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营利性与非营利的选择,出资人均无权主张出资系个人所有。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里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因此,从法律上分析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对学校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不在属于个人。
学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不同于对营利性组织(如公司)的出资,对公司的出资意味着出资人可获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一般通过股权表现)。
而根据前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2004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业规划、行政审批。
民办非盈利培训机构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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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广州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广大居民的多样化需求,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是指在广州市依法设立,为广州市居民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教育机构的宗旨是为了提供合格的教育培训服务,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学员权益,提高教育水平,维护社会公益。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是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
第六条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代表人,负责与政府、社会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并对教育机构的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七条教育机构遵循透明、公正、互利的原则,与学员、家长、员工和社会其他成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教育机构设有以下机构和部门:管理委员会、行政机构、教务部门、教师团队和后勤保障机构。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是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教育机构的发起人和代表学员、家长、教师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
管理委员会每年选举一届,以多数票通过决策。
第十条行政机构负责教育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招生等事项。
第十一条教务部门负责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学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团队是教育机构的核心资源,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教师组成,负责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机构负责教育机构的设施管理、设备购置、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学员招生、培养与管理第十四条教育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学员的培训内容、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学员档案。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并通过定期考试对学员的学习进展进行评估。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试行,非学科类培训)(辅题:须载明机构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举办者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第四章机构理事会第五章行政负责人(校长)和办公会议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七章机构监事(会)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第十章教职工第十一章学员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章机构与社会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五章技术保障(线上培训)第十六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七章附则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第十五章仅适用线上非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请剔除此章。
序言基本内容要求:1.机构简要办学历程;2.办学理念。
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机构名称和地址(含分教点);3.机构性质和办学宗旨;4.机构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机构中文名称:机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机构地址:(地址应详尽,如: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XX号)机构网址:(如有可填)(以上信息应与机构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机构性质:(须载明:捐助法人)第四条*机构开办资金:(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以一—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一)出资人民币——元,(二)出资人民币——元,以一—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三)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第五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如: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机构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等)。
关于设立教学点的申请培训机构教学点.doc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点申请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凡是申请设立教学点的培训机构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二份(含附件),正式批准后教育部门和培训机构各存一份。
青岛市即墨区××学校关于设立教学点的申请青岛市即墨区教体局:为了XXXXXXXX(设立目的),现申请设立青岛市即墨区XXX学校教学点,具体情况如下:一、可行性论证培训机构总部基本情况(招生规模、师资力量、办学特色、经验成果简介),拟设教学点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与优势、拟开办专业及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周边生源需求等情况等。
二、教学点负责人教学点负责人姓名、学历、董事会职务、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管理经验等情况。
三、办学条件教学点位于即墨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消防手续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四、管理人员及教师队伍教学点共有教职工XX名,其中教师XX名(是否具备教师资格),其他管理人员XX名。
五、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办学活动、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业务,均由青岛市即墨区XX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当否,请批示。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青岛市即墨区XX学校(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理事会关于设立教学点的决议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二、会议地点:XXXXXX三、参加人员:XXX、XXX、XXX、XXX、XXX、XXX四、决议内容:经培训机构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在即墨区XX路XX号设立本培训机构的教学点,由XXX做为教学点的负责人。
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办学活动、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业务,均由本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五、理事会成员签字:监事(会)成员签字: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章)教学点基本情况表教学点负责人简明登记表管理人员一览表开设课程备案公示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样表,内容和上课时间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数量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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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凡是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三份(含附件),正式批准后退还举办者一份。
关于举办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的申请青岛市即墨区教体局:为了XXXXXXXX(培训机构设立的目的等),现申请举办青岛市即墨区XXX学校,具体情况如下:一、可行性论证拟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与优势、拟开办专业及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周边生源需求情况、拟年招生规模、办学形式等。
二、举办者社会组织举办者介绍一下组织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内容。
个人举办者介绍一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等情况。
三、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四、办学条件介绍下拟办培训机构位于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五、内部管理体制培训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组成情况,运行机制。
培训机构内设机构情况,设XX处、XX处。
六、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机构注册资金由XX投入XX元注册。
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介绍一下。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申请单位(人):(章)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机构名称: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培训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青岛市即墨区海贝文化培训学校)。
第三条培训机构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路××号。
第四条培训机构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育人为本,……,……。
第六条培训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培训机构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二)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三)学制:短期培训(四)办学形式:业余(五)办学规模: XX人次/每年(六)招生区域:即墨区或其他区域(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培训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
(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或校长)第十条培训机构首届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理事会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培训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培训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培训机构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理事会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名(培训机构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未设副理事长的不需此条款)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应有理事会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
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理事会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培训机构章程;(三)制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四)审核培训机构预算、决算;(五)决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培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理事会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培训机构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培训机构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只设监事,未设监事会的,不需要本条内容〕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积极推进党建工作,符合设立党支部条件时,积极申请设立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并入选培训机构理事会。
培训机构党支部在培训机构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并及时完成上级党委交给的各项政治任务。
培训机构党支部的职责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的政治领导,按上级党委的要求在本校教职员工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中共党员,组织好党课学习,教育和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在培训机构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教育活动,组织好民主生活会,提高党员素质。
参与民主监督,教育党员带动群众支持校长的工作,参与民主监督,推动民主管理,实行自主办学。
支持校长实现任期内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及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方面工作的正确领导,对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等重大决策,积极参与决策,并要监督执行情况。
加强对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和领导,重视学生的德育工作,督促和参与师德和学生德育的发展,促进师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提高,保证培训机构安全和师生在政治思想方面的健康发展。
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抓好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保持和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六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培训机构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元)。
培训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1、出资者:,金额:…………………………………。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具体写明出资者或出资人及出资数额,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及出资金额)(二)政府资助;(如有,需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七条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第三十八条培训机构基本制度有:(一)培训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第三十九条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一)筹建期超过三年;(二)连续两年未招生;(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五)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