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22日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失效条款文件登记号有效期至1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4日(87)鲁税三字44号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SDPR-2015-02900042018年12月31日2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日(88)鲁税三字12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52018年12月31日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1日(89)鲁税三字13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62018年12月31日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22日(89)鲁税三字40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72018年12月31日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13日鲁税三﹝1989﹞7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82018年12月31日6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13日鲁税三﹝1989﹞98号第二、三条失效SDPR-2015-02900092018年12月31日7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13日鲁税三﹝1990﹞6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02018年12月31日8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鲁税三﹝1990﹞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SDPR-2015-02900112018年12月31日9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1991鲁税三全文有效SDPR-2018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年7月10日﹝1991﹞159号2015-0290012年12月31日10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鲁税三﹝1993﹞107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32018年12月31日11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11月10日鲁税三﹝1993﹞1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42018年12月31日12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5日鲁税三﹝1994﹞1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52018年12月31日1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7日鲁税一﹝1994﹞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62017年12月31日1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5日鲁税一﹝1994﹞32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72017年12月31日1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鲁税一﹝1994﹞36号增值税条款已废止SDPR-2015-02900182018年12月31日16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鲁税一﹝1994﹞51号营业税部分第1、3、4、5项废止,第2项成本利润率核定条款保留SDPR-2015-02900192017年12月31日1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02017年12月31日18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12月8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5号第一、二、三、四、七、八、十二、十四条废止,第十三条第SDPR-2015-02900212017年12月31日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废止19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1995年3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句、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22017年12月31日2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鲁地税流字﹝1995﹞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32017年12月31日2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1995年7月20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第八条废止SDPR-2015-02900242017年12月31日2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1995年7月27日鲁地税流字﹝1995﹞19号第二、五条废止SDPR-2015-02900252018年12月31日2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6年1月22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第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62018年12月31日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SDPR-2015-02900272017年12月31日2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涉外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82017年12月31日2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6月21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13号第三、五、六、七、八、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92017年12月31日2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三条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四条十七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
通知
【标 签】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5-14
【实施时间】2013-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铁路系统各单位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2﹞14号
【发文日期】2002-01-30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函﹝2010﹞10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15 实施时间:2010-3-1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文件精神,现对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路系统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而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2摘要按照铁道部的统一部署,从1994年开始,全国各铁路局先后成立了铁道结算中心。

铁道结算中心作为铁路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办理资金结算、监管内部货币资金收付,承担内部资金调剂和铁路资金集中调度,为铁路经营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本文通过对铁道结算中心成立必要性和具体运作的阐述,分析结算中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结算中心运行机制的对策,为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安全保障。

关键词铁道资金结算中心问题对策一、铁道资金结算中心概述铁道资金结算中心是铁路部门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为铁路单位开立内部账户,办理内部结算,监管内部货币资金收付,承担内部资金调剂和铁路资金集中调度,为铁路经营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铁路是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巨额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由于各铁路局及所属站段所处地域遍及全国,资金极度分散,在资金的使用上也存在时间差,一部分资金被暂时闲置起来,不能得到充分地利用。

这就需要一个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这些暂时闲置的资金集中的管理和运作,在企业各单位之间进行合理的调配。

在这种状况下,铁道结算中心应运而生。

铁道结算中心以铁路局为单位,将各铁路局管内所有单位的资金全部归集起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了资金的规模效应,缓解了资金压力,为铁路经营生产和大型建设筹集了部分所需资金,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成立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的必要性自1994年开始,全路先后成立了铁道结算中心,经过这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创新和改革,作为铁路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铁道结算中心在筹集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资金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1、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模式,运输收入层层上交,运输支出通过铁道部、铁路局逐级下拨,使大量的货币资金在银行间频繁转入转出,造成资金运用的时间差,大笔资金得不到及时利用,同时也减少了存款的利息收入,加大了资金成本。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标 签】税政管理,操作指南,转发通知【颁布单位】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济国税发﹝2007﹞12号【发文日期】2007-01-23【实施时间】2007-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备案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涉及到大多数纳税人。

因此,各基层局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可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落实《通知》中加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

对按规定可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不需审批财产损失)明细表》(附件9),建立企业所得税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纳税人利用财产损失项目,侵蚀税基。

三、为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效性,便于广大税务干部学习和查阅,市局印制了《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读本,将于近期下发至各局。

各单位应优先发放给一线所得税管理人员,确保准确、全面地掌握好政策精神,提高管理质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政审核审批、备案等涉税事项共有16类填报文书(见附表),由市局负责呈印并发至各单位。

各基层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辅导纳税人准确填报申报资料。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办理缴税和发票领购(仅限于收费)业务的公告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办理缴税和发票领购(仅限于收费)业务的公告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办理缴税和发票领购(仅限于收费)业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办理缴税和发票领购(仅限于收费)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人民银行国库核算系统5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国税局要求,自4月25日-30日我市财税库行联网主机停止运行,纳税人如在此期间需办理缴税和发票领购(仅限于收费)业务的,应持现金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12•【字号】鲁财税[1998]58号•【施行日期】199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1998]58号1998年7月12日)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滨州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30号)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沿线各收费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按规定期限统一汇总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手续,缴入省级金库。

对其在1998年6月1日以前欠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集中清理,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清。

二、对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缴纳的上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财政厅按年返还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全额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年度终了,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报返还期财务报表、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查核准后办理返还手续。

三、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沿线各收费单位(处、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所需用的专用定额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具体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地税系统2005年度行政事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地税系统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问题的通知【标 签】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地税发﹝2005﹞108号【发文日期】2005-11-08【实施时间】2005-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济南、青岛),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4]3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应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其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收取的μ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应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由于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暂时不能给全省地税系统所有收费单位编制执收单位代码,现将2005年度全省地税系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问题明确如下:一、2005年度全省地税系统以各市地税局为单位统一使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名称进行缴库。

各市地税局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后,全联加盖市局公章,到当地银行代收费网点办理缴库于续。

二、2005年暂采取于工填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其中执收单位名称填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执收单位编码暂不填写;缴款人填写xx市地方税务局项曰:编码、项目名称分别填写缴入国库的执收项目编码和名称,编码00-53299对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编码00-53309对应税务发票工本费,编码00-53319对应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省地税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分发至各市地税局。

兰、全省地税系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人省级国库后,纳入预算管理。

由省地税局对有关印刷厂和市局进行统一结算。

各市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将2005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分项目缴人国库。

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出现滞留、挪用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局将严肃处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的
批复
【标 签】财产行为税,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6﹞115号
【发文日期】2006-08-18
【实施时间】2006-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几个问题的请示》(聊地税发﹝2006﹞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

对大连卓越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南人民商场五星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商场(聊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可在聊城市缴纳。

二、房屋免租使用期内房产税的缴纳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由山东济南人民商场五星百货有限公司缴纳房产税。

三、地下商场所占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地下商场的地上部分为市民休闲广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鲁地税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30号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税款征收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之前,我省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征收,差额部分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低于省局确定的征收率。

二、发票使用问题。

在全省启用新货运发票之前,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业务继续使用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单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继续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但该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地税部门不录入“发票清单”。

以上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由于原货运发票未设计“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识别号”、“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等栏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可将上述项目填开在“备注”栏,并加盖标有税务机关代码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将“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填开在“备注”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缴纳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
【标 签】济南铁路局,资金调剂业务,缴纳营业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1﹞346号
【发文日期】2001-11-27
【实施时间】2001-1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济地税
发[2001]131号)收悉。

关于济南铁道结算中心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济南铁道结算中心是济南铁路局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在内部资金调剂过程中,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可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的规定执行,即:对济南铁道结算中心向济南铁路局内部用款单位取得的资金占用费,不征营业税;对济南铁道结算中心向多种经营、工附业和工程公司等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