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考核工作,依据《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苏城市整治〔2014〕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宁建质字〔2017〕1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考核。
第三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轨道站)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申报受理、考核、综合审查、公示。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按施工标段申报,范围如下:(一)车站、区间土建工程、轨道工程、车辆段/停车场工程(房屋建筑、站场);(二)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造价为2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四)造价为4000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共同发包工程;(五)单体房建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控制中心;(六)单体房建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主变电所。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意愿自主确定是否创建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有创建意向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报监时明确创建目标(目标分为市级、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两类),并在工地现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区域对创建目标进行公示,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制定创建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方案报送轨道站备案。
第六条轨道站组织对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申报单位及工程信息予以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申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85%,且工程风险全部施工结束后,填写《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审查申请表》(附件1),征得建设、监理同意后,报轨道站申请综合审查。
第八条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发包给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区域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申请综合审查前还须征得该施工单位同意。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2021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为了统筹跨市域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镇江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域运行的轨道交通,其列车车厢内部的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跨市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应当遵循协调统一、联动共治、依法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三、本市人民政府会同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跨市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四、本市人民政府与跨市域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相应管理权限,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3)第三章工程设计 (5)第四章工程施工 (8)第五章第三方监测与工程监理 (10)第六章应急管理 (12)第七章监督管理 (13)第八章法律责任 (15)第九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活动,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风险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场管理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让业务。
第六条【培训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安全质量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第七条【安全设施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26•【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2008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南京市地铁是我省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线,地铁的建设与运营,对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环境,方便市民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国家对轨道交通尚无专门立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规予以规范。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该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的管理体制,规定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相关程序和制度,加强了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和运营秩序维护。
条例在规范运营管理、确保乘客权益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允许免费携带折叠好的自行车进站乘车等,这些规定较好地处理了运营秩序维护和乘客权益保障的关系,有些在全国尚属首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南京地铁乘客乘车须知

南京地铁乘客乘车须知一、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秩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守册。
三、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客。
越站乘车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
超时乘车的,出站时按全程最高票价补缴票款。
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4倍票款。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客,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五、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六、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及盲人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线路,持有并使用有效的南京“金陵通”学生卡(一卡通学生卡)的中小学生享受5折票价的优惠,上述人员应在购票、乘车或运营单位有关人员要求时出示有效证件。
七、赤脚、赤膊、油污一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病传染者、精神病患者及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上车。
八、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和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列车时,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二)携带猫、狗等动物和危及运营的飞行动物;(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四)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五)讨乞、卖艺、躺卧;(六)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十、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序侯车,文明乘车,自觉维护站内和列车秩序。
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十二、乘客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应远离车门,不得用手拉开车门。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0页(P1-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39.5
【相关文献】
1.支持轨道交通发展切实维护乘客权益——《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综述 [J], 谭彪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J], 王志一;;
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轨道交通的若干意见[J],
5.南京市:文明养犬将写入《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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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2•【字号】宁政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工局2008年6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方职责,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市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及时联动,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协调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地抓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真正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市建委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地铁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督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职责,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形势,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规定(2014年版).doc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规定(2014年版)1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规定(2014年版)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九月目录1 总体要求(1)2 材料及实体检测项目和频率(3)3 功能性检测(29)4 检测中心主要检测内容(31)5 监理单位平行检验项目及内容(35)6 附则(36)附表1 车站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汇总表(37)附表2 暗挖区间质量检测内容汇总表(39)附表3 盾构区间单位工程划分表(41)附表4 高架区间单位工程划分表(42)附表5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平行检验要求及项目(44)1 总体要求1.0.1 为加强南京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设计文件中提出的质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质量检测包括施工检测单位、检测中心、专项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内容以及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施工单位验证性检验。
1.0.3 施工检测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100%频率进行试验检测(部分专项检测项目除外),主要检测项目如下:1材料检测主要项目1) 混凝土及原材料、钢材及钢筋接头;2) 砌体材料、钢结构材料、预应力材料、防水材料;3) 基坑回填、路基及路面工程材料;4) 轨道工程材料;5) 机电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等。
2 实体检测主要项目1) 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预应力结构检测(强度、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挠度);2) 地基基础:地基土、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成桩质量检测(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桩身砼钻芯检测、超声波检测),单桩承载力(高应变动力检验、静荷载检验);3) 钢结构工程质量(焊接、制作、安装、涂装、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检测;4) 隧道区间工程质量检测;5)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3 功能性主要检测项目1) 通风空调系统检测;2) 室内环境检测;3) 车站及道岔区照度检测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1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推进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轨道交通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2〕46号)相关精神,促进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机制,现就我市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制定意见如下:一、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意义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引导产业结构转型与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引导城市开发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加速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是进一步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压力和加强轨道交通运营收支平衡的有效途径,对提升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坚持轨道交通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发展,按照市场化、集约化的基本思路,完善政策配套,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功能结构的优化提升和轨道交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轨道交通功能、收益和效率的最大化。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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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1 页 共 28 页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Nanjing rail transit regulations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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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3 页 共 28 页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4 页 共 28 页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人民的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本市实行轨道交通土地规划控制制度,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集约利用、高效开发的原则,根据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需要,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控制方案。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5 页 共 28 页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
第十二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6 页 共 28 页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经市人民的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7 页 共 28 页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8 页 共 28 页 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9 页 共 28 页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施工工程确需穿行既有轨道交通隧道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10 页 共 28 页 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