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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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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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大学经济法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交叉领域的学科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经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等价、自由竞争和保护竞争;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价格和量等。

二、民法1.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返还、补偿、排除妨碍和赔偿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提供物品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2.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法、真实、确定、有条理和合法程序的原则;3.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履行和解除等。

四、劳动法1. 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3.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解除、终止和解散等。

五、公司法1. 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 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份。

六、金融法1.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2.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3.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反洗钱等义务。

七、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2.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 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反垄断法1.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2. 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3. 反垄断法对违反者实行监管和处罚。

九、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2.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3. 国际经济法应当根据国际法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国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适当干预原则2、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主体地位公平;交易机会均等; 权利义务对等) 3、平衡协调原则4、维护合理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三、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仅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四、合伙有以下特征: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的区别:个人独资相对规模要大; 个人独资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合; 个人独资可从事第一、二、三产业,个体一般是第三产业。

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七、1)股东会及其职权: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

股东会为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重点归纳

经济法重点归纳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外商投资企业特征:①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②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③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出资比例,股权式)①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企业者,另一方为中国企业者;②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共付盈亏(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③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④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注:董事会任期4年,可以连任;1/3提议召开,2/3董事出席;下列一致通过:①章程修改;②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契约式,合同约定):①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②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合同确定;③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④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时,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先行回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或其他回收投资方式);⑤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是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刑法三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归纳:一、民商法1. 合同法: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

2. 公司法:公司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益、公司合并分立等相关规定。

3. 商标法和专利法:商标和专利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商标法和专利法规定了商标和专利的注册、保护、转让等相关规定。

4.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赔偿等相关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1. 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范围、程序、效力等相关规定,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等相关规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相关规定,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判决。

三、经济刑法1. 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2. 刑法中的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交易安全的犯罪行为,如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 刑法中的税收犯罪:税收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或者骗取税款的犯罪行为,如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

四、其他重要内容1. 竞争法: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规定,促进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大学经济法重点

大学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及产生发展的历史: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该定义的理解:(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手段;(2)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有判例法(主要是欧美等)、习惯法;我国法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

4、经济法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

2、具有综合性与专一性。

基于经济法本身规定的社会经济性质所决定,经济法具有专一性;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采取强制性、指导性、监督性相结合的调整方法,使经济法还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3、强制性法规。

(1)由统治阶级制定认可的;(2)在现时的社会发展阶段,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3)依国家意志表现出来;(4)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5)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三)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干预范围的适度性、干预手段的适度性)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以法治、科学、民主为指导原则,有效避免干预的随意性、过分性,同时应避免干预的欠缺性)3、经济公正原则。

(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命令型、禁止型,必须作为或禁止作为。

2、任意性规范:法不禁止不违法,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也是民法主要内容的表现形式。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1、调整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调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具有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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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一)否定说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1.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评述: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5.国家管理说:(1)代表人物:顾功耘(2)观点(p38):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包括五段论。

(3)评述:海派经济法。

6、“马工程”说:(1)代表人物:张守文。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观点:经济法有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3)评述:将无法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涵盖的部分,定义为特别市场规制法,无法解释众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

(三)第一部反不当竞争法1883年《巴黎公约》第一次对不正当竞争定义。

1896年德国推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其为“在营业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后来各国立法皆有自己的定义。

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世界最早的反垄断法。

(四)经济法产生时间1.存在四种观点:①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②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界末,但不否认市民革命前的经济法;③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但垄断资本主义使其成为一个新的部门;④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2.批判:①产生的内涵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②时间点的界定上述批判3我们的观点: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不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五)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①市场缺陷(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

(2)原因: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

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

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

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②市场失灵(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

(2)原因: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

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

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

2. 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

(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3. 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1)民法的社会化: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

这一改变在《德国民法典》立法中体现最为明显。

在德国保守派、社会主义者和德国法学派的影响下,保护弱者、淡化公私法的划分、限制所有权和合同自由都进入德国民法典。

但是,全部私法的基本原则仍然保留。

(2)经济法的产生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

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

(六)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主体1.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①概念: 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特征(1)由经济法确定;(2)最终表现为权力或权限;(3)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1)政府:具有经济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

(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的原则)(2)中介组织: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介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等特征,有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协调(市场主体间与市场政府间)、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职能。

P.S. 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1、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2、中介组织与政府存在分工(效率、承受力、非均衡为分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政府监管中介组织,完善立法、执法、预警机制、国民教育机制。

中介服务机构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关系:1.民事关系,接受委托为一般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性服务;2.市场监管关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监管;(3)市场主体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与作为其他法律主体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虽然可能是同一实体,但其权利与义务是不相同的。

④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管理权(2)经济权限。

经济法是两者的统一体。

(七)中介自律组织自律管理权力来源:中介服务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职能,并且得到法律的确认。

(八)中介服务监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中介自律组织的委托,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专业监管,从而履行其中介监管职能。

(九)经济民主原则: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仅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

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

)(十)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具体体现:1.宏观调控领域,国家经济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的基本立足点。

2.在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现这一原则。

(十一)经济立法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1)统一立法权;(2)统一立法效力。

3、科学民主原则:(1)所谓科学性就是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注意研究和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2)民主原则要求,一方面经济法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立法程序必须民主化,公众参与。

4、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5、法定原则的适当坚持:(1)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管理职权必须法定;(2)经济管理行为要件、内容、程序必须法定。

(十二)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经济管理者或市场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既包括经济管理者滥用权力的否定性后果,也包括市场主体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否定性后果特点:1.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分离2.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它法责任构成3.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管理经济过程中的责任,且以社会整体利益相关4.追究责任手段的综合性经济法手段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运用(十三)经济公益诉讼的特点:(1)经济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与个人利益无关。

(2)诉讼主体多元化。

原告包括: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3)诉讼规则特别化。

起诉的前提不限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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