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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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品学兼优的学生。

基本申请条件如下:(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参评资格:(一)在该学年度中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二)学术研究中存在剽窃、抄袭等行为的;(三)考试成绩弄虚作假的;(四)未缴纳或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且未获得学院特别批准的;(五)考评时间段内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存在该情形的,将通报学院党委、团委等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七)其他违规违纪,或给学校、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校级奖励,经费由学校拨付,发放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习的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法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组员为教师代表、教学管理相关负责人等。

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我院有关研究生奖励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了更好地鼓励在学习、科研和实践各个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法律硕士生,保证对参评对象的公平合理性,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分为“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实践”三大类。

每一类测评分别进行,单独设置一、二、三等奖项。

另外,在校表现(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生活表现等)这一测评要素作为此次评选的减分项,而不作为打分项。

新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入学成绩分配指标(推免生与统考生的获奖人数按照总人数的比例确定),金额标准以及名额限定见第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特别奖评审细则23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特别奖评审细则23

目录第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相关文件汇总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1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14)第二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体系架构 (18)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项目设置体系架构 (19)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功能体系架构 (20)第三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项目评审细则 (22)荣誉类奖学金评审细则 (23)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特别奖评审细则 (23)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奖学金评审细则 (25)中国人民大学宝钢奖学金评审细则 (27)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 (29)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创新奖学金评审细则 (29)中国人民大学基础学科奖学金评审细则 (31)中国人民大学国学基础奖学金评审细则 (33)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审细则 (34)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干部奖学金评审细则 (36)中国人民大学文体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38)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评审细则 (40)中国人民大学桑坦德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42)学习类奖学金评审细则 (45)1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45)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48)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51)中国人民大学东方毅奖学金评审细则 (53)中国人民大学费孝通奖学金评审细则 (55)中国人民大学光华奖学金评审细则 (57)中国人民大学蒋震奖学金评审细则 (59)中国人民大学海航.慈航精英学子奖学金评审细则 (61)中国人民大学恒生银行奖学金评审细则 (64)中国人民大学华为奖学金评审细则 (66)中国人民大学三井住友银行奖学金评审细则 (68)中国人民大学三星奖学金评审细则 (70)中国人民大学时尚奖学金评审细则 (72)中国人民大学香港信善奖学金评审细则 (7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76)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奖学金评审细则 (78)中国人民大学农业银行励志成长奖学金评审细则 (80)荣誉称号奖项评审细则 (82)中国人民大学三好学生评审细则 (82)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研究生评审细则 (84)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学生兼职辅导员评审细则 (86)集体奖项评审细则 (88)中国人民大学先进班集体评审细则 (88)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社团评审细则 (93)第四部分附表 (94)中国人民大学荣誉类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95)中国人民大学专项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10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赞助类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104)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公示异议处理流程图 (117)中国人民大学集体奖项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118)2第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相关文件汇总第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相关文件汇总1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评审手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服务;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广大研究生同学能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2、发扬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方针是: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遵循建设,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不断优化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实践、文化等多方面的氛围。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4、加强校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内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以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为主。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参评年度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未注册情况;5、原则上研究生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内荣誉;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并具备以下指标:(1)课程成绩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a、课程成绩的等级全部在B以上,其中A的比例不低于40%;b、如果课程成绩等级有一个C,其余成绩等级应全部在B以上,其中A的比例不低于60%。

(2)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目录详见《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

(3)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可同时申请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1、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2、第二年参评时重复使用第一年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不予再次申请:1、在校期间受到党团纪处分、学校行政处分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2、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资助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资助

2018-2019学年校政字2号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经2018-2019学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9月7日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明确某常设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常设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专业教师。

第五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并根据相关政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奖助基金,专门用于包括学生奖励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

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中央国家机关及部门、北京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

获得奖励表彰的,学校可以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作为配套奖励,奖励方案由学生处研究确定。

第七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八条学生奖励类型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等,并可设立不同的等级。

(一)荣誉称号可授予学生个人、集体或组织,具体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辅导员等;(二)奖学金主要颁发给学生个人,具有荣誉性。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年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获得重大科研、创新奖等。

(二)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博士研究生一学年内需在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论文和成果水平由学院(系)负责认定。

(三)获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均为D级(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学习成绩获得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各学院(系)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系)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

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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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学院(系)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系)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

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系)应予尊重。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系)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后审核批准。

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的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新生获奖等级,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

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九条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信息可依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

其中,学习成绩依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的考试成绩录入结果进行采集;科研成果信息依据在校生随时登录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采集。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

各学院(系)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系)内公示一周,评定结果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3周内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三)研究生可在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所在院(系)提出异议。

学院(系)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研究生对学院(系)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系)和研究生本人。

(四)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各学院(系)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五)研究生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4周内对各学院(系)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经审核批准的名单送财务处备案。

(六)基本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依照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在校生获奖等级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

未获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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