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性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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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司法独立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人权的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中的司法独立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

它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操控,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独立的组织结构:司法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机关,拥有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系统。

2. 独立的法官: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

3. 独立的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应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赋予极高的重要性,它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确保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维护了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保障公民权益: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执政者权力:司法独立起到了制衡执政者权力的作用。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对执政者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确保执政者合法行使权力。

4. 增加国家稳定和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保证法律的平等适用,增加了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三、司法独立的挑战与问题尽管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并具有重要性,但在实践中,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政治压力: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政治干涉和压力,导致司法独立受损。

政治干预会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2. 财政依赖:司法机关在经费方面往往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受到财政影响,降低司法独立性。

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

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

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作者:李宗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形式和权力在民的集中体现,行政权和司法权同属于人民公权的执行权,司法权侧重执行权中的判断,行政权侧重执行权中的管理。

长期以来,人民公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不能严格依法行使,导致人民公权弱化,司法权过度依附行政权的局面。

因此,应该进一步理顺宪政规定的权力间相互关系。

关键词人民公权行政权司法权作者简介:李宗才,山东省嘉祥县人大办公室,科员、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48-02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人民公权产生的亚权力,人民公权处于权力层级“金字塔”的顶层,高于行政权、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同级同层。

一、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决定权力大小人民公权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所有社会人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包括终极决策权、社会立法权、社会人事任免权等,处于权力“金字塔”结构的最顶层,其表达形式有一切权力、国家公权力、人民主权、广义立法权等,人民公权最具抽象性、理想性。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看作是人民公权的代行。

党派权是不同阶级、阶层、社会团体谋求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而维护和扩大其阶级利益的权力,处于权力“金字塔”等级中的第二层,具有现实性、主导性和广泛影响力。

党派所代表的阶级、阶层范围越广,力量越强,就越容易取得社会统治地位,其权力就越接近人民公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人民公权的执行,从更深意义上说是党派权的延伸,处于权力“金字塔”第三层,具有直接性、可操作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视作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执行机构。

二、人民公权大而不强的几点原因(一)人民公权完全在党派权主导下确立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封建地主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代表、封建军阀、农民阶级、工人阶级等,都试图建立自己的政权,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与演进,以中国共产党为首的各党派终于在1949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此时的政协首次按照各党派实力组成行政机关。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的含义。

行政权,通俗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从权力的内容来讲,行政权包括了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和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

司法权的含义。

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成为独立的权力形态,开始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

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运作模式截然不同的权力。

行政权以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目标,在专门研究行政权如何运作的行政管理学从政治学分离之初,就是以效率作为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其后行政管理学理论虽经历多次演进,但还是以如何更好地完成既定管理目标――“追求效能、效率以及经济的最大化”为运作模式。

而司法权的目标则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它通过个案审理,通过保护个体的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的正当性、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以及平等理念。

因此,出于对个体权益保护的偏好,司法权的运作模式更偏向于抗辩式,即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由对立双方提出事实程序来证明本身立场的正确性,这一程序固然带来相对的公平,但也会造成程序的繁琐和低效率。

另外,司法权由于过于追求逻辑上的严密性和法律上的合乎规范性,从而囿于一个相对自我封闭的圈子中,对于裁判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和由此引发的制度成本便无法过多顾及,这与行政权所要追求的目标往往存在矛盾,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司法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那么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就可能被堵塞,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且公正无私的,如果司法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法律的执行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完全脱离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的本质。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强烈呼声和舆论压力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面临更多的考量和挑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各种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规定。

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更多地强调防患于未然的管理。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践不清,出现了司法权代行政权的现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清的问题只存在于行政诉讼这一特别领域。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给出判断,并最终通过裁判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而只存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结果的评价。

二者的界限实质上是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去评价行政权的行使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其次是对这种判断的处理,这种处理主要通过裁判的形式进行。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之行使是必要的,而且这种审查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完美,一般都存在利弊两方面,我们姑且将这种影响归为行政诉讼制度中司法权审查的弊端之一。

最新-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精品

最新-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精品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司法人员以司法机关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行使司法权,不强调司法人员的独立;4、独立的有限性。

司法权的技术性独立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独立,是在人大监督下的独立,是从属于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条件下的独立,不是充分的独立。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注释 :
①参见孙丁杰主编 《: 反金融欺诈与金融诈骗》,中国检察出版 社 ,1995 年 7 月 ,第 764 页 。
②λξ λψµζ µ| 参见 John F. Markey “: Meney Laundering An Investi2 gator’s perpective”,Criminal and Civil Investigation Handbook ( second
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表现较微妙 。联邦最高法院的 法官虽然由总统提名和任命 ,但是要经过参议院同 意 ,参议员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可以施及法官和首 席法官 。与此相反 ,法院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司法 审查权 ,联邦法院既有权对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审查 ,又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作 出解释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则表现较为突
⑥1970 年 10 月 27 日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银行记录和国外 业务法》,该法第一章和第二章为《银行保密法》。由于涉及到该法 的合宪性问题和财政部执行该法的能力问题 ,直到七十年代末美国 政府才开始施行该法 。
⑦λω参见黄道秀等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96 年 12 月 ,第 378 页 ;第 10 页 。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分工更加细密 ,国 家管理日趋复杂 ,客观要求改变封建国家那种权力 格局 。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 中提出了分权学说 ,促进了国家权力的分化 。英国 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认为 ,为了防止滥用国家 权力和出现专制的现象 ,应当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 、执行权和联盟权 。执行权严格地说就是执行法 律的权利 ,它既包括行政权 ,又包括司法权 ,但是在 洛克的笔下多是指行政权 。至于联盟权 (外交权) 则 是属于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 ,洛克的分权理 论强调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还未论及到司 法权分立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洛克所处 的那个时代 ,立法权属于议会 ,由资产阶级掌握 ,而 执行权属于贵族 ,由君主控制 。洛克强调立法权高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王梦园【摘要】新行诉解释规定对复议决定实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这就引起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的深刻讨论.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新高度,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正不断扩展.行政复议权来源于法定授权,其行使需要司法控制本无可非议.但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亦存在界限,过度强势的司法控制有违权力相互监督和制衡的立法初衷,司法审判权不宜过多地介入行政领域.如何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德国的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2【总页数】5页(P19-23)【关键词】行政判断;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作者】王梦园【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①(下文简称新解释)。

新解释结合实务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修改和完善,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和被告资格、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结果的认定等涉及新行政诉讼法重大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界定。

新解释的出台结束了之前司法解释并存适用、互相冲突的尴尬局面,对于地方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统一理解和定纷止争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新解释的施行,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比如新解释第135条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就引发了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问题的争议和讨论。

复议机关身后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代表的司法权之间的博弈,其背后蕴藏着许多可供挖掘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争议的引发和探讨原先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复议机关所做的维持决定只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只承担审查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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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灿 I,还是就其对制 度结构 的影 响来说 都是如 二 此 。 乏与西方政治思想 的另一重 大支柱——代议 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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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权的独 立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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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璃 日期 】2 1 -1—1 ;修改 日期 :0 0 1 — 0 00 0 0 21- 2 3 【 作者箴 介】凌 小凤(9 4 )女 , 16 ~ , 四川成都 人 , 阿坝 师专音乐舞蹈 系副教授 , 主要 研 究方 向: 思想政治教 育。
律体 系解决这种现代 性潮流 的不 同路径及 曰应方式 , 对我 们 国家权 力理论构 架下的行政权 和司法权定位 给予参考。 【 饕键词 】独立性 ;权 力分立 ;自由裁 量 ;司法审查
: 中圈分类号 】 9 8 D 0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 1 2 2 1 ) 卜 06 — 4 0 8 44 ( 0 10 0 2 0
于 这 坪 的 独 立 性 , 绎 出解 决二 者 独 立性 冲 突 的 不 同 出路 , 产 生 了 不 同 的 制 度 设 计 、 排 以 实 现 人 类 共 通 的 价 值 构 想 和 追 求 。 在 行 政 权 演 也 安 没 有 违 ; 诵反 而愈 发 强 大 的今 天 , 政 机 关 也 享 有 了较 多的 自由裁 量 空 间 , 章 试 图 从 两 种 权 力 独 立 性 的 不 同之 处 入 手 , 展 示 两 大 法 衰 行 文 并
分 为 有 常 设 机 构 代 表 行 使 的 立 法 权 、君 主行 使 的 针 对 国际法事 务 ( 防、 政 , 谓 的外交 权) 执行权 , 国 财 所 的 以 及 法 院 处 理 民事 、 事 在 内 的 司法 权 。 德 斯 鸠 分 权 理 刑 孟
论 的 特 别 之 处 在 于 ,限制 权 力 集 中 的 目的不 仅 是 为 了
(、 1 阿坝 师 范高等 专科 学校 音 乐舞蹈 系,四川 郫县 6 14 ; 17 1 2 成都 青 白江 区人 民检 察 院 ,四川 成 都 6 0 0 ) 、 13 立性 由分权 理论 衍生 而来 , 是被 完全认 可和尊重的 。不 同法 系的 国家应对
划 分 国 家 权 力 的 任 务 ,而且 是 为 了保 护 人 类 的 尊 严 和 自由, 以及 自由 的宪 政 。 现 在 通 行 的 所 谓 立 法 权 、 政 行 权 和 司 法 权 的 “ 权分 立 ” 制 首 先 在 宾 夕 法 尼 亚 州 宪 三 体 法 (7 6 中作 了规 定 , 来 是 美 国 18 I7 ) 后 7 7年 宪 法 , 此 从 之后 ,三 权 分 立 ” 为 宪 政 国 家 的 一 般 结 构 原 则 . 政 “ 成 行 权 随 同立 法 权 、 法 权 等 国 家 权 力 及 其 “ 立 性 ” 此 司 独 由
0 权 学 说 在 现 代 国家 制 度 一 直 是 最 重 要 的 ,无 论
关 系 中,权力分立论或权力分立制有时 也有可能制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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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意 义 上 行 政 法 治 的 基 础 是 宪 政 的 出现 、产 生 及 制度 发 展 , 政 作 为 一 种 国 家 政 治 的 图景 , 所 意 宪 其 蕴 价 值 , 括 正 义 、 包 自由 、 等 和 公 正 等 , 疑 是整 个 平 无 人爻 牡 会所 要 追 寻 和达 到 的 核 心 价 值 层 面 ,而 后 的人 类 社 会历史 也是 紧紧 围绕 这一 套 价值 予 以发 展和叙

政权具有 了当然的独立性 ,权力划分重在解 释法律 保
留即 议 会 保 留 、 治 保 留 、 政 保 留 和法 官 保 留之 间 的 统 行
司 法 ) 并 试 图 考 量 其 所 属 的 职 能 ,1 , [ 2 Ⅲ锄 洛 克 在 总
紧 张 关 系 , 其 关 键 是 纵 向的 、 向 的 ( 能 、 事 和 结 而 横 职 人
第2 8巷 第 1期
Vo128 . NO. 1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0URNAL OF ABA ACHER TE S C0LL GE E
2 1年 3 月 01
Ma . 01 r2 1
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司法权与 行政权独立性及其关联
凌 小凤 ,胡渠 凡 ,梁 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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