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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森林地区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

第四条森林地区包括森林、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地理区域。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防火组织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由森林公安部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区居民和群众共同参与。

第七条各级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技术指导、火源监控和森林灭火救援。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属地管理、火源管控和防火宣传。

第十条社区居民和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共同维护森林安全。

第三章防火责任第十一条森林公安部门是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整个森林地区的火源管控和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技术指导和灭火救援,确保灭火装备设施齐全,人员到位。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属地管理和火源管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和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随意行使燃烧物,举报火源。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度,明晰各级责任单位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火技能和应变能力。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起防火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灭火救援。

第四章防火技术第十九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技术指导系统,全面提高防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火源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火源。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配备先进的灭火装备设施,确保灭火救援的能力。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doc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doc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1/6。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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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并 组 织人 员 进行 巡 护 第二 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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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林 林 木 林 地 的 经 营单 位 和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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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院 当 按 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森林 防 火 责
人 民 政 府应 当按 照 森 林 防火 规 划 加 强 森林 防 火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储 备 必 要 的森 林 防 火 物 资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整 合 完 善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信息 系 统 国务 院 和 省
的 有关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森 林 防 火 联 防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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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第 3 6 次 常务 会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 森 林 防火 条 例 》 公 布 自 20 9 年 1月 1 日起 施 行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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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联 防 区 域 建 立 联 防 制 度 实行 信 息共 享 并 加
防 火 经 费纳 人 本 级 财政 预 算

第 一章 第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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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条
国家 支持 森林 防 火科 学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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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有 效预 防 和 扑 救 森林 火 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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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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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用 先 进 的科 学 技术 提 高 森林 防火 科 技水 平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森 林 资 源 维 护 生 态安 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制 定 本条 例

特 别 重 大森林 火 灾 中表现 突 出


的 单位 和 个 人
国 务 院其 他 有 关 部 门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 我国森林火灾隐患长年存在,95%以上的森林火灾都是人 为因素引发的,防火工作必须立足于防范。森林火灾不断 发生的原因,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客观方面,受极 端气候事件增多、气候条件不利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地方 出现了几十年不遇的大旱天气等,导致森林火险等级居高 不下,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客观因素。在主观方面,一些地 方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 部分基层疏于管理,没有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 特别是近年来,森林面积不断增加,进入林区人员增多等 因素影响,森林火灾呈现高发频发态势,我国森林防火工 作面临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森林防火必 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握战机,采取各种措施,有效 扑救森林火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火工作的实行
•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负责制。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 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 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 容。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 租赁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 相关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 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所)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 工作。
防火工作的分配
•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 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首先要做好防止森林 火灾发生的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由于森林植被生长 发育的季节性变化和自然、人为因素的作 用,一般地说,有森林就有发生森林火灾 的可能,只能通过预防性措施才能化解森 林火灾多发和危害严重的风险。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一、目的1、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二、适用范围1.凡在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组织机构为了更好更有效的做好森林防火工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本小组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召开防火会议等,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

四、职责1、项目部防火职责(1)负责对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领导小组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项目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不得随便挪用。

(4)本项目部内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各班组防火责任人会议,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2、工区防火职责(1)落实项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本工区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情况。

(2)负责检查本工区电气机械设备的防火安全装置,运转和安全使用,并监督和检查易燃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召开防火责任人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分析本月防火安全情况,安排下月防火工作任务。

(4)加强对各所属单位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使宣传教育达到100%,提高全体员工的森林防火意识。

3、班组防火职责(1)督促做好本班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_条例_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_条例_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森林防火条例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10-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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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林草局召开《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 [J], 姜建军(文/图)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 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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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地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地职责.第八条林区地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地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地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地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地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地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地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地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地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地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地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地和林区地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地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地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地,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地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地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地人员,应当在指定地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地,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地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地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地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地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地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地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地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地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地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一)国界附近地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地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地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地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地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地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地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地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地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地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地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地,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地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地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地;(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地;(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地;(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地.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地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地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地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地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地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地;(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地,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地;(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地;(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地;(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地;(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地;(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地,处十元至五十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地,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地,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地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地;(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地;(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地;(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地;(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地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地;(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地.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地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地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地,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地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个人收集整理-ZQ/ 11 11 政府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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