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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2009-01-29 15:48:54)铁路运输铁路桥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管理机分类:国务院令构道口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铁辆[1995]100号第二章列车检修所列车检修所的任务、分类、设置第8条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是车辆运用维修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车站列车的检查和维修,发现并处理车辆故障;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维护运用货车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9条列检所按其所处位置及工作性质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

列检所的设置应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及线路对车辆的运行要求等条件。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便于车辆检修,合理的作业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

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

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可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

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设制动检修所。

4.在主要或区段列检所之间的适当地点,须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

1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1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

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烈性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 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 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 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 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 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 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 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 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 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 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 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 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 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 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 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 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 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 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⑵《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 【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 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 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 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5年8月16日GB5306-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最新的摩托车维修管理规定

最新的摩托车维修管理规定

最新的摩托车维修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摩托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摩托车维修经营者资格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摩托车维修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具备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员工培训等方面。

三、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流程开展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维修过程中对摩托车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消费者。

4.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摩托车维修服务价格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政策,公开维修服务价格。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维修服务价格,不得采用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消费者。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实际维修项目、材料和工时计算维修费用,不得收取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摩托车维修售后服务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确保摩托车维修后正常使用。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维修范围内承担售后责任,不得推诿、拖延。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六、监督管理1.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摩托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摩托车维修市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七、法律责任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39号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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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
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岗位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二、考试内容分类及合格标准
1.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全部采用模块化考试。

2.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使用全国统一题库,试题有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等三种类型,每套试题为80题,每个模块理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技能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时间见各模块技能考核要求。

4.各模块理论考试和各项技能考核的满分均为100分,技能考核成绩为各项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平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达到80分及以上方为合格。

5.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必须由两名考试员签字确认,单项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

三、考试范围
1.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B必考,模块D、E、F、G 必须选考其一,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管理论文,并通过专家审查。

2.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C必考,模块D、E、F、G 必须选考其一。

3.机修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D。

4.电器维修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E。

5.钣金(车身修复)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F。

6.涂漆(车身涂装)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G。

7.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H。

四、考试模块
1.模块A 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
2.模块B 技术质量管理模块
3.模块C 检测检验技术模块
4.模块D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机修模块)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机修模块)考试内容及参考分值
5.模块E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电器维修模块)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电器维修模块)考试内容及参考分值
6.模块F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车身修复模块)
7.模块G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车身涂装模块)
8.模块H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考试内容及参考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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