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交融——从有限司法变更权谈起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冲突与平衡论文

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冲突与平衡论文

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与普通企业不同,上市公司要受证监会的监管,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中就面临行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问题。

本文拟就上市公司重整案例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系统化的展示两权的之间冲突、分析其中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司法权行政权冲突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公权与公权冲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重整计划的批准等事项须由法院裁定,因此必然存在司法权。

由于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重整往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股份变动和重大资产重组,按规定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另外,如重组方为境外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可见,重整计划草案往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既涉及司法权,也涉及行政权。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体现(一)行政审批与法院裁定的先后顺序往往存在矛盾对于行政审批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孰先孰后,行政部门和法院往往存在意见分歧。

如在s*st星美破产重整案中,战略投资者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才能取得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这涉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作为s*st星美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鑫以实业作为战略投资者为s*st星美提供了用于偿债的现金。

由此,鑫以实业成为s*st星美唯一的债权人,如何保护这部分债权成为鑫以实业关注的重点。

尽管破产重整有让渡股票的安排,但其仍须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的核准,可能再次引发争端与纠纷。

因此,最终出台的重整计划草案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商务部批准作为偿还债务的一个附加条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两步走”较普遍上市公司重整中资产重组与重整程序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即重整程序中制定并通过的重整计划专注于解决债务重组事项,对资产重组事项只做原则性表述,不影响或者较少影响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

这种分两个阶段完成“借壳上市”的模式,简称为“两步走”模式。

*st偏转同时发布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在行政活动中,法院是任何权力的使都需要(二)制度上,司代具体行政一旦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诉》(二)诉1.第2.(在缺陷。

1.法院的存在不合理之处。

时法院在司2.行政法专业性值得商榷。

需要的,这里三、我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系存在问题之成因分析 一)行政诉讼制度建立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会国家权力一直949新中建立之制度非常XX 年月1日《诉讼来了(法制观念相对落后 在,自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工具的影(三)制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和行政权是国家权方面,行政权侵犯另一,司法权侵四、正确处政(一)区别行政诉讼因此,(二权法最终这一基本原则。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套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规定人另一,行政权涉及范围十分。

行政诉讼中,。

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

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

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1],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后,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或维持原判,或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

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

一、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

其原因一是由于行政机关不是单一地作出决定,而是解决民事争议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双方法律关系而是三方法律关系。

一方面包含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包含纠纷双方当事人与作为裁决者的行政机关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由于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等其他行政司法活动,表现在它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本特性。

因而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出诉讼应当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出民事诉讼。

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与因双方法律关系引起的一般行政诉讼不同。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行政裁决诉讼中必有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存在。

由于行政裁决诉讼涉及原争议双方当事人,若他们同时主张行政裁决违法错误,便出现了共同诉讼局面。

例如,甲、乙两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作出裁决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县政府确权错误,该土地使用权应归自己享有,要求法院纠正县政府的错误决定。

在该诉讼中,甲便成为第三人。

2.由于诉讼涉及到民事争议的解决,应允许法院在审理中必要时可援引和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如允许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法院有权进行调解等。

浅谈涉矿民事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和协调

浅谈涉矿民事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和协调

浅谈涉矿民事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和协调罗小民;袭燕燕;孙映祥【摘要】探矿权采矿权具有行政许可和用益物权双重属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矿业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往往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要求产生冲突,既容易造成判决执行不利和管理不顺畅,也容易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律关系、法律效力,并参考土地、房产等相关不动产管理中处理类似问题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协调涉矿民事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相关建议,即从体制顺畅、程序顺畅和意见协调顺畅三方面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促进矿产资源管理优化。

%Mining rights have dual attribute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nd usufructuary right .In practice , mining right adjustmen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by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often conflict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requirements , this is likely to cause inconvenience , and easy to infringe on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b-ligee .To solve above problems , this paper analyse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legal effect , and refer to the related laws dealing with similar problems in the land, housing property and other real estate management .Finally, we put forward the approvals for coordination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civil cases in -volved in mining industry , which is, focus on perfecting of the system , reasonable procedures and effective coordination work , to promote the optim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期刊名称】《矿产保护与利用》【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5页(P1-5)【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权;司法权;冲突【作者】罗小民;袭燕燕;孙映祥【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1;F205现代国家权力分工体系中,司法权、行政权之间是一种平行、监督、制衡的关系。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1)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1)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1)关键词: 行政诉讼制度/权力配置/具体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内容提要: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陷于困境,关键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不顺。

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过于集中的地方党权,人、财、物受制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完善的行政诉讼法,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身陷困境的主要原因。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行10余年来,对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一系列原因,学者们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指出的“原告不敢告,被告不让告,法院不愿审”[1]的行政诉讼状况,迄今仍未见多大改变。

行政案件“一低、四高、一难”现象(即受案数低、撤诉率高、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和申诉率高及执行难),已使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信心”受到重创。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法既是“民告官”之法,也应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之法。

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下简称两权关系)如何,不仅决定着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决定着司法权能否有效监督行政权,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兴废存亡”。

因此,两权关系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把握这一问题,就把握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

一、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是问题的关键一国两权关系如何,关键在于政治体制中国家权力的配置。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权力只是人大领导下的权力分工,而不是权力分立。

[2]通常用语中,与“分工”紧密联系的是“合作”,而与“分立”相提并论的才是“制衡”。

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分工合作”关系的定位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自然延伸,因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体制之下,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有着共同的专政对象和专政目标,强调在权力分工的同时加强合作势在必然。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权力机关,它们在法治社会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权是指国家依法审判案件、保障公民权益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政务、保障社会秩序的权力。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司法权与行政权相辅相成。

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制约。

司法权依靠行政权的执行,才能保证裁判的结果被全面实施。

而行政权则需要司法权的监督和裁决,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运行需要相互的协调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其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需要明确。

司法权和行政权虽然相互联系,但也需要明确各自的边界和职责范围,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冲突。

司法权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裁决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行政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务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两者划分清晰,相互独立,才能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另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体现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上。

司法权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

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权的错误行为进行裁决,还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明确的法律界限。

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还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独立性和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权的干涉和操控。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行政指令的影响。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然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也面临一些挑战。

在一些国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和操控依然存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真正地保持公正和公平,法治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权力的碰撞:司法独立与行政干预的较量

权力的碰撞:司法独立与行政干预的较量

司法和行政干预之间的权力碰撞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它涉及到法治的核心原则和制衡的机制。

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中,司法和行政部门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并且相互制约和平衡。

司法的主要职责是解释、适用和维护法律。

司法系统通过审理案件、判决案件以及执行判决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作用,以便对所有人进行公正和平等的裁决。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部门有时会试图对司法程序进行干预。

这可能包括行政部门试图操纵司法决策,干预司法程序的进行,或者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

这种干预可能是因为政治压力、腐败、权力滥用或其他因素。

当司法和行政干预发生冲突时,一些重要的权力较量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包括司法独立性、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和司法执行力。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其他权力机构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性保证了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遵循法律和正义,而不受外部干预或压力的影响。

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政府和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

行政部门不应干涉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应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

权力分立原则是确保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制衡和平衡的机制。

司法和行政部门应该相互独立,并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行政部门不应越权干涉司法程序,而司法机构也不能滥用权力侵犯行政部门的职权。

司法执行力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的能力和效力。

如果行政部门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违反判决,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司法执行力的保证是司法权力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尊重法治原则、维护权力分立和加强司法执行力,能够平衡司法和行政干预之间的权力碰撞。

这需要立法、制度、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司法制度和防范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为视点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为视点

个银行的信用危机 , 往往会动摇公众对整个金融
体系信用 的信心 , 发生连锁挤提现 象 , 容易 引发
金融危机。更为严重的是 , 当金融机构不能按期 支付企业存款的时候 , 也会影响到企业间按合同
履行 到期支付的义务 , 致使企业之间的债 务链条
中断 , 由金融危 机引发经济危机 , 最终导致社会
托投 资公 司被 广东 发展 银行 收购 为代表 。还有许
多支付 困难的金融机构通过此 种方式使债务问
题 暂 时得到 了解决 。当然 , 组 、 重 购并或 改制 应是 自愿 的 , 但我 国都 带有 行政性 要求 , “ 郎配” 有 拉 的 味道 。海南 发展 银 行被 关 闭 的原 因之 一 , 是按 就
( ) 一 金融监管机关的职责定位不 明, 且缺乏 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 的配套机制 监管机关负责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 、 日常监
管 和市 场 退 出 的一 系 列 监 管 。但 目前 与 市 场 准 人 和 业务 方 面 的监 管立 法 相 比 , 场退 出的 监管 市
并或改制 , 由新 的公司承接债权债务 。以中银信
是大量 的债权人。 当一个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
时, 存款人为了防止资金损失 , 必然拥到银行挤
提存款 , 而银行的资金被用 于贷款 , 很难提前收 回, 就会产生流动性 支付 困难 , 出现支付危机 。 一
收 稿 日期 :0 6 0 - 8 2 0 - 4 1
作者简介 : 高文艺( 9 0 )男 , 17 一 , 河南平舆人 , 法学硕士 、 经济师 、 在中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 处任职 。

个金融机构不能归还公众存款时 , 受损失 的则
承担债务。以处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为 例, 中央银行动用了若干亿再贷款 , 基本上保证 了 债权人本金的兑付。许多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算的 金融机构 , 由中央银行 向地方政府专项贷款 , 先 用 于偿还被关闭金融机构 的债务, 地方政府每年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限 司法变更权 的缺 陷 二 有
益。
基 于上述观 点 , 学界提 出了诸如把 司法变 更权 的权 限范围 法 扩展 到诸如行政合 同 、 行政补偿和劳 动教养争议 的案件 中等 建议 。
( ) 疑 的 实质 三 质 上述观 点 的提 出, 要依据 的是分 权制衡 理 论 。 主 这个 理论对
题 的 出现 , 界对于 有限 司法变 更权 的质疑 日益 突显 。 各
山林 、 矿产 等资源 的所 有权 或使 用权 的 司 法变更 权源 自法 官的 自由裁 量权 。在 刑事 诉讼 和 民事诉 决 如行 政机 关对 土地 、
行 人 讼 中, 法官针 对具 体案情都 享有 不 同程 度 的 自由裁量 权 , 尤其 在 确认 处理 决定 , 政 管理相对 人对 处理 决定不服 提起 诉讼 , 民 只 民事诉讼 中法官拥 有广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 在行政 诉讼 领域 , 但 人 法 院审理后 根据行 政诉讼 法的规定 , 能作 出维持 或撤销 这两种 民法 院行 使司 法变更 权的 范围和 条件 受到 了比较严 格 的限制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方式 的判 决 。 这样 的判 决是 不符合 司法最 终干 预 原则 的。 四, 第
依照行政 诉讼法 第 5 条 的规 定及相 应解 释来看 , 4 第一 , 政诉讼 有 限的司法 变 更权 不利 于及 时有效 地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行 法规定 的八种类 型的作为 可诉具 体行政 行为 , 中六种 是属于 不 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规定法 院有 限度地适 用变 更权 , 其 使行政 处理 这类 服 行政 处理 的( 中三种 是不 作为 行为)二种是 属 于不服 行政处 案件法 院无权 适用 变更权 , 其 , 行政机 关 滥用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为 就受 势 罚的( 包括 强制措 施)人 民法 院只对 上述两 种类 型 的行政处 罚才 不到有 效的 约束和 及时 纠正, 必损 害行政 管理相 对人 的合 法权 。 拥 有司法 变更权 , 也就 是说 , 司法变 更权 仅 限于行政 处罚, 适用 不 于其他行 政行为 。 次 , 须是行 政处 罚显 失 公正才 可 以判 决变 其 必 更, 对行政 处理没 有显 失公正 的则 不能判 决变 更 。 因此 , 理论 上 , 我 们把这 种司法 变更权称 为有 限 司法变 更权 。
关键词 司 法权 行 政权 有 限司 法变 更权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90-3 .2 10-5220 )72 60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至今 己施 行 了 2 年 , 在全 混合一起 的行政 处理 中错误部 分的一种法 律手段 , O 其 是缓和 行政 争 协 民关系 的一种 方式 , 是避 免循环 诉讼 , 克服 诉讼 障碍 国范围 内普遍 确定 了“ 民告官 的诉讼 制度 , 行政 机关 的具体行 议 , 调官 、 将 政 行为 纳入到 司法 审查 的轨道 ,提 高 了人 民政府 依法 行政 的意 的重 要途径 , 也是人 民法 院对行政 案件审理后 出的一种最 终处理 识, 规范并监 督 了行政机 关 的行政行 为 , 保护 了公 民、 法人和 其他 结 论 。 完整 的司法 变更 权可 以直接地 、 正地体现 司法 最 终干预 真 有利 于更 好地保 障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于行政 程序 , 相对 司 组 织的合法 权益 。但是 , 随着我 国法 治建 设进 程加快 , 社会经 济 原则 , 的不断发展 , 民、 公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法 律意 识的增 强, 各项 改革 法程序 的独立 性 、 正性 、 益的无涉 性等特 点, 以使法 院在冷 公 利 可 第三 , 某些 行政 纠纷 的解 决还 事业 的深入 ,行政 诉讼法 》 《 的不足 之处 日益 凸显 , 中, 其 对有 限司 静 的气 氛 中作 出客观 公正 的判决 。 法变更 权 的质 疑是令 人深 思的 问题之 一 。

只能在 使用 司法 变更权 的情形 下才有可 能进行 , 于解 决某些 正 对 确和错 误成 分混 合的行 政决 定必须 使用 司法变 更权 。0 是 , 但 立 法时把 司法变更 权仅 限于行政 处罚这一 范 围内, 致使在 审判 实践 中出现对 一 部分行 政处 理案件 , 民法 院 的判 决成 了 “ 议 函” 人 建 ,
客观来 说 。 行政 审判 中赋予 人 民法院 司法变 更权 , 于实 现 法 学界 的影响 可谓 根深蒂 固 , 对 其源 头可 追溯 到古希 腊 。 亚里士 从
行政 诉讼 的 目的发挥 了非 常重要 的作 用 。但 随着 实践 中相关 问 多德 提 出著名 的政 体三要 素论 ( 事、 政 、 议 行 审判 ) 到波 里 比阿发

对有 限司法 变更权 的质 疑
( ) 限司法 变更权 的含 义 一 有 司法 变更权 是指人 民法 院在行 政案件 审 理终 结后, 查 明 根据
的事实和 法律规 定, 决改变行 政机 关 的行政 处理决 定 的权 力 。 错 误行 政行 为得 不到 及 时纠正 ,争议 不能通 过 判决得 到 最终解 判 0
2 7(中 ) 009.
论司 莹权 与行政权 的 : 中突 与 交 融
从 有限 司法变更权谈起
过 洋
摘 要 有限司法变更权在《 行政诉讼法》 实施过程 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对它的质疑也令人深思, 司法变更权之争反 映 出现代 社会 司法权 与行政 权之 间的 矛盾 和冲 突. 分权制衡 学说 基础上 , 在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冲 突的多元化 和 复杂化 , 利益 本 文试图改变过去强调对立抗衡的视角, 从权力交融与渗透的角度去思考这一问题 , 并为其解决寻求出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