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和20.83的区别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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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

21.75天的正确算法

21.75天的正确算法

21.75天——企业员工工资计算之痛(律师)企业员工月工资的计算,各种方法都有,乱象丛生。

即便是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 都经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和很多管理者就此问题交流过,普遍对月工资的计算存在误区。

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工作了N年,错了N年。

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呢?前些天,还看到一专些劳动法律师在微博上“卖关子”,痛下决心理出来供大家分享:一、“20.83”与“21.75”的由来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简单介绍一下“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0.83”的用途是什么?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是什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以一整年为单位来考虑的,一年365天中减去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

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

但是实际上,我们员工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

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二、所谓正算与反算的究竟是否合理?现实的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

20.83天与21.75天的区别

20.83天与21.75天的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

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

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前些天在一个群里,大家在讨论月计薪天数。

还有多人没有搞明白,21.75与20.83的区别。

在此分享我多处搜索并整理下来的一点文摘,我也是这样搞明白他俩关系的,希望能帮到在HR起步道路上的人。

一起进步。

首先发个通知,也便于大家了解到底是来源哪个文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就是这个上面讲到了两个数字,让大家会有点迷,下面是一点观点,摘自别人的文章。

1、首先是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较之间的文件是有所调整。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调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调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调整后:250天÷12月=20.83天/月2、国家在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同时,觉得原来用“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不对的。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2、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多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3、以上计算方式,《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然,以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

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因为21.75天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按这个天数算工资

因为21.75天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按这个天数算工资

因为21.75天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按这个天数算工资几乎每个公司都存在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尤其是在扣薪的原则上,更是千奇百怪,即便是资深的HR, 都经常出现常识性的错误。

甚至有的HR工作了N年,错了N年。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01 21.75算法的起源相信入行的各位朋友早已了解过21.75和20.83的月薪计算法,那么究竟哪个更精确一点呢?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那么20.83和21.75哪个更适用呢?显然是21.75。

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

但实际上,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

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02正算反算到底怎么算?HR在工作中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也有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

但这都是建立在对21.75错误的理解上。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 × 出勤天数”如:某员工月薪2175元,按照人社部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2175÷21.75=100元,这没错对吧?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则其月工资为2175÷21.75×22=2200元。

该月请假一天,工资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这合理吗?反算法:“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如:假设当月员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则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员工月薪才2175元,等于白干了1天,还要倒贴25元?解释:核心问题在于,HR对“21.75”没有正确理解。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有一下两种方法:第一、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20.83天是按全年365天减去104个公休假日,再除以12个月计算求得。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不计算为缺勤天数。

第二、每月按平均日历天数30天计算。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30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计算为缺勤天数。

【劳动法律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3、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最新职工日工资计算方法最新职工日工资计算方法,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所以每天的工资是:月工资/21.75;此前是按照20.92天计算,因此加班费与将略有减少,这是根据最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计算得出的。

21.75天的正确算法[精品文档]

21.75天——企业员工工资计算之痛(律师)企业员工月工资的计算,各种方法都有,乱象丛生。

即便是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 都经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和很多管理者就此问题交流过,普遍对月工资的计算存在误区。

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工作了N年,错了N年。

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呢?前些天,还看到一专些劳动法律师在微博上“卖关子”,痛下决心理出来供大家分享:一、“20.83”与“21.75”的由来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简单介绍一下“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0.83”的用途是什么?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是什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以一整年为单位来考虑的,一年365天中减去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

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

但是实际上,我们员工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

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二、所谓正算与反算的究竟是否合理?现实的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

关于请假工资的折算问题

关于请假工资的折算问题一、“20.83”与“21.75”的由来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说“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二、正算与反算之争实务中HR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

比如:某员工月薪为2175元(为计算方便,月薪假定为2175元),本月工作日为23天(假定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请无薪事假1天,HR实务中,一般用“正算法”或“反算法”计算得出不同的计算结果:“正算法”:2175÷21.75=100元/天,出勤22天,月工资为:2175÷21.75×(23-1)=2200元;“反算法”: 2175÷21.75=100元/天,缺勤1天,月工资为:2175-2175÷21.75×(23-22)=2075元;计算结果是:如果按照“正算法”,该员工当月少上班一天,结果月工资比上月(假定上月拿标准工资2175元)还多拿25元。

公平何在??可能有有HR要讲:错了,这种情况下,应该采用“反算法”就算应得工资。

言下之意,“反算法”是正确的计算方法。

好的,请大家继续往下看:某员工月薪为2175元(为计算方便,月薪假定为2175元),本月工作日为23天(假定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请无薪事假20天,我们再用“反算法”计算,看计算结果:2175-2175÷21.75×(23-1)=负25元;该员工上了1天班,不但不能领取日工资100元,还需要在倒贴用人单位25元。

职工工资计算中20.83和21.75的深度分析

(新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1月22天8天元旦1天2月18天8天春节3天3月21天10天4月21天8天清明1天5月21天9天劳动节1天6月20天9天端午1天7月23天8天8月21天10天9月21天8天中秋1天10月20天8天国庆3天11月20天10天12月23天8天总计251天(08年2月份为29天)104天11天平均工作日250/12=20.83天计薪日(250+11)/12=21.75天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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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和20.83的区别详解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

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平均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

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5.17天=190.16元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190.16=996.16元还是:(800元/21.75天)*20.83+190.16=956.32元?答:首先要明确的是:20.83天为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但是20.83天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20.83天是有差异的,(2008年每月的工作日见上表)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4天*1.5=220.67元(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150%计算,这里假设为: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150%计算,方便解释。

如果加班发生在11天以内的应按300%计算。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220.67=1020.67元。

另有HR同仁指出:此处的这个800元,应该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即1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800元。

还有这里讲了每天都是8小时工作,那么这里的应出勤即1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4个周六或周日的班,这里的加班费是按2倍计算的,而非平时加班的1.5倍计算。

所以:员工的总工资为800+加班费800/21.75*4*2=1094.25元。

(个人认为,说得很有道理。

)问题三:某公司一线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元旦正常休息,元旦这天工资该按何标准作补偿?如:基本工资150元,满勤奖100元,计件工资按30元/天(假定每天完成定额),1月出勤26天(除元旦应出勤22天)。

工资=150+100+22*30+(26-22)*1.5*30+30(作为元旦计件补偿)=1120元,合法吗?答:一般来讲,对于实行计件制的员工而言,计件即意味多劳多得,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既然元旦正常休息,就没有工资补偿。

1月除元旦,应出勤22天,实出勤26天,显然4天加班应该是4天周六或周日,根据国家规定,应按日工资的2倍支付,即工资=150+100+22*30+(26-22)*2*30+30=1180元,(但实际上很多单位都是这样算的,即工资=150+100+22*30+(26-22)*2*30=1150元)问题四:利用“倒扣法”来计算新入职的员工底薪,合理吗?请看以下例子:是以按以前计薪天数20.92,(如果该员工1月7日正式上班,底薪为800元))1月底薪工资=800-(800/20.92*4)=647.04现在计薪天数更改为21.751月底薪工资=800-(800/21.75*4)=652.87答:“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累加法”:实发工资=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显然,“扣减法”的计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应发工资”工资这个数据,而一般来说“应发工资”这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资=800/21.75是个固定的数据,如果用扣减法计算工资则产生出勤天数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

例如:月工资=800,日工资=800/21.75=36.78,如果在3月份和和7月份某员工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计算则会出现问题800-36.78*21=27.62;800-36.78*23=-45.94。

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工资,可见扣减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

所以,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将月工资(800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个必要。

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

另有HR同仁指出:运用累加法计算缺勤也有问题:例如:08年7月份正常出勤天数应为23天,某员工月薪1000元,7月请事假一天,则其7月出勤为22天。

如果按累加法来计算该员工7月的工资则为:(1000/21.75)x22=1011.5元,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11.5元钱。

(个人倾向于用扣减法来计算缺勤后的工资。

)“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11.5元钱。

”如果不请假,那么则发的更多,累加法的意义在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员工考勤不能以月工资/21.75天×出勤天数来算,因为如果这样你的日工资是全年平均的21.75天了,而你的出勤天数是根据当月的一个实际天数了,你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出勤天数已经产生矛盾,所以是以扣减法是合理公平的,因为你全年的日工资都是不变的。

扣减法计算工资的弊端应发工资800/21.75*实际计薪日月份天数工作日计薪日休息日休假日工资1 31 22 23 8 元旦1天845.982 28 17 20 8 春节3天735.633 31 21 21 10 772.414 30 21 22 8 清明1天809.25 31 21 22 9 劳动1天809.26 30 20 21 9 端午1天772.417 31 23 23 8 845.988 31 21 21 10 772.419 30 21 22 8 中秋1天809.210 31 20 23 8 国庆3天845.9811 30 20 20 10 735.6312 31 23 23 8 845.98 合计365 250 261 104 11天9600 平均20.83 21.75 800(1)、表格中应发工资一栏中,比如说1月份工资应发为845.98元,那如果员工全勤的话我们应该给员工的845.98元还是800元?(标准不同,按全年来算,结果相同。

)(2)、2月份也是一样的,全勤的话是按照735.63发吗?再有假如本月有1天请事假,按照公司规定扣除1天的工资,那就是800/21.75*(20-1),对不?(3)、按照以上算法的话,以后请假得在月计薪日相对多一点的当月请假,这样的话感觉工资扣的还少一些,其实全年算下来还是一样的。

(全年算下来的确是一样的,但是工资是按月发的,而每月人员又是流动的,所以要精确到月。

)注:二月份以28天计算,方便解释。

明确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的目的最主要应该是为了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只需要明确月计薪日就可以了,而跟月工作日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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